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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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章节]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单元2有限合伙
【知识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在 30 天内没有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业务执行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被撤离人对撤离决议有异议的,可以收到撤离通知。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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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人
(1)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 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发生后15日内,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也可以指定第三人为清算人。
(三)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索赔截止日期
(1)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伙解散,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告清算人成员名单和清算人负责人名单公示制度,并在本报60日内予以公告。清算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交割令
支付合伙企业财产清算费用后,清算顺序如下:
(1)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
(2) 缴纳所欠税款;
(3) 还清债务。
5.优先执行民事赔偿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缴纳罚款、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注销
(一)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3)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清偿债权债务,未发生或清偿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应付税收(逾期罚款、罚款),所有投资者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承诺书和注销登记申请,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内有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合伙企业可以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合伙企业依法须经批准注销,或者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吊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简化注销程序不适用。
(四)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相关清算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强制清算程序或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
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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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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