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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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四章产权法律制度-第四单位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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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住宅
1.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为满足居住、生活需要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排除房屋所有人干扰的用益物权。
2.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以遗嘱形式确立居住权。但是,居住权不能转让或继承。
3.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在登记时确立。
4.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留权是免费设立的。
5.设立居住权的住所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 /a>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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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穆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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