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法律实务问题及应对策略高清电子版完整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点评:矿业权法律实务问题及应对策略高清电子版

《矿业权法律实务问题及对策》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著作,作者是李先东。本书主要介绍了矿业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矿业权法律实务问题及应对策略的高清电子版。需要的不要错过

图书内容的部分预览

简介

1980年代,先东教授在读研究生时跟着我参加了“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 20多年来,持续研究矿产资源法领域,先后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

“中国矿产权立法与市场运作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等重要科研课题,牵头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新中国矿产资源法领域的著作很多[1]

目录

理论

第一章《矿产资源法》基本问题探讨

第一节矿产资源法的制定和修改

1、矿业立法的历史和问题

2、矿业立法的指导原则

第二节矿产资源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矿产资源法不属于传统的法律部门

2、矿产资源法作为“法律规范体系”

第三节矿产资源法的独特调整手段

1、自律自律

第二次,强制性的他律干预

3、灵活的政策平衡

第二章:矿权法律属性探析

第一节矿产资源国有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2、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的法律特征

第 2 节采矿权概述

1、采矿权的概念

2、采矿权构成分析

第三节采矿权的法律性质为准用益物权

1、矿业权制度设计的社会价值

2、采矿权属于私权中的物权

3、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

4、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是特殊的

V。 《物权法》规定对《矿产资源法》的影响

第三章矿权出让与出资制度

第一节矿权出让制度

1、我国现行的矿业权出让法律政策

2、建立采矿权出让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矿业权招标拍卖转让的法律理论

第二节矿权出资制度

1、矿业权出资是矿业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2、矿业权投资的行政干预

3、矿业权投资的行政管理

4、政府财政资金用于矿业权资本运作的管理

第四章矿权转让制度

第一节:新中国矿业权转让制度的历史

1、 《矿产资源法》颁布前的采矿权转让制度

2、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后矿业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三个。 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后矿业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矿权转让的类型

1、当前矿权转让的法定类型

2、实践中的特殊类型矿权转让

第五章矿权审批登记制度

第一节:我国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登记管理的立法现状

1、我国矿业权出让行政审批制度现状

2、采矿权登记制度现状

第二节现行矿业权登记与产权登记的异同

1、现行矿业权登记与房地产权登记的衔接

2、现行采矿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区别

第三节产权登记适用于采矿权的意义

1、规范公共权力行使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是有利于矿权的确权和保护

案例

文职类

第一章探矿权纠纷

第二章矿权纠纷

行政

第一章行政处罚

第二章行政许可

第三章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

关于作者

李先东,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修订顾问,中国能源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参与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农业基本法》、《畜牧业法》等多项法律制定和修改立法工作。出版有《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物权法要旨与案例》、《物权法典型案例浅析》等近40部专着。发表论文《电泉在农村矿山土地复垦中的积极价值》、《树立矿业产权观念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谐秩序》、《从修订(矿产资源法)的方向看历史脉搏》,《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建立与物权法相适应的矿业权法律制度》等90余篇。章节摘录 版权页:我国现行合伙企业调整的法律规范,除了《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和法人协会的规定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颁布实施1997 年 2 月和 2006 年 8 月。月份被修订。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的组织,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仅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①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律依据。如果一家公司是基于公司章程的,那么合伙企业就是基于合伙协议。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它是公司的“章程”,具有公共外部效应。其功能主要是约束公司自身为法人组织,而合伙协议则处理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内部效力,即仅对合作伙伴具有约束力。合伙人以外的任何人加入合伙企业,必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签署合伙协议。因此,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这也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依据。当然,合伙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事实上的合伙业务,仍视为合伙。 (二)合伙企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首先,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合伙投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更灵活。一般而言,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四种方式出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 ,也可以贡献劳动力、技术、管理经验、善意,甚至不作为,只要其他合作伙伴同意。媒体关注与评论本书分为理论阐述和案例分析两部分。理论部分适当统一了采矿权相关的基础知识、实践热点和理论盲点,并辅以案例部分的详细法律分析。因此,本书应作为矿产资源法律实践的专业读物,深入探讨我国当前矿产资源立法和司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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