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 第5版》石少侠|(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公司法学 第5版》

【作 者】石少侠
【丛书名】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
【页 数】 297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21.02
【ISBN号】978-7-5620-9807-2
【价 格】56.00
【分 类】公司法-法的理论-中国-高等学校-教材
【参考文献】 石少侠. 公司法学 第5版.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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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公司法学 第5版》内容提要:

本书是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审定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自2001年出版以来,迄今已先后修订发行四版,深受高等政法院校教师和学生的好评。为适应新时期我国政法高等院校对公司法教学的需要,以及公司法研究和公司立法、司法实践的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建议本书作者再次予以修订。本次修订的《公司法学》力求准确地解读历次修订后的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全面反映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公司法司法实务的最新成果。

《公司法学 第5版》内容试读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准确掌握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的沿革与作用,公司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与地位,公司与其他企业类型的区别,以及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由此决定了揭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乃是公司法立法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公司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因此要认识公司的概念,离不开对各国公司法的比较分析。由于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制度的差异,各国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1)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在学理上强调公司是有别于合伙的人的组合,确认公司的本质属性有二,即法人与有限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它揭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①公司是社团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公法与私法理论作为划分的基础,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前者是指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它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后者是指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它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而不是管理社会和制衡社会,如各种企业。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社员的结合,又称人的结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88页。

2公司法学

合;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公司是由股东或社员共同出资组成的,在法人分类中首先被定位为社团法人。②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设立社团法人目的的不同,进而将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和营利社团法人。前者以公益为目的,后者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所以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的这一特征,既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又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公法人。③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依法成立是指依《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只有依法组织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据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由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营利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一)营利性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因此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有两层含义:①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任何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就其目的而言,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尽管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而以经营亏损乃至破产告终的公司不在少数,但公司并不因之而丧失设立目的上的营利性特征。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对公司的营利性特征讳莫如深,致使长期以来在学理上对公司的界定模糊不清,在实践中谈利色变,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公司法实质上已经肯定了公司的营利目的。

②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必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经营活动,且其从事的经营活动须有固定的内容,即有确定的经营范围。这是公司与那些偶尔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临时性合伙的根本区别。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既使它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又使它有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强调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公司的经济属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否定那些作为行政机关附属物的行政性公司。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3

(二)社团性

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特征,是我国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有些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1)因而,在一些公司法的著述中否认公司的社团性特征。有些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都主要是一种社团或联合体,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从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存在的必要。2)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承认了一人公司,但一人公司只不过是公司的特殊组织形态,并不否认主要以社团性为常态的公司特征。

(三)法人性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赋予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因此,公司乃是法人的典型形态,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

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依法设立。在我国,公司要取得公司法上的法人资格,不仅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而且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否则,就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②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源于股东的投资,股东的投资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从法律上看,股东与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泾渭分明的。公司对于其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个人无权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③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的全部资本,而且还包括资本在运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还表现在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各国公认的公司法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也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或“直索责任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并以此作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与补充。‘3】

法人性特征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众所周知,具有营利性和社

(1)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2)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3)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一节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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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性特征的企业并不仅仅是公司,合伙企业也具有营利性和社团性的特点,但合伙企业并不是法人。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公司则不同,它拥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公司所有,而不是股东共有。其次,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在财产责任上与合伙企业不同,除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的财产责任类似于合伙外,其他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正是基于以上区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总之,一个规范的、常态的、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欠缺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除非为公司法所认可,它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反之,具备以上三个特征,尽管该企业未以公司命名,它也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应受公司法的规制和调整。

第二节公司的沿革与作用

一、公司的沿革

(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与生产力的发展紧密相联。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历了从简单协作到工场手工业,再到机器大工业的变化过程相适应,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也经历了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这样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般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但据经济史专家研究,公司的萌芽甚

至可以追溯到更加久远的年代。据文献记载,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存在着公司或类似于公司的组织。在罗马,第一个类似于公司的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其向公众出售股票,以便履行为支持战争而签订的政府合同。这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目的,只是为了履行政府合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活动,因此当时还不可能存在大规模的组织。1)那时的船夫行会,也被有的经济史专家看作是类似于公司的组织。“现在我们还可看到有些流传下来的关于第三和第四世纪船夫行会的重要文献;当时这些团体在帝国的大部分沿海城市中都可找到。它们主要被雇佣于运入粮食,它们的经营和资本雄厚的商社相勾结着,而那些被禁止经

