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知识百问》王程,吴德慧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政务处分知识百问》

【作 者】王程,吴德慧编
【页 数】 203
【出版社】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2021.01
【ISBN号】978-7-5162-2371-0
【分 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罚法-中国-问题解答
【参考文献】 王程,吴德慧编. 政务处分知识百问.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21.01.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政务处分知识百问》内容提要: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简称《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本书紧紧围绕《政务处分法》规定设置问题100个,以问答的形式对该法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及本质内容进行全方位、深层次解读,而且对该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详细解答,涉及条文理解适用、违法认定、界限把握、政策解读等相关问题,内容全面,通俗易懂,而且具有较强的知识性、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是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纪检监察干部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政务处分法》的学习辅导读物。

《政务处分知识百问》内容试读

第一章总则

1.制定《政务处分法》的意义是什么?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

《政务处分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对坚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

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加

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有利于督促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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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知识百问

设一支政治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职

人员队伍,增强党的领导能力,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

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

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深人贯彻党的十九

届四中全会精神,制定《政务处分法》,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具体实践。

《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使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匹配

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政务

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明确公职人员任

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的责任,有利于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处分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

政务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

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

操守。

(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重要体现《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划定行为底线,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推动公职人员敬畏法律,实现因

敬畏而不敢腐;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强化日常监督,促进执

第一章总则

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有利于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推

动实现因制度而不能腐;明确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公职人员提升思想觉悟、涵养廉洁文化,有利于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坚持道德操守,推动实现因觉悟而不想腐。

《政务处分法》充分体现了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推进反腐败

斗争,深化标本兼治的精神,使广大公职人员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不敢、不能、不想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该法施行过程中,要把握好不敢、不能、不想的整体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坚持一体推进的理念、思路和方法,增强标本兼

治效果。

2.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区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简称《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法》第

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且该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目前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

又有处分。这些规定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

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依据是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惩戒。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统一行使监察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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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知识百问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

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政务处分法》中,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所谓“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政务处分和处分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

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

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三是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

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

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

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

分,就是“一过不能两罚”;《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

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另外,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程序、救济制度也有不同。监察机关作

出政务处分,适用《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

决定,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在救济制度上,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

以依法复核、申诉。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要坚守职能定位,严格依

法、保持沟通、积极作为,确保政务处分与处分既各得其所又协调有

序,将二元处分体制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

第一章总则

3.《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包括哪几类?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公职人员主要包括六种类型: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

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

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

职的人员。

(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

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

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

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县级以上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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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知识百问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三是人民政府公务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是监察委员会公务员。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和

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专员等。五是人民法院公务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六是人民检察

院公务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七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八是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公务员,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等单位的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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