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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健的《民法理论与案例研究》是民法研究领域的经典著作。

民法学说与案例研究王泽健pdf在线阅读

简介

《民法理论与案例研究》1998年出版,共八卷。它具有德国民法的精髓,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民事习俗和司法气质。在内地民法和民事法律秩序的演进中是成熟的。 ,可作为直接参考系统和资源库。在内地民法学风的发展、制度研判的进步、立法变革的完善等方面,有着无数的示范和塑造成果。说。更有价值的是,除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技术分析外,还提倡价值平衡和价值判断,在法律精神上更加和谐。两岸法理学在知识、制度、技术模式等方面的进路,为我国全面法治现代化乃至两岸和平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1978——2014年影响中国法治图书奖颁奖词

关于作者

王泽健,1938年6月2日出生,台湾台北人,台大法学院教授,​​曾任台湾“司法院”法官。毕业于成功中学,台湾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在台大法学院学习期间,以**的名义考入台湾公费留学,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入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著名法学院。卡尔·拉伦茨教授,民法学与法学方法论教授,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王泽健著作名列其中,其中《民法理论与案例研究》八卷堪称经典,在法学界被誉为“八龙”,是法学学生必备的民法教材。

精彩内容试用

2、比较法观察 (→) 德国法 1.现行法规F于1896年制定,1900年实施。《德国民法典》受到当时现行法律思想的影响。一般人格尚未得到承认,规则对每个人都是特定的。个人利益受条文保护,基本有三项规定: (一)第十二条规定:姓名权人因姓名使用权发生争议,或者因他人姓名权而遭受利益损害的无法使用同名 您必须要求其他人删除侵权。如果侵权行为可能继续存在,可以提起不作为诉讼。 ②第823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应当向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为保护他人而违反法律的人也有义务这样做。根据法律的内容,即使没有过错也能触犯法律的,只有在有过错时才有义务赔偿。 ③第825条规定:妇女以欺骗、胁迫、滥用职权等手段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对妇女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第 1 款所指的其他权利(sonstiges Rech),在二战前,大部分判例中不包括人格权。因此,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只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对应第184条第2款第1款)予以保护。 ② 特别是在人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要求赔偿损失。所谓损害,既指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任何损坏均以赔偿为原则。如果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难以恢复原状的,财产损失应当以金钱赔偿(见德国民法典第249条);但对于非财产损失,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可要求货币赔偿”;所谓特别规定是指:①第847条规定:“在人身、健康、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失,也可以要求同等数额的赔偿。此权利索偿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但不限于已按合同约定或已被起诉者。同意婚外同居,女方也有同样的诉求权。” ②第1300条规定:“婚姻契约的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并符合本法第1298条或符合本法第1299条规定的,也可以要求同等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金。前款的债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但按照合同约定被允诺或起诉的除外。 2、学说和判例 德国民法的发展对人格权的保护没有一般规定。二战前,虽然有学者批评,但普遍认为实体法的规定应得到尊重,不应轻易改变;战后,学者们一致强调应加强人格权保护。原因有三:(1)战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众通讯发达。广博而深奥,以及新的科技设备,如窃听器、远距离摄影机和录音机,他的发明和人格随时可能受到侵犯,其严重性在民法颁布时是无法预见的。 ②纳粹独裁,滥用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激发了个人的人格意识和社会对个人人格的认知。 ③ 《波恩基本法》(宪法)规定,人的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第一条第一款);在宪法秩序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自己的人格(第2条第1款)。

