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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评论:逻辑思维和复杂性电子书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南开大学超人气逻辑思维训练课程,突破传统思维,改变思维方式,快速提升逻辑思维思考能力。同时,也需要在逻辑的“法律意识”下追求人文价值。

简介

诡辩是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会遇到的事情。如何理解诡辩的技巧,掌握战胜诡辩的方法,是现代人实现有效沟通的一项技能。

《逻辑思维与诡辩》不仅强调逻辑本身的逻辑标准,更努力探索逻辑的伦理标准。即正常有效的人际交往如何既要符合逻辑思维的规律和规律,又要符合交往的伦理规范;

在欣赏如何识别和拒绝诡辩的方法论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在逻辑的“法律意识”下追求人文价值。

关于作者

张小芒,1955年出生,1970年参加工作,获博士学位。 1993年获学士学位,现就职于南开大学哲学学院。他的研究领域是逻辑学、逻辑史、逻辑和法律。中国逻辑学会中国逻辑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中国逻辑学会形式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出版著作有:《中国文化常识》、《先秦辩律史》、《点燃创造的太阳》、《从传统到现代》、《中国古代议论文》、《创新思维训练》

《逻辑思维训练》、《惠氏公孙龙三晋大师》、《普通逻辑课》、《批判性思维》、《实战辩论丛书》、《实用诉讼丛书》、《人类文明丛书》、等等。

相关内容部分预览

目录

第 1 部分

真是让人抓狂——什么是诡辩

笨笨的烦恼——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2

显然很困惑 - 缺少什么 / 4

“魔鬼的律师” - 无限 / 6

转化的机智 - 诡辩的词源 / 9

靠聪明赚钱——诡辩的定义/12

“苏章之口”——中国古代精巧之源 / 14

“靠舌头活着”——古希腊诡辩之源/18

“一切都是幻觉”——古印度诡辩之源/23

第二部分

思考的陷阱——为什么你需要理解诡辩

不知所措——有意和无意的区别/26

如何灭火——误解与误解的区别/28

我会背诵你——真诚与有力论据的区别/32

有可能吗 - 头脑清晰 / 35

1 1 等于多少 - 健康的心态 / 38

磨刀不误砍柴——掌握必要的逻辑思维知识/40

异端邪说不能搞砸 - 了解诡辩的目的 / 49

第三部分

蜡烛的奥秘 - 各种复杂的技术

各种否认——否认事实的诡辩(一)/52

强词夺理——否认事实的诡辩(2)/53

愤怒 - 歪曲事实的诡辩 / 54

Absurdly Insane - 模糊概念的复杂性 / 58

浑水摸鱼 - 混淆概念的诡辩 / 62

躲天过海——偷概念的诡辩/65

任何我想要的——任意曲解的复杂性 / 67

与浑浊无法区分 - 模糊上下文的诡辩 / 72

制造谜团——模糊判断的诡辩 (1) / 76

模棱两可的词——模糊判断的诡辩(二)/79

折衷主义 - 模糊判断的复杂性 (3) / 83

使谎言成为现实 - 错误判断的诡辩 / 87

无中生有 - 虚假和隐含的诡辩 / 91

超段分支 - 混淆模态判断的复杂性 / 95

缺花接树——混淆时态判断的诡辩/99

以虚假名义出售通奸者:错误三段论的诡辩 / 102

似是而非 - 错误复合判断推理的复杂性 / 107

对与错 - 自相矛盾的诡辩 / 110

歧义 - 是非的诡辩 / 115

遗漏和纠结 - 令人困惑的话题的诡辩 / 119

谈笑风生 - 变换主题的诡辩 / 124

答错题——偷题的诡辩(一)/127

黑暗陈仓——诡辩的盗窃论文(二)/130

偷梁换柱——偷题的诡计(三)/133

牵强 - “争论与论文无关”的“难以理解”的诡辩/137

每个人都为黄金说话——“不能推动”的“以人为本”的诡辩/142

假老虎张伟——“滥用职权”的“推不掉”精巧/144

坏话 - “无法推出”“吸引其他邪恶”的诡辩 / 146

以风造船——“诉诸感情”的“推不开”诡辩/148

修辞 - 不恰当类比的诡辩 / 150

让我们去打仗——草率概括的复杂性 / 157

在树上开花 - 错误预设的诡辩 / 161

忘记说什么 - 因果关系的谬误 / 166

一厢情愿——因果关系的诡辩 / 170

断章取义——歪曲原意的诡辩/172

欺骗自己 - 稻草人的老练 / 173

即生即死——相对主义的诡辩 / 174

第四部分

打头 - 如何揭穿诡辩

以牙还牙 - 用事实说话 / 192

照镜子的形状——以知识判断/196

双刃杀 - 独立证明 / 199

一百次伪造/201

犯错是错误的 - 错误的法律 / 203

两种权重之间的平衡 - 比较法 / 207

