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出资形式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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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strong>股东出资方式< /strong>
[章节]
第二章公司法制-单元1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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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出资方式
1、股东出资形式(2017综合题)
(1)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2)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等方式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如发现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其差额为出资的股东补足,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事项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事后折旧
投资者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因市场原因出资后,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投资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017综合题,2020简答题)
4、报名(2017简答题、2018简答题)
(1)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投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出资,已交由公司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时,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办理过权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投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出资,并已办理过权变更手续但未交由公司使用的,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应上交公司并在公司内落实。实际交割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以从腐败、贿赂、贪污、挪用等方面获得的货币捐款。
以贪污、受贿、贪污、挪用等所得货币出资取得股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拍卖或者变卖处理。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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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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