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理财学原理 第2版》熊楚熊,刘传兴,赵晋琳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公司理财学原理 第2版》

【作 者】熊楚熊,刘传兴,赵晋琳编著
【丛书名】公司理财学系列教材
【页 数】 364
【出版社】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 2018.02
【ISBN号】978-7-5429-5684-2
【价 格】46.00
【分 类】公司-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熊楚熊,刘传兴,赵晋琳编著. 公司理财学原理 第2版.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8.02.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公司理财学原理 第2版》内容提要:

公司理财工作的复杂化,自然对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培养现代公司理财人员的需要,我们撰写了这本教材,希望能对我国的公司理财教育有所帮助。熊楚熊、刘传兴、赵晋琳编著的《公司理财学原理(第2版公司理财学系列教材)》共计十三章,分别为:公司的特征,公司理财的目的及特征,公司理财环境,货币时间价值与相关风险,公司风险,资金成本计算原理与方法,投资收益与风险,公司筹资,公司投资,盈利分配,资金需要量预测,财务预算,公司财务制度设计。本教材在每章前面都有本章简介、学习目标、要求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内容,在章后有思考与练习,以便于读者学习理解公司理财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公司理财学原理 第2版》内容试读

第一章公司的特征

【本章提要】公司是公司理财的主体,从事公司理财,首先应该对公司的基本特征有充分的认识,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做到依法理财。本章将重点讨论我国公司法律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学习公司理财奠定基础。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和了解如下内容:(1)了解公司的基本特征和分类。(2)了解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内容。

(3)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征。(4)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征。(5)了解公司章程的意义与作用。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这表明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一)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各种企业所共有的属性。企业的基本属性就是把人、财、物等诸要素有机结合起来,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商品经济组织。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指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该特征表明,公司既不同于非法人的企业,如承担无限责任的私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又不同于非企业的法人,如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在我国,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这是公司有别于其他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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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理财学原理

人之处。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公司法》的基本目的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我国设立公司,除了需服从《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各种行政规定等。

二、公司的分类

对于公司,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在这里只强调按投资者对公司所负责任进行分类。在《公司法》中,责任是公司所有者的责任,该责任又主要是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按投资者承担的责任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如下五类。

(一)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公司。在这类公司中,所有投资者无论其出资额多少,均不能只按其原投入公司的投资金额对公司债务负责,还必须用投资于公司之外的私有财产对公司所负债务负责,即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所有者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以所有者投人公司的资本金为限额的责任。在这类公司中,所有投资者均以其投入公司的投资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投资金额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投资者不需要用投资于公司之外的私有财产来偿债。

(三)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所组成的公司。在该类公司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要用投资于公司之外的私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赔偿责任,而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则只以其原投资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所有资本被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的公司。在这类公司中,所有股东均只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五)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所有股东被分为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两类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要用投资于公司之外的私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赔

第一章公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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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所指公司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则由其他企业法规所规定。

公司除了可按所负责任分类之外,还可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比如,按公司国籍的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等;按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按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按公司所处行业不同,可分为工业类公司、商业类公司、建筑类公司、金融类公司、综合类公司等。

第二节《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制定《公司法》的基本目的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公司法》的主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六项原则。(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二)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和增值为目的。

(三)内部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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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理财学原理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以及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其中,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五)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六)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

第一章公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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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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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理财学原理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上述所列事项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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