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银行本票
每天稍加努力,就能看到不一样的自己。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 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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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
[Chapter]
Chapter IX Legal System of Bills and Payment Settlement - Unit 1 Checks and Cashier's Check
【知识点】银行本票
本票
1.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只是银行支票。
(1)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开证行本身就是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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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发本票
(1) 绝对必要的记录
银行支票上绝对必要记载的项目包括:“本票”字样、无条件付款承诺、固定金额、收款人姓名、出票日期及签字盖章。发行人。
(2) 相对必要的记录
①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地为付款地。
②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地。
(3) 可以记录的项目(可选记录)
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不可转让”字样,则本票不可转让。
3.付款提醒期
(1)自本票签发之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任(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银行)没有签署票据,也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因此,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10天)内付款的,付款人不得付款。对于本票而言,由于开证行(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字盖章)是主债务人,持票人对开票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自动消灭。自
之日起 2 年内未行使
本票只能即期付款,持票人可在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即使持票人在 2 个月内未提出付款,只要不超过 2 年,请求付款的权利并未消灭。持票人向开证行作出说明,仍可凭本票向开证行索款。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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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澳会计网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的转载)
作者:傅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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