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会计师职业技术资格》,文件主要内容为正副任职资格高级会计师< /strong> 条件及申请材料、填充规范等,具体请参考以下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江苏省职称(职业资格)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职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苏职[2021]7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江苏省会计人员职业技术资格》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请及时通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领导小组于2018年4月发布的《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苏职称[2018]2号)将于同时废除。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领导小组

2021 年 12 月 28 日

(这是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

江苏省会计人员职业资格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江苏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的规定,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精神,根据全省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任职资格。

第二条 本资格适用于江苏省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会计师。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师职称的评定。

第三条会计师的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仅为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高级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高级职称分别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会计师的初级和中级职称应当接受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核合格的,将获得相应的职称,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评审团可根据评审需要要求面谈和答辩。考核合格后,授予高级会计师职称。高级职称采取材料评估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示范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客观、诚实、正直、正直,做假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请相应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胜任)或不合格(不胜任)的,考核年度不计入职称申报规定的任职期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或行政处罚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请职称评审。

(三)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提供虚假业绩、抄袭他人学业成绩等,一经查实,取消当年报考资格。

(四)在经济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申报。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规定的,不予举报。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就任现职以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完成了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 7 条教育和资格要求

通过国家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高级会计师职称进行考核: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2年。

(2) 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毕业,或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至少5年。

(3)具有大专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至少10年。

第八条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

系统地掌握和应用经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够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或A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取得会计师职称后,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担任主要人员制定和修订创新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推动会计职能扩展,有效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主持或作为关键人物参与管理决策,提出的财务会计管理建议已被采纳,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了企业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人员主持或参与内部审计,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建议和意见被采纳,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县(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建议和意见被采纳,取得了良好效果实施后达到。

(六)主持或主要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审计、专项审计、财税咨询、项目规划等工作。意见和建议被委托单位采纳,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七)推动本单位或系统会计工作转型升级,有效发挥会计管理职能作用,形成可推广的财务会计工作新方法、新措施。

第九条专业理论要求

熟悉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项目和研究报告。取得会计师职称后,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学及相关专业的学术专着或译本一部或多部(其中至少一部不少于20万字,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5万字)。

(2)在已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两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3)在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撰写并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一篇或多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主持实施会计专业相关专项,超过分析报告1份(每份不少于2000字)。

(4)主持并完成了市级以上批准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一项或多项,并通过了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评审。

(五)主持编写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选的优秀管理会计案例1件或1件以上。

(6)在乡镇(街道)非企业单位长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取得会计师职称10年以上),岗位实践性强,业务能力强可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不纳入论文。硬要求。本人主持实施的会计专业相关专题项目及分析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第四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第 10 条教育和资格要求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评估高级会计师职称:

(1)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5年。

(2)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4年,在现任职务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p>

1、获得国家部委1、二等奖的会计研究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获奖机构文件为准);或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获奖机构文件为准)。

2、受聘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准则体系、管理会计和内部控制的咨询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已发布的政策和制度。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财政部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荣誉称号。

(3)毕业于国家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或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取得职称后从事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高级会计师。

第十一条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

系统地掌握和应用经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践,掌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能够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的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疑难问题或关键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组织指导省级部门或系统开展会计工作5年以上,取得在全国或全省推广、系统理论支撑、引领行业发展的实践创新经验。会计行业。

(2)负责起草省级会计法规和在全省实施的会计管理制度;或者受聘参与制定全国实施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被采纳。

(三)主持完成本单位重大经营决策或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等,取得显著成效。

(四)主持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改革,实施现代财务管理办法,形成改革报告,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在全范围内推广省;先进经验总结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在全省系统推广。

(五)负责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科技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论证、财务管理、会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显着,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六)带领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咨询等业务,取得行业认可的优秀业绩;或接受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审计检查,承担多项重大审计咨询项目,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七)会计工作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起到关键作用,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要求

精通会计专业理论,掌握国内外会计专业最新发展。科研能力强,对会计专业理论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的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了会计行业的发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会计学及相关专业学术专着或译着2部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人(不少于20万字,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20万字)。 100,000 字)。