向您介绍互联网 - 顺势疗法驳斥 / 209

以环岛为直道——避拐弯的方法/212

在墙上——辩证驳斥/216

花之梦-窦淼 / 221

三十六条策略是最好的——没有反驳/225

书评

本书在强调逻辑本身的逻辑标准的同时,也力图探索逻辑的伦理标准。即正常有效的人际交往必须如何符合逻辑思维的规律和规律,以及交往和沟通的伦理规范;在欣赏如何认识和拒绝诡辩的方法论意义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追求“逻辑规律”。意识下的人文价值观。

01、诡辩套路

什么是诡辩?简而言之,是虚假的事实让你感觉明显错了,但你无法分辨出什么是错的。

例如,有一个悖论是你永远无法过桥。因为当你走过这座桥时,你肯定会先过桥的一半。当你进行到一半时,剩下的一半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如果你继续这样分割,将会有无数的一半在等着你。你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无限。

再举一个例子,你永远不能把一堆玉米堆起来。因为一粒玉米不是一堆,一粒玉米也不是一堆。所以,你永远不能把一堆玉米堆起来。

这些断言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有经验和事实。我们一直在追逐,我们走过桥梁,我们把东西堆起来。但是,从纯逻辑的角度来看,我们无法判断问题出在哪里。所以作者说我们需要在逻辑层面揭穿诡辩?

作者给出的核心方法是建立思维规则。作者认为,所有的诡辩都违反了思维规则。只要掌握了规则,诡辩就立马见分晓。换句话说,我们不应该这样想一件事。

就像玩游戏一样,我们玩游戏的时候,都是事先说好规则的。同样,思考也有规则。诡辩的问题在于它违反了这套规则。所以,只要掌握了这些规则,遇到诡辩,就可以直接指出你的思维方式有问题。让我们看一下本书的一些核心原则。

看穿诡辩的核心思想:

1、同样的规律

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个思维都必须与自身相一致。它要求必须保持思维的确定性,即每个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其自身的统一性。否则,你会犯混淆概念或改变概念、转移主题或改变主题的错误。

2、矛盾律

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相互否定的念头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一个肯定是假的。从否定的方面来说,它要求思想必须一致,不能同时肯定相互否定的思想,否则会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3、排中律

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想法不可能都是假的,其中一个一定是真的。还要求不能同时否定相互否定的思想,否则就会犯歧义的错误。

4、充分理由法则

在断言的过程中,任何断言被确定为真的,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它要求在论证中,理由必须是真实的,并且理由与推理之间必须有必然的联系,否则就会出现错误的理由或无法推断的错误。了解了核心心法之后,再来详细说说这些诡辩套路,还有哪些漏洞。

诡辩中的常用套路:

1、偷换的概念

所谓偷概念,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故意将一个概念换成另一个不同的概念,从而造成概念上的混乱。这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这个逻辑错误是诡辩的原因是它是“故意的”。

比如A:“你打麻将通宵吵闹,影响别人休息。” B:“影响别人,但不影响你。”在这种诡辩中,“影响他人”的概念包括了A,而B的“影响他人”的概念却排除了A。因此,B在此盗用了概念,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

这个例子看起来很简单,对吧!但如果巧妙地发挥这种窃取概念的方法,我们可能无法区分它。这个概念实际上包含两个定义。第一个重新定义是指内涵。也就是说,这是什么东西。第二个重新定义是指范围。也就是说,什么东西符合这个定义。

例如,人类,这个定义的内涵,指的是人类物种。它的范围包括从几百万年前到今天出现的所有人类,以及将来会出现的人类。

诡辩的常用方法是窃取其中一个定义。或窃取意义。或窃取范围。

例如,有人去一家新开的布店,要了两块布。选完后,他们问多少钱。掌柜说:“开张开心,今天只收半价。”于是那人给了店主一块布,又拿起一块布就走了。

掌柜连忙说道:“先生,您还没付款呢。”男人道:“我不是已经给你了吗?”店主莫名其妙的说:“没有。”男人大怒:“什么奸商,我买了你两块布,你说半价,我已经给你一块布的一半了,你要钱干嘛?”

