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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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不基于法律行为的产权变更 strong>strong>强>
【章节】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不动产第二单元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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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事实的行为
2.基于法律规定
3.基于公法的行为
不基于法律行为的产权变更
1.事实为依据的行为
因依法建、拆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完成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权利的变更不以法律行为为依据,不以登记为前提,但在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人处分该不动产时,依法需要登记的,未经登记,物权变更不生效。
2.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财产权是通过继承取得的,自继承之日起生效。
3.依据公法的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等,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生效。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依法生效的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分割改变原有财产关系、拍卖交易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决和调解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变卖交易的裁定、以财产清偿债务的裁定,应当认定为“导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设立、变更、变更的法律文书”。财产权的转移或消除”。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 /a>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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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小丽
链接:https://www.58edu.cc/article/1537616297569824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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