在这种时代精神的趋势下,德国学者积极投身于人格权研究,也对如何在现行法律和立法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中加强人格权保护进行了回顾。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 823 条第 1 款所指的“其他权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一般人格权在内的学者认为,《民法典》第 253 条的规定代码违反了“天生”。基本法保护人格的价值体系应该是无效的。 ①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法学家会议(Der Deutsche Juristentag)高度重视加强人格保护的研究,并做出了突出贡献。第 42 届德国法学家会议(1957 年)提出制定保护人格权的专门法律,主张用金钱来弥补因侵犯人格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第45届法学家会议(1964年)对“是否应当对非财产损害的货币赔偿义务新规定”作了深入广泛的研究。 (Empfiehlt sich eine Neuregelung der Verpflichtung zum Geldersatz fur immaeriellen Schaden),博姆大学教授汉斯·斯托尔(Hans Stoll)作了专题研究报告2,经过详细讨论,提出了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具体建议。 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联邦法院为加强人格权保护作出了许多重要判决。 ④ 我们只选两个比较有名的人来解释(1)骑士案(Herrenreiter Urteil):有一定原因他的照片被滥用为性增强药物的广告,他以寻求非财产损失为由损害他的名誉。根据波恩基本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价值判断,德国联邦法院类推适用民法第847条关于侵犯自由权的规定,判给受害人1万马克作为赔偿。为精神损害。 ③(2)人参案(Ginsen Urteil):某大学国际法和教会法教授B在一篇学术文章中被错误地称为欧洲高丽参权威。一家生产含有人参的药物以增强性功能的制药公司在其广告中引用了 B 教授的学术权威。 B教授认为这则广告影响了他的学术地位,因此遭到破坏。本案中,德国联邦法院不再类推适用第 847 条的规定,而是直接援引《波恩基本法》第 1 条和第 2 条的规定,认定该制药公司侵犯了 B 教授的一般人格权和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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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录

**法律编辑方法

1、法律发现

2、比较法与法律解释的适用

3、轻举重物,应用平衡和类比原理

4、 “**法院”审判的司法方法回顾

5、 “司法院”研究意见的五个法律问题及回顾

6、相邻地区通行权的法律漏洞和类比

7、两方离婚“登记”法律性质纠纷的法律方法论评析

8、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

9。消费者基本权利与保护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责任:比较法分析

11.英国劳动法的特点、制度和法律渊源理论

第二部分民法总则

12.诚信原则只适用于债权关系?

13.权利失效

14、纯粹获取合法利益

15、为虚假第三方合同谋取利益

16、欺诈和故意表达侵权

17.欺诈或胁迫故意表达的效果分析

18.土地划转完成并换发权属证书后,出卖人应立即办理过户登记:有中止条件的法律行为?

19.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的责任

20。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

21、重新审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范功能

22、卖别人的东西,无权处置

23.再谈贩卖他人物品及无权处置

24.三论变卖他人财物与无权处分

25、无权处分和不当得利

26、私下出售共有财产、无权处分和“**法庭”

27.租用别人的东西,给无权行为和性情增加负担

28、出租、出售他人物品、认主、变更债权主体

第三部分义务法

债法与合同通论

29。债务关系的结构分析

30.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31、重新审视奖励广告的法律性质

32.合同遗漏义务

33.承包疏忽

34、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

35、定型旅行合同的司法控制

36、双重交易

侵权

37.侵权法的危机及其发展趋势

38、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责任

39.摔跤比赛的违法性

40。私嫖拆迁、自卫及损害赔偿

41、未成年子女通奸生育的侵权责任

42、侵犯他人诉讼权利的侵权责任

43、占有侵权的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

44、产品制造商的责任

45、雇主未为其雇员参加劳动保险的民事责任

46、非法侵害他人物品的损害赔偿办法

47.物损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

48、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49。保护胎儿

50。人格权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

51、人格权、安慰金和法庭立法

52、生命权损害赔偿

53、安慰金

54、妨害婚姻的侵权责任

55、干涉婚姻关系及非财产损害赔偿

56、浪费时间和非财产损失的金钱赔偿

57、产品责任现状及发展趋势回顾

58、产品责任特别立法比较研究

59。产品制造商的责任和纯经济损失

60.切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的赔偿

61、银行征信部门对信用评估错误,导致银行因过度放贷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62、司法院改字审查

63、牙齿保护,所以购买和联合侵权

64、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赔偿关系

65、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赔偿关系及过失抵偿

66、未成年人和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67、用人单位无过错侵权责任的确立

68、确定雇主的能力和安慰金

69。公路法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一般规定的关系

70。劳动事故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

不当得利

71、不当得利制度与公平原则

72、无法律理由的财产损益变动

73、产权错误与不当得利

74、缺陷与不当得利

75、使用不兑现和不当得利的互惠支票

76、错误地将他人认定为亲生父亲并支持和主张不当得利

77.因非法原因赌博债务和付款

78、没有赡养义务,只有主张赡养权的依据

79。利用他人财产不当得利

80。借款关系终止后继续占用借款对象的不当得利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