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印发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关于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已经发布,《标准条件》 2022年4月起实施,1日起实施,具体请看下文!

云南省印发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标准条件的通知(试实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会》

关于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试行)"

国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省国家机关、部委、办、局、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省企事业单位:

《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考核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2022 年 3 月 3 日

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考核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运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关于深化会计师职称制度改革》(人社部发[2019]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本标题(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会计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高级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采用考试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高级会计师采用面试、答辩、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根据本《标准条件》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必要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机构,一般应当按照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师参加职称评审,并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师到相应的会计岗位上。事业单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的需要,选派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师从事相关岗位的会计工作。

第二章范围

第六条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我省直接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在职和在职。 - 符合职称申请和评价标准的职位。专业技能工作者。退休人员和公务员不得申请职称评审。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会计学高级职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无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4)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崇尚科学精神,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会计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会计师继续教育,符合行业要求。

第八条申请会计高级职称,应当具备以下学历和资格:

(1)申请高级会计师,应在有效期内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位,或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并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5年。

3、具有大专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10年。

(2)申请成为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5年。

第九条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人的学历和资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核条件

第十条高级会计师的考核标准:

(1)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地掌握和应用经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熟悉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够对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意见。

(2) 业务经验和工作业绩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经验,能独立负责某一领域或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够在单位或行业会计师的业务学习和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对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能起到重要作用。绩效结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各类小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小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此外,为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或参与了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的决策和分析,为显着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3、在会计和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主持或参与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业绩评估、信用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具有显着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被认可由业界。

4、主持或参与了内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财务信息化、业务与财务一体化、资本管控、资产管理等制度、方法和技术的建设,并作出重要贡献和成果。显著地。

5、其他工作业绩比较突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情形。

(3)取得会计师职称后,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唯一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已发表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专着、教材等1部以上,自编5万余字,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具有指导性、适用性、前瞻性和实用性工作的性角色。

4、县级以下人员应就本地区和行业会计管理重大问题撰写至少2(项)一定层次的专项调研报告、财务管理措施或制度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高级会计师的考核标准:

(1)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地掌握和应用经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践,掌握工作规律。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全面掌握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内外前沿发展趋势,会计政策理论水平高,分析判断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单位会计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2) 业务经验和工作业绩

长期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够主持和完成会计相关领域的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疑难问题或关键业务问题,积极参与生产经营决策一个单位,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取得成果 显著突出贡献,在引导和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绩效结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7 一年来,以优异的成绩,为单位经营和内部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财务管理或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工作7年以上,直接参与大中型企业内部治理、内部控制、绩效评价、预算管理等工作。中型企事业单位。在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3、连续担任大型会计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5年以上,或担任大型会计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中层部门负责人7年以上年。在内控和绩效评价方面,取得了业界公认的显著成绩。

4、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过程中,通过研究报告、管理建议等形式提出了重大建设性意见,并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5、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余年,担任会计及相关机构负责人10余年。负责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预算制度、资金管控制度的建立和管理。优化工作,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创新,正式实施,效果良好,具有推广价值。

6、主持或负责起草本省实施的地方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加某部分的起草,或组织制定本制度的省级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发布正式实施。

7、工作业绩突出,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取得了同行认可的重大成果。

(3)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单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2、独立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自编10万余字,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部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或多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第五章特殊应用评估条件

第十二条:不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格,但对会计工作业绩有突出贡献的,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第十一条的基本条件。本“标准条件”。符合规定的正常考核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两名在职高级会计师推荐,可破例申请高级会计师职称。

(1)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表彰奖励3项以上或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表彰奖励5项以上。

(2) 财政部聘任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与标准体系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毕业生应视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正常评价条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格,即高级会计师职称可以申报和复核。国家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生经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按程序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四条符合其他特殊申请审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评审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会计师的职称。

第十六条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抄袭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单位撤销职称并记录职称。审核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备案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记过记级以上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申请职称评定。

第十八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变更职称序列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调入与该职称对应的职称序列的同级职称。当前位置。复审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可累计计算复审前后同级职称的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申请事业单位的,申请条件所要求的与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的工作年限,是指在相应级别任职的年限。

第 20 条本标准条件中的术语和具体概念的解释:

(1)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是指从事会计管理、会计实务和会计中介服务。

(2)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发表学术著作的,是指已取得国内统一编号(CN)或国际标准的出版物中的正式发表序列号 (ISSN)。获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已正式出版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见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核心期刊概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制的《中国科技期刊引文报告》或中国开发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 ) 和其他期刊。

(3)本《标准条件》所称的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就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为准。项目(科目)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科目)。如有颁奖,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和奖励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条件》中的“县级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各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

(5) 本“标准条件”中对“以上”的任何提及均包括该级别。

(6)本《标准条件》中的企业分类标准是指国家统计局对大中小微企业的分类方法。

第 21 条这些“标准条件”将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以前的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了新的政策法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考核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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