〔1)[美]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孙耀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

页。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5

商的罗马元老往往是这些公司的匿名股东。”(1)此外,古罗马的包税人的股份委托公司,也被经济史专家视为股份经济的萌芽。

在法学界,通常都认为,现代意义的公司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沿海都市的船舶共有制与康孟达(Commonda)契约。船舶共有制的产生主要基于两种事实:或由于子孙继承父祖的遗产而共同经营,或由于数人依据特别的契约而共同创立。由于船舶共有制适应了海运业所需求的资本集中与风险分担的特点,故被广泛采用,久而久之,便逐渐形成了一种企业形态,被视为股份公司的雏形。康孟达契约是指资本所有者以其商品或资本委托航海者(船舶所有者、商人或他人)代为买卖,受托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所获之盈利,依契约分配。此种营业方式最初在海上贸易中实行,后来在陆上贸易中也逐渐被广泛采用,并衍生为两种形式:①出资人与事业经营人对外共具名义,出资人只对预付或委托的资本负有限责任,事业经营人则对营业负无限责任,这是两合公司的雏形;②出资人对外不具名义,只以事业经营人的名义对外营业,这是隐名合伙的雏形。上述两种企业形态,被学者们统称为权宜合伙。

在船舶共有制和康孟达契约产生的同时,地中海沿岸各都市的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亦日趋稳固,其营业代代相传,绵延不息。当商业主人死亡时,营业如被一人继承,该企业便为独资企业:如被数人继承,企业就构成了家族经营团体。此种家族性的商业组织,最初其成员仅限于亲族之间,后渐及于亲族之外,并由德国和意大利推广于整个欧洲。家族经营团体就是今天无限公司的原始形态。

综上可见,公司的起源和发展是与贸易的兴旺和分散风险的要求紧密相联的。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商业的复兴和贸易的发达,为公司组织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并逐步地走向成熟。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在公司制度的发展史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600年,东印度公司经英国女王特许成立,定名为“伦敦商人对印度贸易公司”。特许状中规定,只准东印度公司与印度进行贸易,严禁其他公司与印度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贸易,违者罚款。(2)于是,东印度公司便取得了掠夺印度和垄断远东贸易的特权。从1601年到1617年,东印度公司从英国到印度一共进行

〔1)[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页。

(2)刘淑兰:《英国产业革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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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12次贸易航行,每次贸易航行都获得了高额的利润,把印度变成了英国原始积累的重要源泉。尽管东印度公司作为最早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为殖民扩张的需要服务的,在对殖民地国家的掠夺中留下了臭名昭著的历史,但就其组织形式而言,毕竟是开了先河,为现代股份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当时的东印度公司还不是现代意义的股份公司,最初它只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其在1601年2月按合股原则组织了远征队,资本为68373英镑,参加的商人有100人。到1617年,入股者已达954人,股本达1620040英镑。1)在东印度公司最初的12次印度航行中,“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个人的,仿佛是以一种组合公司的形式在进行贸易。在1612年,各个人的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2)直到1657年,英国才出现了较为稳定的公司组织,传统的、近代的股份公司才逐步地过渡为现代意义的股份公司,公司组织才有了质的飞跃。

公司制度虽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应运而生的,但它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发展却是缓慢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则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奉行的“个人本位”原则不尽一致。加之法人制度尚不健全,公司的发展难以摆脱种种羁绊。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的集中、使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也得到了空前规模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垄断具体是通过各个公司来进行和实现的。在这一历史时期,为适应竞争和垄断的需要,资本集中的趋势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强烈,单个资本已经无法适应发展了的形势。为加快资本的集中、占据垄断地位,资本家便通过大量地发行股票、合作经营等形式集资,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被广泛采用,公司终于成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这一时期,不仅出现了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遍布西方各国主要工业部门的垄断组织,以及跨国公司这种国际性的垄断组织,而且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公司组织形式,即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出资转让有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和公司制度已日趋完备。公司发展到今天,在现代西方国家,“大公司不再单纯地致力于起专门的经济作用,而是在批评、立法和自己负责的行政领导的推动下,成为一种多种目的的机构”。3)它们对环境、

(1)[苏]波梁斯基:《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三联书店1964年版,第53页。

〔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

版,第307~308页。

(3)[美]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黄明坚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页。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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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