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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名称:《商标代理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南》

【作 者】曹静
【页 数】 412
【出版社】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 2019.04
【ISBN号】978-7-214-20632-9
【价 格】78.00
【分 类】商标-代理(法律)-中国-技术培训-指南
【参考文献】 曹静. 商标代理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南.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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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商标代理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南》内容提要:

本书在对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律、商标及商标法进行概括性阐述后,重点以商标代理工作实践为基础,以工作内容为主线,根据业务发生的需求、针对具体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全面讲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及商标纠纷处理内容,方便读者快速检索业务内容和要点。同时,本书跳出具体业务的范畴,从经济生活的角度看商标,从企业的角度看商标工作,从战略的角度看品牌,论述了相应的品牌管理策略。本书有助于提升商标代理人职业水平,帮助企业落实商标品牌管理工作、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并可作为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品牌监管和商标代理机构行业管理工作的参考。

《商标代理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南》内容试读

第一章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律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一词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其翻译不尽相同,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智慧财产权”,大陆则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中明确采用“知识产权”一词。

在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定义,主要有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

概括式定义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①(2)“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3)“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③

列举或定义的方法常见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的法律中。例如,《与

①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②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③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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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规定,本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协定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包括所列举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也是列举的方法,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等权利。此外,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的草案中也采取了列举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界定。①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两个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②著作权包括对作品的权利及邻接权。③

①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2)(3)(4)项对工业产权的范围的描述: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4)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人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③狭义的著作权仅指对作品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除了对作品的权利外,还包括对相邻客体的权利及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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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律概述

尽管有以上广义与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划分,但在各国,包括在中国,普遍认为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含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意见是比较一致的。①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类型越来越多,对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需求也不断增大,各类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层出不穷,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逐渐扩大。狭义的、传统的知识产权已经远远不能涵盖现有的、新兴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如商誉权、商品化权等应当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已经得到普遍认可。此外,一些例如生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是否应作为知识产权,也备受关注。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传统的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所具备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客体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专有性。

(一)客体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的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根本上导致知识产权是一种不同于有体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intangible property),这里的“无形”非指权利而言,而是权利控制的客体是无形的。例如,对一支钢笔所享有的所有权,其客体是有体物;而对于著作权,其客体是不具有有体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而非纸质出版物等有体的载体。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之所以将客体非物质性认定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相对于下文所述的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而言的,只有客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对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权虽然具有非

①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一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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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性,但需要通过物质形式进行表现,作为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是有体财产所有权而不是知识产权。例如,就一个商标而言,一般情况下,不能通过占有而达到保护它们不受侵害的目的。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包括权利人的使用以及其他主体的使用,不会像有形物的使用那样发生损耗,例如专利权人在使用专利时并不会对权利本身造成损耗。因此,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他人的知识产品,权利人也无法要求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发生因实物形态的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为法定保护期届满而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例如,专利产品的使用与消耗并不会导致专利权本身消灭,而会因为专利期限届满后从专有财产转变为社会公共财富。同时,知识产品物质表现形式的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必然联系,即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①例如,一个人在画展看到一幅画作,他非权利人也并未“占有”该作品,但其可以通过拍摄、临摹等方式高度还原该作品,并靠其盈利等实施侵权。

(二)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这一特征也有别于有体财产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是没有地域性限制的,比如你的有体财产即使移至另一国,其权力仍属于你,并不会因为领土变化而致使你丧失其权利。这是因为对于有体财产,即使领土发生变化,只要主体仍对财产有效占有,即可推定其为合法所有人并加以保护。

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这一起源,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

现代社会,知识产权地域性的产生主要因为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和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

①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5页。

②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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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律概述

原则上,一国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权利人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依照该国的规定取得知识产权。除共同参加国际公约或定有双边协议外,一国没有承认和保护他国知识产权的义务。

同时,由于在很多国家,知识产权的取得,尤其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必须经过

一国主管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者审查批准,也就意味着未在当地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的,知识产权在当地不受保护。这样的规定与其他有体财产

所有权的规定不同,因而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三)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权利,并非永久权利。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规定期限,权利就自行灭失。

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普遍采用的原则。国家之所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其目的就在于采取法

律手段调整因知识产品创造或使用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能够达到保护目的,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能够促进科学、技术、文化的广泛传播,即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社会需要和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有效时间的限制就是达到这种平衡的重要方法之一。

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

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主要针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因专利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

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

对于注册商标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其有效期为十年。但是与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同的是,商标权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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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有这样不同的制度设置,主要是因为商标权利人在使用或者许可使用时,商标承载了一定的商誉,商标因使用产生了价值,成为产品或服务经营的

重要标识,如果不允许商标权利的续展,将阻碍权利人的品牌发展的持续性。此

外,商标续展制度的设立还考虑到,相对于文学艺术作品和发明创造而言,商标无限期的“垄断专有”并不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四)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在法定范围内权利主体享有独占的、可以不与他人分享的权利

相对于债权而言,知识产权同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第二,在同一个知识产权客体上,原则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并存。以商标权为例,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原则上不可能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权利人拥有。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

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是绝对的,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及垄断往往要受到一定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空间地域性等。①

四、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表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关键,也是产生知识产权创新动力的制度保障」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制定合适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保护、运用、管理知识产权时,都必须先从本质上了解知识产权,除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和特征外,我们还要认识知识产权的性质。

①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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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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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