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及相关制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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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及相关制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损失赔偿原则及相关制度

(一)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独特原则。保险人的赔偿限于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的实际价值,保险人不得赔偿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具体来说:

1.全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其他合理和必要的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必要、合理的费用,以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的损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金额除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外,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三)重复保险分摊制度

1.重复保险是什么?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名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提示与共同保险不同,重复保险要求保险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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