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答疑-事务执行
学习最忌讳一知半解,备战中级会计考试期间,大家如果遇到有疑问的地方,一定要及时解决。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科目第四章的热门答疑内容,快来看看吧!
【提问】
老师您好,请问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异议权,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这里的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的其他合伙人是指全体合伙人还是仅指执行事务合伙人?
【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您说的第一条规定,“其他合伙人”指的是一部分合伙人执行A事务,另一部分合伙人执行B事务,执行A事务和执行B事务的合伙人,可以互相提出异议,对于执行A事务的合伙人来说,执行B事务的合伙人就是其他合伙人;反过来也是一样。
您说的第二条规定,“其他合伙人”指的是全体合伙人中,除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答疑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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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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