在“两块布是一块布的一半”的诡辩中,“两块布的半价等于一块布”似乎很“合理”。事实上,正是诡辩家故意将视听与模糊的概念混为一谈。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客人在整个论证过程中偷走了布的概念内涵。

这个论点实际上有两个概念。一是布,就是布本身。另一个是布的价格,也就是布的价格。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老板要客人的是布价和钱。而客人偷取内涵,将面料与面料的价格划上等号。如果指出这一层的含义,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

这时候不妨换算一下:假设两块布值20元,一块布值10元。如果是半价,那么两块布只值10块钱,一块布只值5块钱。而且5元不能抵消两块布10元的半价。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诡辩家的论点是真的,半价卖全价退货不是开玩笑吗?换句话说,如果你想和我谈谈布,我们会谈谈布。谈布价,只谈布价。一码就是一码,不能混用。

还有一个窃取交换概念的范围。即任意扩大或缩小一个概念。

例如古希腊诡辩家欧布里德的“你头上有角”的精辟:你没有失去的还在你身边;你没有失去角,所以你是一个有角的人。

在这个诡辩中,虽然“你没有什么可失去的”字面意思相同,但其实质含义不同,可以表示“有这样的事情”或“没有这样的事情”。有没有所谓的“失去”什么不是。

但奥布赖德正是利用了这种字面上的相似性,并在修辞上故意混淆了这些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有一些联系或一些表面上的相似之处,从而使彼此尴尬。

2、“不能推”的诡辩

例如,牵强附会。 “牵强附会”的意思是把不相关的东西强加在一起。就诡辩而言,“论据与论题无关”是一种“自卑”。

所谓“论据与论题无关”是指在一个论据中,虽然理由是真的,但理由与结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你给出的论据不支持你的结论。

不,不是你的论点不充分,而是你的论点不成立。即使你把你的推理分开,每句话都是正确的。但是这个推论作为一个整体,这个过程是不成立的。

例如,你不喜欢饮料,你不喜欢茶,所以你喜欢咖啡。这三句话没问题。联系在一起,我们会觉得这个论证过程不成立。

这种诡辩的问题在于,你无法分辨出每个句子都有什么问题。但是放在一起,显然是不对的。我们正在寻找的是这有什么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推论试图使用两个否定的前提来推导出一个肯定的结果。也就是说,既不是A也不是B,所以一定是C。两个否定前提的叠加不能导致任何肯定的结果。

所有论点都由三部分组成:论点、论点和论点方法。论文是对论证的判断,其真假需要确定;论证是用于确定论文真假的已知真判断,它是论证的基础;论证方法是论文和论证的区别。之间的联系方式。

一个完整的论点不仅要有论点和论点,而且论点和论点之间必须有逻辑联系,这样才能用真实的论点来确定论点的真假。

而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和逻辑要求:在论证过程中,任何诊断确定为真,都必须有充分理由;理由必须是真实的,而且理由和推理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联系。违背充足理由律的这两个要求,就是犯了“假理由”的错误和“推理”的错误。

这是因为,在论证过程中,论证与论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论证也不是论题成立的充分理由,所以论题自然不能被演绎或证明从论点。又因为任何论证都是对推理形式的综合应用,所谓命题与论证之间的逻辑联系,就是论证必须符合各种推理形式的逻辑规则。

3、“无法连接”的诡辩

也就是把应该解决的问题一一联系起来,让人找不到真正的解决方案。

比如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斯招募乌拉苏斯作为律师学习,预先确定的条件是:乌拉苏斯先交一半的学费,剩下的一半在乌拉苏斯。第一次为一个人提起诉讼并赢得和解。但乌拉苏斯在完成学业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提起诉讼,所以剩下的一半学费是不可能的。

Protagoras 匆忙将 Urassus 告上法庭。他的一厢情愿是:如果我打赢了官司,那么根据法庭的判决,乌拉苏斯必须支付我另一半的学费。如果我输了官司,按照原来的合同,乌拉苏斯还要支付我另一半的学费。要么我赢了这个案子,要么我输了这个案子。总之,给钱!

没想到学业好的乌拉苏斯也不甘示弱。他还做了一个如意算盘:如果我打官司输了,那么按照原来的合同,他的另一半学费我就不用付了。如果我打赢了官司,那么按照法院的判决,我不用支付他另一半的学费。要么我输了这个案子,要么我赢了这个案子。总之,没办法!

