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转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与监督管理办法》(令第29号)。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相关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转入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汇协[2008]105号)已经修订。修改后的《转让所规定》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