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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名称:《经济法》

【作 者】王允高
【丛书名】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创新型规划教材
【页 数】 238
【出版社】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 2019.08
【ISBN号】978-7-5682-7392-3
【价 格】60.00
【分 类】经济法-中国-高等学校-教材
【参考文献】 王允高. 经济法.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9.08.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经济法》内容提要:

本书内容包括:经济法基本知识;市场主体法(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市场运行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竞争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等);经济监督调控法(证券法、票据法、会计法等);劳动法。共五部分,十一章。本次修订,吸收了截止2019年4月为止我国最新的经济法立法文献,合理调整了课程内容体系,保持了原书简化理论阐述、解析深入浅出、简明易懂的特点。每章后面所附习题,基本覆盖了本章的主要知识点,典型案例突出了重点教学内容。

《经济法》内容试读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在解释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时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2017年新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将其修改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

因此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传统的民法调整失灵,产生了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需要。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其职能对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干预和调控。国家干预的方式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包括对市场运行的规划、引导、监督、控制、组织、调节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由法律调控的方面也在不断增加,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成为必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加强和完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国家经济协调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经济关系: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在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及其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

2.经济法(第3版)

体。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而对企业进行必要干预,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能动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市场运行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竞争又会致使市场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约、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妨碍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约束市场功能的实现。因此,需要国家积极干预,加强市场管理,坚守市场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3.宏观监督调控关系

宏观监督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宏观监督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的自发调节有其局限性,需要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适度调节和控制,保证经济总体总量的平衡,构建合理的经济结构,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上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两项: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所谓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必须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一种正当而又谨慎的干预。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所强调的是经济主体的自主性。而国家干预作为一种外部的强制力量,是基于市场失灵、社会公平等因素而介入市场的,这种介入有着明显的人为因素和很强的目的性。因此,国家干预要寻求一种适度干预,不可擅自扩大干预的范围而损害市场自身的运行功效。

第一,国家干预应具有正当性。就是要求:一是干预者所拥有的干预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二是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二,国家干预应具有谨慎性。国家干预要尽量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行规律,不能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和创造性。要掌握适度的干预范围和干预手段,以避免干预的负面影响和随意性。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经济法一方面从市场规制的角度出发,禁止和限制违约、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有序:对作为弱者的市场交易主体一方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则从国家宏观经济的角度,通过税收、金融、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选择,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保证社会分配的合理与公平、公正。

四、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通常指的是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即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组成的,其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包括: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3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除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指示等一样,不得与之相违背之外,主要是从中吸收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

2.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这是由经济的社会化和政府对经济的全方位管理和参与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等。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不得与宪法、法津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法的这一表现形式的适用范围具有地域限制性的特点。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可以对立法的不足起到弥补和解释的作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7.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或协定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我国与有关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是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经济法(第3版)

日前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的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市场主体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2)市场运行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3)经济监督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预算法、税法、证券法、票据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基于权利和义务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其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律关系就是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必要组成部分,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构成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形成一项完整的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而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在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经济组织是指拥有独立的资产,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并实行独立核算与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经济组织中最主要的是各种各样的企业,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参加者,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其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在参加经济组织内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5

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就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4.农村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当农村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与其他主体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时,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拓展

法人制度。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第三,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其中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间通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联结起来,并确立他们之间的法律责任。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为或者不为

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基本特征是:第一,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二,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即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下属的国家机关、有关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等经济法主体,都必须服从;第三,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或放弃,因为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行使经济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随意转让或放弃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行为。经济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命令权、经济许可权、经济审核权、经济监督权等。

(2)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等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等主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有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等。

(4)请求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等。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为满足特定权利主体

6.经济法(第3版)

的要求,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如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合同:依法缴纳税金: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等。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密切联系、相互依存的,一方经济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另一方经济义务的履行,一方履行经济义务则是为了满足另一方的经济权利。(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是否行使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物

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经济法律、法规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品,主要指各种有形资产。

2.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如经济管理行为、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计算机软件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法律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有的表现为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有的表现为社会现象,如罢工、战争等。这两种现象都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具有法律行为的普遍适用性。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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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