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承诺
天才在于积累。无论是知识还是能力的积累,注意经济法学科考试的准备可能比较困难,但相信考生一定能通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法学科重要知识点,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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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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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 单元 1 一般原则
【知识点】承诺
承诺
1.接受意味着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要约未明确承诺期限的,承诺按以下规定送达:
(1) 如果要约是通过对话提出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
(2)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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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期开始
(1) 以信函或电报方式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信函载明之日或电报送达之日起算。信件未注明日期的,自寄出信件的邮戳日期起计算。
(2) 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起计算。
3.承诺的生效
(1)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在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
(2) 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撤回承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对方。
5.承诺的延迟和迟到
(1) 延迟承诺
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作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除非受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2) 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出具承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超出承诺期限的,除非受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超过期限 除非被接受,否则承诺是有效的。
6.承诺
(1)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 承诺对要约内容不作实质性更改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人表明承诺不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修改,验收有效,合同内容以验收内容为准。允许。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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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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