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2022 年中级会计考试准备已经建立了一个信念,即你会赢,相信你会成功。 中级会计也是关于设定目标并为之努力的。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的知识点已经整理完毕,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 strong>行政审查机构<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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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一般性讨论 - 第 7 单元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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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审查机构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级别。
2。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纵向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
派出机构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行政办公室。
4。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辖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定,由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定。
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对本人名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直接管理该组织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以联合体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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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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