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朱庆育pdf完整版|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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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论》是朱庆余撰写的一部法律著作,以中国实在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的规范性科学体系框架。

朱庆余民法通则pdf

简介

本节由四个部分组成,十五章和五十一章。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体系框架。全书系统地论述了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总论各个体系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不仅强调经验规则的缜密逻辑来理解私法,而且对技术规则背后思想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看完这本书,你还是可以关注两个维度,一个是空间维度。本书不仅驳斥了德国的知识传统,还对日本、苏联(俄罗斯)、瑞士、法国、奥地利、台湾等大陆法系的其他家族成员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的规范体系和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意在延续中国法理学的传统。直至民国时期。从 1950 年代以来新中国各个阶段的民法思维。所有这些都包含在本书的范围内。本文从历史的角度,仔细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变迁。

“表达是一门艺术,关于艺术的方法或规则的争论没有多大价值,只有作品才有发言权。”作者在序言中引用的这句话被认为是本书的写作原则。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是教科书。或者换一种说法,教科书的表现形式并不妨碍这本十年磨一剑的书成为民法领域不可多得的杰作。

关于作者

朱庆余,男。 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 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 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荣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欢迎本科生奖“十大名师之一”。深受学生欢迎,其教室经常挤满有凳子坐的同学。

研究领域:民法、法律方法论、现代德国民法史、法哲学

专着:《意义的解释论——精神科学视角下的私法推理理论》

自订

八十年前,胡长青先生在其《中国民法通论》的“序”中说:“就民法著作而言,大陆国家和日本大部分已经从教科书民法书籍到了一个特殊时期。问题研究的时代。这句话很容易理解为,“民法教科书时代”比“特殊问题研究时代”更初级阶段,进一步的推论是,教科书不仅仅是研究。 “学术内容较少。如果不过度解读这种解读,胡先生应该是比较早些比较教科书和专着研究的中国法学家。如今,上述观点已成为“常识”,在各种学术评价标准中,除非教科书“受损”,否则绝不能将前者与后者相提并论。

矛盾的是,民国时期流传后世的作品大多是教科书。史尚宽先生《民法全书》

其他著名的法学学者,如梅仲燮先生、王伯奇先生,甚至胡常青先生本人,都以各自的教科书闻名,还有待观察。反倒是民国时期的“特殊问题研究”的著作依然被引用,虽然不能说是独一无二的,但将它们形容为像一颗晨星也不为过。当然,对于这种现象可以有多种解释。例如,可以说明,民国还停留在教科书里,未能进入专题研究时代。不过,不管怎么解释,至少可以肯定,教科书不太可能变得充满学术价值。经典的。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德国。德国法律体系的几乎所有制度和理论都是由德国创立的。到目前为止,这个法律体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还没有贡献太多的原创想法。在胡先生看来,德国已经进入“特殊问题研究时代”。 1958年,时任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德国比较法学会第一任会长汉斯·德勒教授在德国年会上发表了著名的“法律发现”演讲。法学家。 ,算上19世纪以来德国法学家与自然科学相媲美的七大发现,这或许可以证明德国“特殊问题研究”的辉煌成就。但是,或许更应该关注的是,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依赖于 18 世纪特别是 19 世纪的潘德克顿教科书,而作为德意志民法典前身的撒克逊民法典是几乎是潘德克顿教科书文化的产物。 .至于七大发现,虽然大部分都是先由专着出版,但无一例外都被编入了教科书,其中有些是“发现”或者是教科书直接提出的(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 , 或者在以前的教科书中已经提出过(比如泽克的形成权理论)。当今德国法学院所推崇的经典文献有许多特殊的研究场所,如萨维尼、温德沙伊德、耶林、恩内克泽鲁斯、冯图尔、弗卢姆、拉伦茨等。七苏的教科书之所以经久不衰,也是因为它们代表了相应时代的最高学术成就。

作者无意暗示教科书的学术价值高于或 - 退一步 - 不低于处理特定问题的专着的学术价值。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唯一区别是质量,而不是风格。教材用于建立学科的整体知识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特殊问题的研究不能融入教科书,要么遭遇系统排斥,意义有限,要么表明现有教科书的“正常科学”受到挑战。成功的挑战带来“科学革命”甚至学术范式的改变,新的学术范式的建立也以新教材的推出为标志。事实上,知识实际上是一个循环结构,特殊场合的研究催生教科书建立“常规科学”,特殊问题研究的新成果挑战“常规科学”,以新的教科书实现学术范式的转变。自然科学是不可讨论的,即使是社会科学,这个螺旋也是清晰可见的。例如,亚当·斯密创立现代经济学后,经济学范式经历了从古典到新古典的转变;另一个例子是在潘德克顿法创立现代德国法理学之后,民法范式从概念法理学通过利益法理学向现代现代法理学的转变。法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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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民法教材及其写作方法(自序)

监管缩写列表

第 1 部分基本理论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概念

第二节民法总则

第三节民法渊源

第二章规范性指称理论

第四节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结构

第五节民法规范的传统分类

第 6 节个人规范和法律行为

第二部分法律行为

第三章法律行为的性质

第七节法律行动的概念

第8节中国法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部分权利主体

第四部分权利理论

文章索引

摘自原文

其实,当当权者认为人民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就等于声称他们比人民更了解自己的利益;社会,如果非要叫“民主”的话,大概只是一种黑色的政治幽默。至于构成民法生命的自治,基本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通俗易懂的温情追求,其实是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现代升级版,并不过时。唯一不同的是,“百姓可以放人,但不能让他们知道”的政训变成了“让他们知道,让他们知道”的开明神圣法则。路径重设,目标不变,千古流传的就是“成”的精神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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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