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交通与出行的安全性》(德)汉斯·莱奥·罗斯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未来交通与出行的安全性》

【作 者】(德)汉斯·莱奥·罗斯著
【丛书名】汽车先进技术译丛 智能网联汽车系列
【页 数】 371
【出版社】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 2022.06
【ISBN号】978-7-111-70204-7
【价 格】199.00
【分 类】交通运输安全-研究
【参考文献】 (德)汉斯·莱奥·罗斯著. 未来交通与出行的安全性.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22.06.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未来交通与出行的安全性》内容提要:

本书描述了未来出行的主要挑战,主要侧重于电动出行、自动驾驶以及使它们变得更安全的方式。本书首先讨论了

《未来交通与出行的安全性》内容试读

全或地过西的来多碧

第1章安全

未来出行的基础

移动出行领域通常存在介于利益既得者与利益受损者之间的折中关系。即便是现今的交通在道路、飞机航线和铁路线路上,仍然存在噪声、气味、废气等现象,无疑已被社会所接受。但现今有关空中出租车的讨论和无人驾驶飞机的新闻已经表明,社会与出行服务提供商之间也需要寻找新的契约关系,以创造出更好的出行条件。科幻小说总是描绘对未来科技的无限畅想,从儒勒·凡尔纳(Juls

Verne)的作品开始,将很多人从一个地方快速地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情节,一直就是每部科幻小说的一部分。

在涉及不同于以往所知的新技术或者新创造时,人类的天性就会使我们产生怀疑,这可信吗?会不会有人尝试滥用新技术?

生物学、化学以及核物理学给人类带来了诸多好处,但这些技术也成为我们用于冲突乃至战争的残酷手段。许多教训都使我们意识到,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对新技术采取管制措施。新技术需要经过考验后,才能取得人们的信任。例如,生物和化学技术的使用要求制定全球性的规范,因此人们建立了相应的国际性组织。其中,一些国际组织共同关注的问题有:

·如何在战争中使用这些技术。

·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是什么(例如克隆人)。

·关于技术用途范围的共同协议(对人、动物等普遍适用的内容)。a

·我们如何管理、监控和控制这些限制。

。我们如何预防和处理事故以及其他方面的潜在危险。

为了防止新技术在广泛使用时产生社会危害,一些基本的共识和协议已被确定。

在“数字技术”的千禧年,实现上述目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一方面,我们的道德原则和观念是什么?我们的社会如何在新的“数字千年”下发展规则和限制?我们能够控制这种发展趋势吗?另一方面,我们是否需要像上一个千年一样经历原子、生物、化学?我们已经提出了原子(Atomic,A)、生物(Biological,

B入化学(Chemical,.C)以及数字(Digital,D)。现在我们需要找到一种使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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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的新方法,让技术与社会发展、人类自由和自然环境和谐共存。

在军事背景下,人们在讨论遥控无人机或导弹的影响时,通常认为这样会令士兵们感觉不到武器的残酷性。如果这种武器会杀死平民,甚至袭击学校和医院,人们担心的可接受间接伤害的门槛就要提高。人们害怕新的武器系统,一方面它们会为用户提供特殊保护,而另一方面这些武器会给人们带来恐慌。从这里我们很快能够提出新的问题,我们是否需要围绕类似的交通风险来减少新技术的应用?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网络安全或者其他类型的数据犯罪的影响。滥用车辆来对人类发动袭击的情况变得越来越有可能。对于传统汽车而言,即使黑客攫取了交通肇事者、车辆数据库、驾照持有者的数据,对道路使用者也不会造成特殊风险。但有许多公开资料指出,黑客的攻击能够使交通系统成为恐怖分子的危险武器。

新千年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关于如何处理ABCD问题的挑战,因为A作为能源来

源计划似乎已经失败了。“柴油门”事件为电动汽车推波助澜,但如何在绿色的基础上产生足够的电能,以及如何将电能储存在行驶中的车辆上,仍然有许多问题。

氢能将是未来的答案吗?排气管只排放水,似乎是一个完美的愿景。如果让汽车自己在道路交通中做决策,那人们还需要驾驶执照吗?我们拥有汽车的理由是什么?是在我们需要的时候可以使用吗?

我们付钱来使车辆行驶,并缴纳停车费用。但当车辆占据了我们大部分的公共用地时,每天数百万辆车堵在路上,但里面却没几个人的时候,这样合理吗?

