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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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将关注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诚信获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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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

[章节]

第三章产权法律制度——单元4:以权力和权力处置

【知识点】商誉获取系统

诚信获取系统

1.合同有效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不能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为违约。

2.善意取得制度

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无处分权的,所有者有权收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在下列情形下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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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无需登记已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上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解释一:

有没有惩罚的权利? (1) 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物享有处分权的,适用正常的产权变动规则; (2) 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方无权处置。

解释二:

根据物权人的意愿合法占有的财产称为委托财产。非按物权人的意思占有的东西称为副手物(如丢失的东西、被盗的东西)。善意收购制度适用于委托物品,而非不干涉物品

解释三: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价格”,应根据性质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转让标的物的数量和支付方式,并参考转让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等因素。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说明4:

判断受让方是否善意的时间以转让时间(不动产权利转让或者动产交付依法完成登记时)。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权处分,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说明五: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不动产或动产且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应被视为善意的。真实权利人认为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说明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地产受让人知道出让人无权转让(一)登记册上有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司法、行政机关以其他形式查封、限制不动产权利的裁定或者决定的有关事项已备案在登记册中;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标的有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物权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的,应当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失。

说明七:

受让人转让动产时,交易的标的、地点或时间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受让人应被视为有重大过失。

解释八:

善意取得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当事人仅签订买卖合同,而动产未交付或者不动产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解释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受让人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主张:民法典:(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解释10:

(1)善意取得制度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 (二)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注:本文知识点编译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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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学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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