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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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_2022年中级会计和经济法基本知识点

【知识点】< strong>成立股份公司

[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制-单元1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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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设立

中级会计

成立有限公司

1。发起人

(1) 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得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半数以上必须在中国有住所。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清算方式; (十一)公司的通知、公告方式; (十二)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发起或募集的方式设立。

5。发起设立

(一)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和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全额认购公司章程所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

6。筹款与设立

(一)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股本总额。

(二)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发行股份。

(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购人未按时缴纳所认购股份的股价,公司发起人经公司发起人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单独募集股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募集有效。

(五)创始大会

发起人应在全额支付之日起30日内主持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一半以上的发起人和认购人出席方可召开。

(6)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人缴纳股款或者缴纳出资以换取股款后,除未按时募集足够的股份外,发起人未召集成立大会准时召开,或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除外,其股本不得撤回。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学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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