1.1安全远不止是安全工程

德语单词“Sicherheit'”和“Fehler”是被广泛使用的术语。在德语的意思里,“Sicherheit'”可以理解为一个没有恐惧,而具有福利、社会保障且使人感到舒适的、受保护的环境。而“Fehler”是指故障(Error)漏洞(Bugs)、错误(Mistakes)以及偏离预期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失败(Failure),但失败在德语里经常被翻译为这个单词。此外还有:

“Ausfall'”一终止履行职能(如运动员因病不能参加):四“Versagen'”一表现不佳(如运动员未能如期获胜)。

出行的新思想显然需要对所有这些术语有新的理解,至少要对当前社会规则的理解有更新或更进一步的解释。

由于我们的生活数字化,畏惧新技术的人和热衷于新技术的人之间的界限也有必要重新被界定

在2011年,IS026262系列标准作为国际标准发布时,有些电子系统就已

经在车辆中得到了非常深入的发展。该法规甚至已经对像安全气囊或防抱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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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安全一未来出行的基础●●●●●

动系统这样的一些安全系统提出了要求。而早在21世纪初,德国汽车工业协会(association of the automotive industry,VDA)里的第一个工作组,就以EE系统的功能安全为出发点,以制定电子产品或系统的详尽标准为目标,开始了运作。

到2011年IS026262最终发布这十年期间,该工作组编写了10卷标准文件,包含

了共约1000个要求。在这些年里还有很多合适的知识、方法和尝试被讨论过,但

最终I$O26262只选择了其中一小部分。至于剩下的信息,有的被用在脚注里,还

有一些则被完全删去了。

在全世界范围内相关机构也启动了各种不同标准化项目,以将该系列标准翻译成各个国家的语言,但还没有被翻译成德语。

然而,IS026262不应仅仅只是作为指南,也应该借助其生命周期模型为活动

和方法制定要求」

在2018年,该标准被首次重新修订。在此次修订中,有意识地在标准的范围里对商用车辆(如商用货车和公共汽车)以及两轮车辆(或三轮车)做了补充(第12部分)。此外,还尝试了在信息上进行一些新的编辑和修改,以保持其基本结构。第11部分对半导体功能安全性进行了补充,第10部分则给出了一些安全可用性的例子。

在对IS026262标准进行修订的同时,电动汽车也得到大规模遍及。而“自动

驾驶(Automated Driving)”乃至“自主驾驶(Autonomous Driving”则引发了公众对于未来移动出行的大讨论。

在电动汽车的使用安全、高压或接触保护和主动安全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单

独的标准IS06469,即“电动道路车辆安全规范”。这似乎也覆盖了各国法律要求

的基本或者相似内容。

而围绕自动驾驶这一主题,则展开了更深入的讨论。其中一个标准化项目,

名为“道路车辆一预期功能安全”,项目成果以ISO/PRF PAS21448(公开可

用规范)的形式发布。这一项目的需求源于2011版IS026262标准中的例外情况,

即该标准没有讨论的名义性能的安全性,以及没有解决的功能和技术不足方面的

问题。进一步来说,在现行车辆安全标准中,使用安全和非EE系统造成的安全影

响,或由系统环境产生的任何影响,以及所有的误用、安全防护、隐私方面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法律条规和防护措施还未被系统性地制定和阐述。

对于乘员安全系统,其关键特性主要来自法律标准。它们规定了乘员安全系统的功能、保护目标以及安全相关的其他特殊特性。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新车碰撞测试(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NCAP)或保险公司等发起的消费者保护举措,关于这方面的要求明显增加了。除了乘员之外,行人和骑行者也日益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目标。因为行人和骑行者被认为是道路使用者中的弱势方,故需要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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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交通与出行的安全性

本书从一个更新的、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道路交通安全。重点放在已知的风险源,而非针对特定的标准。我们也需要接受这一事实,即当背景环境改变时,对风险和安全性的要求也就有所不同。

因为对背景或角度侧重不同,T人们对规章、要求、指令等的理解往往会产生

争议。

1.2安全是一项社会权利

在每个国家,公民都受到该国家宪法所承诺保障的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了进入这些国家海关通道的居民和公民都要求用税收来支持这种受到保护的权利。另外,法律还规范了商品贸易活动。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以联合国(United Nations,UN)人权法为基础的。在网上可以找到联合国提供的相关信息:“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所有人类个体的固有权利,无论种族、性别、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其他任何身份。人权包括生命权和自由权,免于奴役和酷刑的权利,观点和言论自由权利,工作与受教育的权利等等。人人都不受歧视地享有这些权利。”

关于“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国际人权法规定,各国政府有义务以某些方式采取行动或避免某些行为,以促进和保护个人或团体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联合国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就是建立了一套全面的人权法,这是所有国家都可以签署,所有人都向往,普遍地受国际保护的法典。联合国确立了广泛的国际公认权利,包括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其他社会权利。它还建立了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并协助各国履行其职责的机制。”

以上资料来自联合国官网:htps:/www.un.org/en/sections/issues-depth/human-rights/

这一法律体系的基础是联合国大会分别于1945年和1948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从那时起,联合国将人权法的范围逐渐细化到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在内的具体标准,使他们免受在很多社会中司空见惯的歧视对待。

在欧洲,有许多法规和指南都源于欧盟,其成员国必须在具体立法中执行」具体到德国,基本权利都有以下特征:

