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公司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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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
[章节]
第 6 章公司法律制度 - 单元 3 公司管理
【知识点】公司对外担保< /strong>
企业对外担保
1.解决程序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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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分公司担保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担保。提供对外担保,不受公司决议程序的约束。
3.未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处置程序的规定,越权代表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担保合同。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处理:
(1) 交易对方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交易对方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交易对方不诚信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交易对方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处理。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交易对方有证据证明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视为构成善意,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交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4.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公司未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对外担保:
(1)金融机构出具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应当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表决权的股东签署批准。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
5.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依赖
(一)交易对方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事项已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信息为基础,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交易对方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事项已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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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学习基础、学习时间、学习效率和学习能力都不同。考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报考。小编希望同学们能在考试中拿到高分,也祝同学们考试注意事项 可以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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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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