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要求、规范和引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接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部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审计工作》23项标准连贯修订,现批准印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两项修订后的审计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审计》等18项审计准则(财会[2019]5号),相应的2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p>

2、本次修订涉及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中的条款与上述两项审计准则同时实施。

3、允许并鼓励尽早实施此批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审计<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审计总体目标与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

财政部

2022 年 12 月 22 日

原文链接: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1/t20230103_3861825、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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