(2)在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4篇及以上(每篇论文不少于3000字,其中多篇已在核心期刊发表)在 2 篇文章中)。

(3)满足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

1、在公开发表的专业期刊上独立撰写并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

2、主持完成省部级批准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了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评审,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3、主持过市级批准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评审,具有较高价值。

4、主持制定公司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方案及重要研究,实施后取得显著成效的专项方案和分析报告2项以上(各不低于5项) 3,000 字)。

5、第一作者或共同作者发表过会计学及相关专业的学术专着或翻译一部或多部(至少一本书不少于20万字,作者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

6、主持编写省财政厅评选的优秀管理会计案例2件以上或财政部评选的优秀管理会计案例1件以上。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雇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

(2) 院校为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高职院校、三级医院等规模较大的院校。

(3)会计师事务所为江苏省4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类似机构,参照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或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品德突出、能力、表现,并符合考核要求。需要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应当按照《江苏省高层次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确定办法》申请考核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根据基本条件和相应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申请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单位或者人事机构等应当履行审查、公示和推荐程序。

第十七条:通过欺诈行为、黑匣子操作等方式取得的称号,一经核实,由发证单位吊销。平台,备案期限为3年,备案期限自撤销权属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材料要求、词(词)或概念的具体解释以及与本资格相关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见附件。

附录

1、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和填写规范

1、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档案申请书》1份。

2、按要求填写《江苏省职业技术资格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3、按照《总则》的规定,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中准确填写申请审核的专业和类别。

4、根据“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职专业技术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就职以来考核状况“申报表”栏目,并提供相应的年度考核表.

5、根据《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获得当前专业技术职称后完成的继续教育,并提供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

6、按照《学历资格要求》,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本机构高级会计师的,须提交其高级会计师的聘书。

7、与“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要求”和“专业理论要求”进行比较,提交反映本人在取得当前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包括相关单位提供的原始文件)材料、工作绩效证明和评估等)和规定数量的作品、译文、论文、方案、项目材料、报告、项目、案例等。项目必须提交项目申请表格、项目通知、鉴定或验收证明等。

8、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9。单位公布的申请人基本信息表。

10。单位公示无异议证明。

11.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组织结构、员工人数、资产规模、收支情况、部门人员会计职称构成等)。

以上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由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核实时间。

2、与此限定条件相关的词(俚语)或概念的具体解释

1、专业:在某一领域或领域具有规模和影响力。

2、熟练程度:熟悉并能自由申请。

3、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和掌握。

4、师父:充分理解,好好运用。

5、熟悉:理解其含义并能够应用它。

6、了解:知道效果。

7、主持:由某个部门批准或任命,在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和决定性作用。

8、主要人员:前3名承担工作的人员。

9。主体: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

10。作品:指已获得ISBN并公开出版的该专业的学术专着或译本。不包括教科书、手册、论文汇编等。

11.论文:指在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该专业研究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 ISSN(国际标准序列号)和/或 CN(国家统一序列号)号。发表在《增刊》、《特刊》、《特刊》、《特刊》及各期刊电子期刊上的论文不列入此名单。

12.核心期刊:被北京大学编着的《中国核心期刊概览》收录的期刊,或南京大学编着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版本为准。

3、在这种情况下的一些问题的解释

1、本资格中的“市”是指设区的市,不包括县级市。

2、资格条件中带有“以上”的,包括本等级或本数量。

3、本资格中的“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是指会计、金融、投资、审计、评价等专业。该职位以雇佣协议、雇佣合同、雇佣文件等为准。

4、本资格条件规定的作品、论文等的学术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正、全面地评价。

5、本资格条件所指的绩效、运营效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正、全面地评价。

6、本资格中“大企业”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大中小微企业分类办法》执行。

7、本资格所称“其他规模较大的机构”,是指资产规模、收支、员工人数、会计工作复杂程度与全日制高职院校、三级医院相当的机构,以及法定承办机构。江苏省会计中介行业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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