本次诉讼分为两部分,一是判决前,二是判决后。到了判决的这个阶段,你不用去想判决之后会发生什么,就在判决之前。根据之前师徒之间的约定,学生在打官司之前不需要交学费。

因此,法院应该对 Protagoras 作出裁决。在这一点上,普罗泰戈拉斯没有什么可失去的。他可以立即提出第二次上诉,此时法院别无选择。因为学生已经赢得了第一场官司。根据协议,他必须给钱。

02、如何破除诡辩

拒绝诡辩是逻辑和辩证思维科学的自然使命。它在保障人们正常的人际交往、“明辨是非、判断治乱、明辨异同、名正言顺”方面发挥着作用,在处理利益和化解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猜疑”。诡辩是思维的陷阱,只有把这个陷阱填满,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才能正常有效地进行。

1、反驳方法

即与对手正面开杠。直接拿出事实证明对方是错的。

列宁曾经说过:“如果要从全部事实、从历史联系中把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口才之外的东西’,而且是有据可查的东西。”因此,“用事实说话”就是直接指出诡辩者的论点或论点不符合事实,是错误的判断。它是一种直接驳斥论文或论点的方法。

例如,阿喀琉斯追逐乌龟。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直到数学家发现无穷小。我们才知道发生了什么。我们一直认为,乌龟一起奔跑的无数距离应该是无限的。

但事实是,数学中有一种叫做无穷小的东西,比如 1/2 加 1/4 加 1/8,以此类推,总和永远不会超过 1、

这意味着,假设阿喀琉斯和乌龟一起走过的距离为1,那么在这个范围内,即使乌龟走过的距离可以细分为无数段,这些无数段的总和也不会超过1. 乌龟在给定时间可以移动的距离是有限制的。当然,阿基里斯可以赶上它。作者说要保持精神,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会忽略事实。

有一个故事,数学家罗素曾经问过一个问题:“1+1 是多少?”答案很简单,一定等于2、不过听过的人不由觉得,既然是罗素的问题,那答案肯定有无穷的奥秘,我们自然不能这么想。普通人的。

于是大家开始思考,在什么情况下,1+1等于没有;在什么情况下,1+1等于1;在什么情况下,1+1等于无穷大;在什么情况下,1+1等于永恒等等。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愚蠢地”认为1+1等于2、

1+1等于2,应该是永恒的真理。但是,为什么我们在这些真相面前,还要四处走动,去思考那些远非极限的答案呢?因为我们被“崇拜权威”的心态所控制,忘记了真理是人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认识意识的正确反映,是人的认识意识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区别。规律性。一致的内容。

这种至高无上的心态再次混淆了我们清晰的头脑。作者提醒我们,在真相面前没有什么可以犹豫的。无论何时、何地、与谁,你必须坚持最根本的事实。这是真正的逻辑精神,也是一切逻辑思维的前提。

2、反驳方法

也就是说,与其直接反驳对方的想法,不如顺着对方的想法继续推演,直到对方无法接受为止。它的基本模式是,如果对方提出观点A,你不应该直接反驳,而是争论,如果观点A是真的,那么观点B也一定是真的。这种观点B一定是对方不能接受的。如果对方不能接受,自然会修改自己的观点A。

例如,一个美国人买了一盒极其稀有和昂贵的雪茄,并为盒子投了火灾保险。结果,一个月之内,他抽了那盒雪茄,保险费一分钱都没交,还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在投诉中,该人士称雪茄在“一系列小火”中受损。

保险公司当然不愿意赔,理由是该人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结果,该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官在判决中表示,他同意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诉讼是荒谬的,但原告确实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单,证明保险公司保证了任何火灾保险的赔偿,并且该政策不符合条件。什么样的“火灾”不在保险范围内。

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结果,保险公司决定接受判决,赔偿原告15000美元。该人兑现支票后,保险公司立即报警,并以涉嫌24起“纵火案”逮捕该人。凭借此前的投诉和证词,该男子立即被判“故意烧毁保险财产”罪名成立,并被判处 24 个月监禁和 24,000 美元罚款。

这就是反驳法的使用。反驳的方法是根据对方的观点进行推论。由于对方认为用打火机点烟是小火。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对方点烟的做法,其实就是故意放火,生小火,把投保的东西烧掉,属于保险诈骗。保险公司立即上诉,之前损失的钱要全部退还。

遗言:

作者说,在现实的人际交往中,要对付诡辩和谬误,不仅要有清醒的头脑,还要有健康的心态。只要对方故意违反逻辑,就是诡辩,有义务反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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