它们主要对国家负有义务,即不管是涉及行政权、立法权还是司法权,还

是涉及同盟、国家或地方当局辖区。基本权利也意味着义务必须得到遵循

·它们不区分国家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管理方式运作的。或者是在私法(Private Law)或公法(Public Law)的框架下,通过私法的法律实体来进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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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安全一未来出行的基础●●●●●

作的。

。基本权利的授权是基本权利属性的一个特征。与民法的“法律行为能力”

相对应,基本权利的承载者必须能够持有基本权利。

此外,人们谈及的“每一项基本权利”(Each fundamental rights),其承载者是每个人。因此也可以指代人权,至少在德国人的理解中是这样的。

一般而言,人的尊严在一方面是被赋予的对所有人平等的价值,而不论其出身、性别、年龄或地位等不同特征;另一方面,人的尊严也是人们把自己定位为

一种关于所有其他生物和事物而存在的价值。

在古代,基本权利的来源之一是智者(例如,亚里士多德)对各种不同情况的理性解释,这些也可以延伸到交通权利。因此它也适用于道路交通中在公共道路上移动的每个人,并对他们站的地方提供一定保护。

对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所面对的各种情况,乃至人们生活的各种方面,都必须相应地为人们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或社会保障。在任何情况下,对服务对象都要求有相关的保护承诺,且危险应被排除。在合理的具体背景下,障碍因素应达到可以接受程度的范围。

因此,这些基本权利来源于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所有具体领域。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当然会对法律法规在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分支领域内的应用产生巨大的影响。除了人权之外,产品责任也是道路交通法规的基础之一。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有如下规定:

“第23条[欧洲联盟-基本权利的保护-附属原则](1)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应参与致力于民主、社会和联邦原则的欧洲联盟的发展。并保证法治和辅助性原则,基本权利的保障水平,与本基本法所能提供的大致相当。为达成此目的,联邦可以在联邦议会的同意下,通过法律移交部分主权。对于欧盟的成立,及其条约基础和可比较法规的变更,,需要对本基本法进行修订或补充或是可能要修订和补充的情况,应遵循第79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以上内容来源:于1949年5月23日颁布,并于2017年7月13日最新修订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这表明,德国遵循欧盟的基本原则。

1.3“自动出行”的法律基础

道路交通遵循历史进化发展规律。即使在石器时代,人们也会使用行之有效的方法从一个地方到达另一个地方。从那时起,人们就知道在坑洼地带,或在丛林或多岩石的地区,使用相同的路径更容易到达,因为这样移动速度更快,而穿行者的风险也较小。至少从罗马人的时代开始,人们就修建优先给各类马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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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交通与出行的安全性1

的道路。从阿皮亚(APIA)到罗马的道路是其中最著名的一条。对罗马的居民来

说,在街上被一辆战车碾过是已知潜在危险。受过良好教育的罗马人知道这种危险,也对此采取过相应的行动。但如果是奴隶被碾过,那通常只意味着赔偿了事。

在这方面最早的法规之一是《1861年机车法案》(Locomotive Act1861);其中,第70章的内容介绍如下:“一项关于在收费公路和其他道路上使用机车的规范,即对此类机车或由该机车牵引或推动的货车和车厢征收通行费的规定”。它规定了以下原则(在该法规的子章节):

·本法通过后的收费标准。

·废止以前关于机车通行费的法令。

·机车的尺寸和重量。

·每对车轮的重量。

·内阁大臣有权禁止破坏高速公路或对公众构成危险的机车的使用。

·在悬索桥或其他桥梁上使用机车要求受到的限制。

·机车对桥梁造成的损害要求由车主负责修复。

·蒸汽推动的机车要求处理其自身的烟雾。

·机车和货车责任人的人数。

·对免收货车通行费,以及根据任何一般或地方法案,免收通行费的规定。公共高速路上的机车速度限制。

。适用于机车的与收费公路相关的一般法规。

·对妨害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以上内容摘录自《1861年机车法》,可以从此处下载: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Vict/24-25/70/enacted.

这项法案不仅赋予了英国政府征税的权利,还规定了机车对道路、桥梁的使用,以及机车速度的限制,对噪声、蒸汽等相关污染也进行了一定的关注。其明确地涉及了机车及由同一车头牵引的货车和车厢的相关问题。而在1865年的修订版中,要求一个举着红旗的人必须站在火车前方,并至少完成两项安全任务:

·使车辆减速,此时的车辆必须以步行速度行驶。警告接近的行人和骑马的路人,使他们注意。

因此相对机车而言,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优先级似乎并不算是最高的。当然在这一点上,世界上其他的地方也并无二致。

事实上在超过60年的时间里,直到第一条人行横道作为强制手段被设立之前汽车一直占据着交通主导权。在柏林,第一条斑马线很有可能是在1952年3月设立的。1952年7月8日,12条人行横道被正式粉刷在慕尼黑的街道上。1953年8月24日,立法机关颁布的《公路法》(StV0)第26节的第一小节,便是关于德国的人行横道。然而即便如此,事故数量还是在增加。在当时,只有那些已经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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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