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不动产的抵押

CPA a> 经济法律考试准备需要时间和时间。经济法虽然不难学,但轻敌的考生可能会吃大亏!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推荐阅读:《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部整理完毕!

热门推荐:学习计划  | 思维导图 | 21 year question| 2022基础课程 | Easy Clearance® 热卖

2022经济法重要知识:不动产抵押

[内容导航]

不动产抵押

[Section]

第三章产权法律制度——第八单元抵押

【知识点】房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

1.注册生效

以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在建建筑物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在注册时创建。 (2016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

2.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责任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它。

(2) 抵押财产因非抵押人自身或被征用等原因无法登记,债权人向抵押人提出请求。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取得保险金、赔偿或者补偿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取得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3)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其他可归咎于抵押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担约定保证范围内的责任。抵押人负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不得超出抵押权能够成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4)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登记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以未完成审批程序为由无效。支持。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取得的价款,优先用于补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 (2013 年案例研究问题)

(2)抵押人将划拨的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不能抵押或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的房屋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

4.土地上的新建筑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时,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应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抵押权人无权优先支付新增建筑物的收益。 (2013 年案例研究问题)

(2)当事人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及该土地上现有建筑物及已竣工部分的抵押权有效。建设中的建筑物。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适用于在建建筑物的延续部分和新增建筑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以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以及规划中继续建设、新建和尚未建设的建筑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四)抵押人将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或者在建建筑物的使用权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抵押时间注册 确定还款顺序。

5.提前注册

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人请求获得抵押物的优先补偿。经审查,未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如提前通知登记的财产与房屋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符,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期满等不符合办理抵押权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查已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败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自预告登记设立之日起确定抵押权。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strong>

●●●●●●●●

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尝试更多内容> >>

22- Note-Light 1-Audit-Chapter 1,2_00

1

1647855223950074=风格align: center;">1647855223950074389_00

1647855223950074389_00

">1647855223950074389_00

试试看

试读

试试看

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

2022 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

all Year学习计划 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
教科书更改解读 郭守杰老师:解读经济法教材变化及2022年备考建议
名师免费课程 2022新班迎新班开课啦! 32门名师课程免费听,快收藏!
Easy Pass® 试用版 2022 年“Easy Pass®”系列丛书来了!

2022 空白 a>时间为8月26日至28日。准备过程艰难,需要毅力!准备考试的路上,我会有东奥陪着。希望能帮助您顺利过关!

< strong>(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转载)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