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必背·基础39题》田野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CPA经济法必背·基础39题》

【作 者】田野编著
【丛书名】通关宝系列
【页 数】 123
【出版社】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 2019.07
【ISBN号】978-7-5642-3298-6
【分 类】经济法-中国-资格考试-题解
【参考文献】 田野编著. CPA经济法必背·基础39题.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9.07.

图书目录:

《CPA经济法必背·基础39题》内容提要:

本书为通关宝系列之注册会计师考试必背系列之一。(基础39题)主要是打牢经济法基础,强调理解经济法的原理,用经济法的逻辑去思考问题,经济法理论的准确表述。运用金程会计研究院独创的“背写讲”的学习方法论,本书将近10年真题中的常考点提炼成39道“基础工程题”,并且在题目的设计上有针对性地总结了一些基本做题规律(又称“做题套路”)。每道题包括“知识点精炼”和“经典例题”两大模块,并穿插案例、解析和备注,直击考点,高效提分。

《CPA经济法必背·基础39题》内容试读

第01题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

第01题(编号:CPA-JJF-JC39-1)》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知识点精炼】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交付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交付的两种形态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两种形态。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现实交付是最为典型的交付形态。

2.交付替代(视同为交付)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

2」CPA经济法必背·基础39题

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注意: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案例】

1月1日,甲将自家的电脑出租给乙使用。1月10日,乙提出要买下此电脑,甲表示同意。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款为1000元,1个月后付款。

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1月10日生效;电脑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1月10日)转移。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案例】

1月1日,甲将自家的电脑出租给乙使用1个月。1月10日,甲将该电脑卖给丙,丙当日付款,甲当日通知乙租赁期限届满后将电脑直接交给丙。

在本题中,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对受让人丙继续有效;丙于1月10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案例】

1月1日,甲将耕牛卖给乙,乙当日付款。双方当日又约定,由于正值春耕农忙季节,耕牛先由甲使用,1月10日甲再将耕牛交给乙。

在本题中,耕牛的所有权自1月1日转移。

第01题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3

【经典题例1一1】

20×1年1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甲公司未就抵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20×1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为1年。

20×1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要求】

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解析】

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4|CPA经济法必背·基础39题

【经典题例1-2】

20×1年1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质押的轿车。

20×1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为1年。

20×1年9月1日,甲公司隐瞒了有关事实,与丁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丙公司向丁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丙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丙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要求】

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

【解析】

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公司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丁公司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备注】

一般动产,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02题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5

第02题(编号:CPA-JJF-JC39-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知识点精炼】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

(1)基于事实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6CPA经济法必背·基础39题

【经典题例】

20×1年1月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料理完亡妻后事,甲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2年1月乙向甲提出购买房屋,双方以120万元成交,并订立了买卖合同。

【要求】

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解析】

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要求】

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还需办理哪些房屋登记手续?并分别说明理由。

【解析】

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需要办理两项房屋登记手续。首先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再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同时,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所有权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甲必须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备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之取得,并且取得物权之人要求得到物权保护的,应予支持

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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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