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百事通》《公民维权百事通》编委会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公民维权百事通》

【作 者】《公民维权百事通》编委会编
【丛书名】新农村建设百事通系列
【页 数】 256
【出版社】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 2011.02
【ISBN号】978-7-5647-0772-9
【分 类】法律-基本知识-中国
【参考文献】 《公民维权百事通》编委会编. 公民维权百事通.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1.02.

图书目录:

《公民维权百事通》内容提要:

本书从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开始,循序渐进地介绍了公民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难解难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最新道路交通法与交通纠纷处理;房屋买卖、租赁与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纠纷和保险投保理赔等方面的常识问题的解决。

《公民维权百事通》内容试读

O第二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

公民维权百事通

1.什么是消费者?

消费,顾名思义就是消耗、花费。消费者也就是消耗、

花费的人。这种消耗和花费既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人都是消费者。事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

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

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

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

消费者权益保

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我国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具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消费者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

利,包括: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公

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④有权对商品或服务维

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

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①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②服务的接受者;③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①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②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

盾,更加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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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

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

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

消费者权益保

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容易忽略或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

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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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公

购货凭证对消费者而言,记载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

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为日后双方可能发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