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处方审核培训教材》郑志华主审;吴新荣,杨敏主编;李茹冰,王景浩副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药师处方审核培训教材》

【作 者】郑志华主审;吴新荣,杨敏主编;李茹冰,王景浩副主编
【页 数】 773
【出版社】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 2019.07
【ISBN号】978-7-5214-1280-2
【价 格】CNY138.00
【分 类】药剂师-职业培训-教材
【参考文献】 郑志华主审;吴新荣,杨敏主编;李茹冰,王景浩副主编. 药师处方审核培训教材.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2019.07.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药师处方审核培训教材》内容提要:

本书适合医疗机构及药店药师阅读使用。

《药师处方审核培训教材》内容试读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处方审核相关法规及基本要素

一、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18年7月10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14号)。《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同时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解读,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全文见附录一。

二、处方审核的依据

处方审核的依据主要是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六届)令第18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对药品研制和注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上市后管理、药品储备和供应等方面进行科学指导的法律性文件。共12章155条,其中第六章与医疗机构处方审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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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处方审核培训教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章的第七十三条: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师的调配、审核处方的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九届)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是从医师准入考核制度、医德约束、相关法律责任,到医师的合法权益,对医疗质量作出法律保障。其共7章48条,其中第二章的第

十四条与在医疗机构开具处方的合法性相关,即医师应按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按需开具处方。第

三章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所用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除诊疗需要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1994年9月1日实施。其共10章106条,其中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条与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相关,明确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共7章91条。其中第五章的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出修改,《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不涉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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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第一章总论通

号,于2002年8月4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共10章80条。其中第四章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明确了处方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学人员的资质。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其目的是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共9章89条。其中第三章的第三十条规定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剂量范围和适用人群,可以凭执业医师出开具的处方外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四章的第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医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使用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及用量需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医师处方资格档案。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调配、核对、登记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第八章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是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于2011年1月30日联合发出卫医政发〔2011〕11号文。其目的是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全文共52条。其中第

四条规定了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作为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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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处方审核培训教材

应当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第五条也强调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要求。第十八条指出医师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药师应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要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对处方或用药医嘱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适宜性审核后,方可进行调剂配发药,发药时应对患者就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进行用药交代,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第三十五条要求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并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第三十六条尤其重要,对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2.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3.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4.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5.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6.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7.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8.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八)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处方包括门诊处方及病区用药医嘱单,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共8章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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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其中第一章的第二条、第四条明确了开具处方的医师和调配处方的药师的职责,以及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二章的第五条规定了处方的标准和格式: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剂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及第十二条“处方书写的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

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医生所开具的处方是否符合处方规范,一直是药师审核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对处方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这既是对医师开具处方的要求,也是今后允许处方外流时,药师审核必须把关的内容。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医师应当在注册地点留样签名或者备案专用签章,方可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和调配处方的药师,均需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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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调配资格: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这里明确了医师、药师的资格许可问题,也间接表明了这是药师应该审核的内容(由信息系统开出处方的医疗机构,可由信息系统设定处方权和调配资格权限)。

第四章的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医师开具处方的依据,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并规定了处方的有效期和药品用量,一般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日。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天数和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门(急)诊和住院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天数和用量。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五章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处方调剂人员资格和职责以及操作规范: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药时向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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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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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