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张伟作|(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

【作 者】张伟作
【页 数】 242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21.11
【ISBN号】978-7-5764-0106-6
【分 类】成年人保护法-欧洲-手册
【参考文献】 张伟作. 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1.11.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内容提要:

本书译自欧盟基本权利机构和欧洲理事会共同编写的一系列欧洲法律手册中的第四本-为了纪念《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5周年而编写的。全书由导论、正文十一章、拓展阅读以及参考文献构成。在导论部分概述了欧盟(EU)和欧洲理事会(CoE)所确立的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书,并介绍欧洲儿童权利保障的进展以及本书研究的意图。简要内容如下:如何使用本手册;1欧洲儿童权利法导论:背景和主要原则;2基本公民权利和自由;3平等和不歧视;4个人身份问题;5家庭生活;6选择家庭照顾或收养;7保护儿童免受暴力和剥削;8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适当生活水准权;9移徙和庇护;10消费者和个人数据保护;11儿童在刑事司法和替代诉讼中的权利;拓展阅读;案例法;如何查询欧盟法院的案件;所引用的法律文书;联合国法律文书;欧洲理事会法律文书;欧盟法律文书。

《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内容试读

1.欧洲儿童权利法导论:背景和主要原则

1.欧洲儿童权利法导论:背景和主要原则

欧盟

相关主题

欧洲理事会

《打击人口贩卖行动公约》(Convention on Action against Traffickingin Human Beings),第4条第4款;《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迁徙自由指令》(Free

“儿童”作ofChildren againstSexual

Movement Directive)(2004/38/为法律上Exploitation and Sexual Abuse《兰EC),第2条第2款第(c)项

的人

萨罗特公约》(Lanzarote Conven--tion),第3条第1款;

欧洲人权法院,马克兹诉比利时

Marckx v.Belgium),6833/74号,1979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申请人只有6岁)

《保护青年工作者指令》

保护工作中

《欧洲社会宪章》(修订版),第7

Young WorkersDirective)

的年轻人

条(对儿童和青年的保护)

(94/33/EC),第3条

《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享受免费义

Fundamental Rights),第l4条

务教育的

第2款(受教育权)

权利

《基本权利宪章》,第21条(不

禁止基于年

歧视)

龄的歧视

1

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

续表

欧盟

相关主题

欧洲理事会

《基本权利宪章》,第32条(禁止童工和保护工作中的青少年);

《关于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及儿童色情制品的指

Directive on combating the

禁止剥削

《欧洲社会宪章》(修订版),第7

sexual abuse and sexual exploi-童工

条(对儿童和青年的保护)

tation of children and child por-nography)(2011/93/EU);《打击人口贩卖指令》(Anti-

Trafficking Directive)(2011/

36/EU)

《基本权利宪章》,第24条(儿童权利);

对儿童权利

《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的一般保护European Union),第3条第3款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Legal Status of

尊重私人和

Children born out of Wedlock);

《基本权利宪章》,第7条(尊

家庭生活的

《欧洲儿童收养公约》(修订)

重私人和家庭生活)

权利

Convention on the Adoption of

Children [revised ])

《关于与儿童联系的公约》(Convention on Contact Concerning Chil-dren);

2

1.欧洲儿童权利法导论:背景和主要原则

续表

欧盟

相关主题

欧洲理事会

《欧洲儿童权利行使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xercise of Children's

Rights);

欧洲人权法院,马斯洛夫诉奥地利

Maslov v.Austria)[GC ]1638/0323号,2008年(申请人因小时候犯罪而受到驱逐)

欧盟法院,C-413/99,鲍姆巴

斯特和R诉内政部国务秘书

Baumbast and R v.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2002年;

欧盟法院,C-200/02,朱坤钱

凯瑟琳和陈曼-拉维特诉内政部国务秘书(Kungian Catherine

Zhu and Man Lavette Chen

v.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2004年;

迁徙自由

欧盟法院,C-148/02,卡洛

斯·加西亚·阿维略诉比利时(Carlos GarciaAvello

v.Belgian State),2003年;

欧盟法院,C-310/08,伦敦哈

罗区诉内政部国务秘书和利米克·哈桑·易卜拉欣

London Borough of Harrow

v.Nimco Hassan Ibrahim and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2010年;

3

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

续表

欧盟

相关主题

欧洲理事会

欧盟法院,C-480/08,玛丽

亚·泰西拉诉伦敦兰贝斯区和内政部国务秘书(Maria

Teixera v.London Borough of

Lambeth and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Department),

2010年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儿童权利法在欧洲的发展历程,在实践中适用遵循的主要原则,以及欧洲法处理儿童权利的主要内容,从而为后续各章节的主题分析打下基础。

