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李爱君,徐林海作|(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

【作 者】李爱君,徐林海作
【页 数】 354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 2021.08
【ISBN号】978-7-5130-7626-5
【价 格】89.00
【分 类】电子商务-法规-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李爱君,徐林海作. 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 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2021.08.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内容提要:

从宏观角度来看,近几年,各国、各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十分迅速。相较于国外,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比较晚,但庞大的消费群体以及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强大动力,我国电子商务已进入全面繁荣期。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为基本脉络,结合电子商务业务中的问题,对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做了系统研究,阐述了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法律的概念理论、法律关系、争议解决、市场监管以及发展促进等重要问题,体系完整、条理清晰、案例翔实。

《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内容试读

第一章

电子商务概述

第一节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

“互联网+”不断演进并催生崭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许多传统行业与日新月异的网络信息技术深入融合。互联网在经济社会诸多领域被广泛应用,从以往局限于信息消费领域逐步扩大至生产领域,不断激发与释放传统产业和服务业等领域的创新潜力。电子商务行业是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商务行业相互结合并迅速崛起的新兴商业模式典型,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有必要首先从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开始。

一、概念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网络技术的发展紧密联系,网络通信技术被应用于商务活动,改变了企业运营、交易的手段与环境,网络通信技术的创新与变革不断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具体内涵。

(一)经济学界定

从字面来看,电子商务的构词为“电子+商务”,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界定可转换为对“电子手段”和“商务活动”的内涵界定。

对“电子手段”的界定主要是定义商务活动的通信技术基础范围,狭义的电子通信技术仅指以互联网为平台,中义的电子通信技术是指以互联网、内联网、外联网以及其他广域网、局域网为平台,而广义的电子通信技术则包括一切电子手段,如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围绕“商务活动”,狭义的商务活动是指以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限于经营性活动和契约性活动。广义的商务活动是指为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并由商务关系所引起的活动的总和,覆盖企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如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客户联系、信息查询、培训、展览与报告等活动。有些定义甚至将电子商务扩展到电子政务、线上课程学习、电子军务等活动,如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就将政府事务纳入商务活动的范围。现代网络通信技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几乎任何行业均可采用电子手段。实

第一章电子商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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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或交换货物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认为,电子商务是指发生在网络上的商业交易,包括基于文本、声音、可视化图像在内的数字化数据传输、处理方面的商业活动。欧洲经济委员会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大会认为,电子商务是参与各方通过电子方式完成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电子方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支付手段、电子订货系统、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系统、条码、图像处理、智能卡等,排除了实体性交换和面对面的实际接触方式。世界贸易组织在《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中提到,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化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支付。欧盟理事会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包括对货物和服务的电子贸易、电子资金转移、电子股票市场、商业拍卖、设计开发以及广告和售后服务等各种商业行为。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认为,电子商务是电子形式的商务活动,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形式的通信工具等共享商务信息,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

欧盟所制定的《电子商务指令》认为,电子商务是特定的在线经济活动。首先是指在线销售货物;其次是指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如在线信息通信或商务通信服务以及搜索服务;最后是指信息传输服务、接入服务以及为服务接受者上传的信息提供宿主的服务。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认为,电子商务是指部分或全部利用电子数据进行货物或服务交换的交易行为。新西兰则指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而非纸质方式所订立的商事交易”的概括性词语。美国在《统一电子交易法》中指出,电子交易是双方或多方之间有关企业经营、政府事务的一系列行为。

各国际组织以及部分国家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对“电子商务”的界定,大多采取概念加列举示例的方式,取广义理解。国际组织的界定分歧主要在于对“电子手段”范围和“商务活动”内涵的认识不同,但也存在一定的共识,例如: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区别于实体性、物理性交易;利用的技术手段均涉及互联网;商务活动内容均包括商品和服务交易。

006

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

2.我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界定

202l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CNNIC)在京发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较2020年3月增长854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0.4%,较2020年3月提高5.9个百分点。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2亿元,占网民整体的79.1%。我国互联网应用进入大繁荣、大发展时期,一是商务交易类应用打通线上线下,不断扩大产品渠道、创新营销形式,推动网络购物和网络支付用户规模分别较“十二五”末期增长89.3%和105.3%。

二是网络娱乐类应用推陈出新,内容工艺显著提升,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其中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较“十二五”末期增长83.9%,成为第二大网络应用。三是公共服务类应用如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等不断涌现,不断推动优质公共资源向贫困边远地区延伸,促进全国各地网民协同发展、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可以说,电子商务正在以极其具有生命力的姿态影响我国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已成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

早期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少量涉及电子商务的条款,《电子签名法》中将“数据电文”界定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产、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确立了可靠的电子签章与传统签章的同等法律效力。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对互联网电子商务进行规制,如我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

针对我国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与法律规定相对缺位的状况,我国电子商领域的首部法律《电子商务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历时5年最终出台与施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条可知,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我国立法从所利用的电子手段、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以及行为性质三个方面确定了电子商务的概念。从电子商务的构词来看,我国对“电子手段”的界定采折中的立场,而对“商务活动”的界定则采狭义的立场。首先,对电子商务所利用的电子手段未作直接限定,属概念为“信息网络”,但是列举了信息网络的典型形式为“互联网”,较为平衡地考虑了电子商务所利用的技术手段的现状与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其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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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