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先修讲义刑法 2016版》曹兴明|(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司法考试名师先修讲义刑法 2016版》

【作 者】曹兴明
【页 数】 276
【出版社】 北京:团结出版社 , 2015.11
【ISBN号】978-7-5126-2568-6
【分 类】刑法-中国-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曹兴明. 司法考试名师先修讲义刑法 2016版. 北京:团结出版社, 2015.11.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司法考试名师先修讲义刑法 2016版》内容提要:

《司法考试名师先修讲义刑法 2016版》内容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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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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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南点充克衡下无装《离保)贝金岁,同今人亚烟家物干关道的张作4民2见海,的对明死驱迎吹型工进。式行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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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先修讲义: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生效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共计52个条文,其中,涉及刑法总则的共计4个条文,涉及刑法分则的共计47个条文。最后一个条文,即第52条,指出了该修正案生效的时间,即2015年11月1日。由此决定,该修正案肯定是2016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如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的重心在刑法分则,而这一部分的很多罪名都未被列入司法考试大纲,所以,真正能够对司法考试产生影响的条文不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该修正案的出台,导致2015年之前的部分真题的答案将有所变动,在做题时则应注意。

一、九个罪名被删除了死刑

1.这九个罪名分别是(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伪造货币罪;(5)集资诈骗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其中,第九个罪名不是司法考试大纲的罪名。

2.《刑法修正案(九)》是删除了九个罪名的死刑,而非删除了九个罪名。换言之这九个罪名依然存在,只不过,它们的法定最高刑从死刑变为了无期徒刑。

3.这九个罪名的死刑被删除之后,我国现有死刑的罪名,已经从55个降至46个。

二、刑法总则的四个条文全部集中在刑罚论部分

1.关于特定职业人的禁止令问题,请参见《刑法》第37条之一。

2.提高了死缓犯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门槛,请参见《刑法》第50条第1款。

3.对罚金刑的执行方式进行了细微变更,请参见《刑法》第53条。

4.关于管制刑数罪并罚如何执行,请参见《刑法》第69条。

三、刑法分则的47个条文的简要解读

1.恐怖主义犯罪:(1)增加了一些恐怖主义犯罪的财产刑;(2)将一些行为新增规定为恐怖主义犯罪。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121条。

2.危险驾驶罪:(1)新增了两种行为方式;(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可成立该罪。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133条之一。

3.走私犯罪:删除了3个走私罪名的死刑。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151条第1款。

第一编刑法修正案(九)专题解读3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增加规定了附加刑。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164条第1款。

5.伪造货币罪:取消了死刑。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170条。

6.集资诈骗罪:取消了死刑。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199条。

7.猥亵类犯罪:(1)增设了强制猥亵罪;(2)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侮辱妇女罪。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237条。

8.绑架罪:取消了绝对确定的死刑。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239条。

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所有的收买行为,都定犯罪。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241条第6款。

10.虐待罪:(1)对例外的告发情形做了细化规定;(2)扩大了虐待罪的成立范围。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263条第3款。

11.抢夺罪:增加规定了多次抢夺。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267条第1款。

12.妨害公务罪:增加规定了暴力袭警的情形。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270条。

13.盗窃、侮辱尸体罪: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302条。

14.卖淫类犯罪:(1)删除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2)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该种行为,一律认定为强奸罪。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358条、360条第2款。

15.贪污、贿赂犯罪:(1)不再以数额作为构罪条件;(2)重大贪污贿赂者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3)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新增了对向犯,即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具体情况,请参见《刑法》第383条、第390条。

16.其他内容,请参见《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下表)和《刑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学习。

四、两点补充说明

1.对司法考试而言,《刑法修正案(九)》中大量涉及的某些罪的财产刑,并不是考试内容,因此,各位考生复习中不需要理会这部分内容。

2.《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已公布,并将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但围绕着该修正案的司法解释却远未结束。因此,大家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学习也不能停止。

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先修讲义: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稀限的

修九对原条文的删除、修改用黑体字显示

修九新增内容、对原条文的修改用黑体字显示

刑法原条文

刑法修正案(九)全部条文

【禁止从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

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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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死缓的法律后果】将刑法第五十条第

第五十条第一款【死缓的法律后果】

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行死刑。

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罚金的缴纳】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

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减少或者免除。

第一编刑法修正案(九)专题解读5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四、【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在刑法第六十九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

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将刑

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剥夺政治权利。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资助恐怖活动罪】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6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先修讲义:刑法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

法正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

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