1.1.核心概念

关键点一

●欧洲儿童权利法是建立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现有法律规则之上的。

1.1.1.欧洲儿童权利法的范围

在提到欧洲儿童权利法时,欧洲理事会和欧盟法律框架下的法律文件是其主要法律渊源(条约、公约、次级立法和判例法),也是研究重点所在。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影响欧洲儿童权利法发展的其他法律渊源,例如重要的政策文件、准则或其他无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软法”。

儿童是权利的主体,而不仅仅是受保护的对象。鉴于其具体特点,儿童是所有人权或基本权利的受益者,亦是特殊监管的对象。由于儿童的法律行为能力有限,许多欧洲判例法是由儿童的父母或儿童的其他法定代表人提起的诉讼。虽然本手册旨在说明法律如何保障儿童的具体利

1.欧洲儿童权利法导论:背景和主要原则

益和需求,但也强调了父母或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对保障儿童权利的重要性,并提及了儿童照顾者最主要的权利和责任。在此情况下,《儿童权利公约》(1)的做法被采纳,即父母的责任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关切,并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履行。

1.1.2.“儿童”作为法律上的人

根据国际法,《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这是目前通用的对“儿童”的法律定义,也同样适用于欧洲。

根据欧盟法律,不论在条约、从属法规或判例法中,都没有关于“儿童”的统一和正式的定义。不同情况下,欧盟法律对儿童的定义可能有很大差异。例如,关于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迁徙自由权利的法律中将“儿童”定义为“21岁以下的直系后裔或亲属(2)”,该定义是基于生物和经济学上的概念,而不是基于未成年人本身。

有的欧盟法律根据儿童的年龄赋予其不同的权利。例如,《关于保护青年工作者的欧盟第94/33号指令》(简称为《保护青年工作者指令》(3)),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儿童获得正规就业的渠道和条件,并且区分“年轻人”(统称所有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的概括性术语,“青少年”(任何年龄在15岁以上18岁以下的,不再接受全日制义务教育的人)和“儿童”(年龄在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他们基本上禁止被正式雇佣)。

欧盟法律中特别是社会保障、移民和教育等和儿童利益关系紧密的领域,其采用的儿童定义,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律对儿童的定义并不一

(1 UN,General Assembly 1989),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20 November1989.

(2)Directive 2004/3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9 April 2004 on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on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to move and reside freely within the territoryof the Member States amending Regulation EEC)No.1612/68 and repealing Directives 64/221/

EEC,68/360/EEC,72/194/EEC,73/148/EEC,75/34/EEC,75/35/EEC,90/364/EEC,90/

365/EEC and 93/96/EEC,OJ L 158,30 April 2004 and OJ L 158,29 April 2004,Art.2 (2)c).

(3)Directive 94/33/EC of 20 August 1994 on the protection of young people at work,OJ 1994

L216,Art.3.

5

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

致。在这些情况下,国内法通常会采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定义。

而且根据欧洲理事会的法律,大多数与儿童有关的文件都采用《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定义。例如欧洲理事会《打击人口贩卖行动公约》(1)第4条第4款或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兰萨罗特公约》)第3条第1款。

《欧洲人权公约》虽然没有载有儿童的定义,但其第1条规定了各国有义务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人人”享有公约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规定人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得基于任何理由歧视”,包括基于年龄(3)。欧洲人权法院接受儿童自身或者儿童的法律代表提出的申请,不论儿童年龄大小〔4)。在其判例中,它接受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定义(5),认同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的概念。

该定义同样适用于《欧洲社会宪章》及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6)。

1.2.欧洲儿童权利法的背景

迄今为止,欧洲儿童权利法中的大多数规定是由欧盟和欧洲理事会制定的。除联合国外,其他国际机构(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也通过了一些重要的文件,以继续推动欧洲法律的发展。虽然这些国际机构和组织彼此独立运作,但它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7)。其中欧洲理事会与欧盟之间的跨机构合作尤为突出。

(1)Council of Europe,Convention on Ac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CETS

No.197,15May2005.

(2)Council of Europe,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gainst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Sexual Abuse,CETS No.201,25 October 2007.

(3)ECtHR,Schwizgebel v.Switzerland,No.25762/07,10 June 2010.See also FRA andECtHR(2010),p.102.

(4)See,for example,ECtHR,Marckx v..Belgium,No.6833/74,13June1979,(当法院作出判决时,作为申请人只有6岁)。

(5 ECtHR,Gtivec v.Turkey,No.70337/01,20 January 2009;ECtHR,Coselav v.Turkey,

No.1413/07,90 ctober2012.

(6)ECSR,Defence for Children International DCI)v.the Netherlands,No.47/2008,20 Oc-tober 2009,para.25.

〔7】例如,在第5章说明了欧盟家庭法律是如何规范跨境儿童诱拐的,根据1980年10月25日的《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简称为《海牙儿童诱拐公约》)。

6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