​商业汇票——转让背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只是为了成功法,不为失败找借口。中级会计考试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努力,就会有收获。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预习阶段的知识点。来一起学习吧!

第四章

【知识点】商业汇票-转让背书

1.绝对记录事项

(1)背书签章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字,背书才能成立无效。

(2)背书人名称

①当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授予他人行使某些汇票权时,必须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

②如果背书人未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即将交付给他人,持票人将其名称记录在被背书人的票据栏中,具有与被背书人记录相同的法律效力(被背书人的名称可以填写)

2.背书日期(相对记录)

背书由背书人签字,并记录背书日期。背书未记录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禁止背书

(1)任何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简答题、2019年、2013年简答题)

(二)法定禁止背书

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4.粘单

(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录事项的需要,可以在票据凭证上附上粘贴。

(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效力。

6.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7.背书连续

(1)连续背书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依次连接。

(2)连续背书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背书。如果背书本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支付;但是,如果付款人知道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支付,否则应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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