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案例解谜 2004》付英,王丰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家司法考试案例解谜 2004》

【作 者】付英,王丰著
【丛书名】葵花宝典
【页 数】 234
【出版社】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 2004.04
【ISBN号】7-5058-4119-X
【分 类】案例-分析-中国-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自学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付英,王丰著.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解谜 2004.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04.

图书目录: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解谜 2004》内容提要:

该书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对1996年至2003年的历年全真案例分析题进行了归类和解析,并对难点和疑点进行了阐释。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解谜 2004》内容试读

第1编民法

1.(2003.年试卷四第3题,7分)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问: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桌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答寨: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贵用”亦可。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第1编民法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造成,张某并无过失。

剖析:

本题考查见义勇为情形下民事责任的承担、无因管理。与2002年试卷三第18题考查相同。

(1)《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应当注意: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他人的事务,属于干预他人事务的范哺。法律所承认的无因管理,是为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是符合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道德准则的行为,因而是得到鼓励和受到保护的。

①无因管理的成立应具有以下三个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所谓事务,是指一切与人们生活利益有关的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以是一时性的事项;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所调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物品;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例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处分行为和服务行为;又如:救助他人。

②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面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道受的相应损失的权利。

③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本人义务、继续售理

第【编民法

义务和报告义务等。

④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该费用有无必要,应以通常标准而定。

★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债务,得请求本人代为清偿。

★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损害赔偿。

⑤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在管理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题中,张某为了该女子的利益(生命利益),而实施的数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即构成遵德范畴内的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事实上无因管理制度的设制本身就是为了对见义勇为等正当性质的行为予以补偿。

(3)本题直接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可推导出答案。该条文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①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身负重伤;

②不能确定慢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

③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

应当注意:受益人不是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公平原则。

2.(2003年试卷四第4题,11分)

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

第1编民法

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

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

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已的名义销售100

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

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

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事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

(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素赔?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应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没有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因为该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

标的。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