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环境法经典判例与评析》李雪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欧盟环境法经典判例与评析》

【作 者】李雪著
【页 数】 260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20.03
【ISBN号】978-7-5620-9490-6
【价 格】59.00
【分 类】欧洲联盟-环境保护法-研究
【参考文献】 李雪著. 欧盟环境法经典判例与评析.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0.03.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欧盟环境法经典判例与评析》内容提要:

在欧盟环境法约五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欧洲法院始终发挥着关键作用。鉴于此,本书通过分析欧洲法院的重要环境判例,阐释欧盟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发展沿革和特色制度。在基本理念和发展沿革方面,本书通过第一章“欧盟环境法概述”,系统介绍了欧盟环境法的立法依据、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和发展历程。在特色制度方面,本书通过第二到九章的33个案例,系统介绍了欧盟环境法中八个主要领域,主要基于案件事实、主要争议问题、法院判决和案例简评进行系统分析。其中,前三部分是在欧洲法院相关判决的翻译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并不是沿革的判例原文翻译。

《欧盟环境法经典判例与评析》内容试读

第一章欧盟环境法概述

第一章欧盟环境法概述

0乡列

众所周知,欧盟建立的初衷是出于经济和政治考虑,这可从其最早成立的三个共同体的名称(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中轻易推论出。但伴随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成员国的公共健康、环境、地区习俗和文化保护等非经济性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冲击。因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盟立法和司法开始给予非经济性公共利益事项更多的关注,其中环境保护即为此方面的典型代表。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环境法已成为欧盟法最重要和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之一,有效地促进了欧盟可持续发展和高水平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一、欧盟环境法的发展历程

整体而言,欧盟环境法的发展可被分为五个主要阶段:

(一)《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阶段:欧盟环境政策的形成期(1958年至

1986年)

欧盟成立之初,环境问题并未被列入考虑事项范围。1951年签订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以及1957年签订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2)是欧盟建立的三个基础条约,其中《欧洲经济共

〔I】《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通称为《巴黎条约》,于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签订,1952年7月23日正式生效,2002年7月23日失效。《巴黎条约》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主要涉及对煤炭和钢铁的统一监管。

〔2〕《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图Community))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统称为《罗马条约》,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订,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罗马条约》成立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1

欧盟环境法经典判例与评析

同体条约》是欧盟立法和行动的最主要依据。因基础条约中没有任何关于环境事项的规定,故严格来说,欧盟在此阶段并无制定环境政策或进行环境立法权能。然而,欧盟仍依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00条关于建立内部市场的规定颁布了个别环境相关法律,如《危险物质的定义、包装和标签指令》〔1)、《摩托车可允许的声音程度和排放系统指令》〔2)。但不论是从立法依据还是从立法目的来看,此时的环境相关立法都是服务于经济一体化的,旨在避免因技术规范差异导致的成员国间货物流通自由限制。尽管如此,上述立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环境保护作用

1972年召开的欧洲理事会峰会首次提出了欧盟环境政策,标志着欧盟环境立法的正式起步。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在此峰会上宣布,经济的扩张、发展不应是欧盟的终极目标,而应作为减小生活条件巨大差距的首要手段。欧盟应当特别关注非物质性的价值和财富以及环境保护,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3)依据此次峰会的要求,欧盟部长理事会(原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和成员国政府代表于1973年11月2日共同发布了关于环境行动计划的会议宣言,〔4)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欧盟的“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1 h Environ-ment Action Programme)。会议宣言强调:“尤其是依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条约第2条的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任务是提升共同体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以及持续、平衡扩张,故无法想象这个任务能在缺少有效防治污染和干扰或改善生活质量和保护环境的情况下完成。”这意味着,欧盟可以通过条约明确授予的内部市场行动权能进行环境相关行动,由此开启了欧

(接上页)(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Euratom)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y,EEC),将欧洲一体化的范围从煤钢领域扩大至整体的经济活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实践中也常被单独称为《罗马条约》。为避免混淆,本书中的《罗马条约》为两部条约的统称。

[1)Council Directive 67/548/EEC of 27 June 1967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laws,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the classification,packaging and labelling of dangerous substances,OJ196,16.8.1967.

[2)Council Directive 70/157/EEC of 6 February 1970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he permissible sound level and the exhaust system of motor vehicles,0JL42,23.2.1970.(3 See J.H.Jans and H.Vedder,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after Lisbon,Apollo Books,2012,p.3.

(4)Declaration of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of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Governmentsof the Member States meeting in the Council of 22 November 1973 on the programme of act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on the environment,0/C 112,20.12.1973.

2

第一章欧盟环境法概述

盟制定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大门。

可以说,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阶段,欧盟环境法最重要的特征是在缺少基础条约明确的环境行动授权情况下,通过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条中的“经济扩张”(economic expansion)和第3条进行扩张解释,为欧盟环境行动提供合法依据。具体而言,此时期欧盟环境政策的主要制定依据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00条和第235条。第100条规定,为实现建立和维护共同市场的目标,欧盟有权协调成员国立法及实践,要求成员国摒弃妨碍共同市场建立的措施和方案。第235条授权部长理事会在证明确有必要在欧盟层面采取措施时,即使基础条约没有赋予其相应权力,但若经部长理事会一致同意,即享有立法权力。其中,第100条是欧盟环境法律制定的主要依据,第235条则是辅助依据。

然而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00条和第235条为欧盟环境立法依据,这在实践中饱受争议。很多学者认为欧盟实质上并没有环境立法权限,并对依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3条关于市场一体化规定制定环境规则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但这一问题在1980年“欧共体委员会诉意大利案”〔1)判决中得到解决,欧洲法院认为,欧盟有权依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00条

制定旨在消除成员国间贸易限制的环境法律。而1985年“ADBHU案”〔2)的判

决,不仅肯定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35条作为环境立法依据的合法性,还首次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应被作为欧盟的根本目标之一。这两个重要案件将在第二章中予以详细分析介绍。

此外,本阶段中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环境事件,也极大地促进了欧盟环境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例如,1973年“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提出的预防理念(prevention is better than cure)和“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 prin-ciple)快速地成了欧盟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影响了很多国家的环境立法。1976年的意大利“塞韦索事件”〔3〕促使欧盟制定了《特定工业活动中重大事

[1 Judgment of 18 March 1980,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v ltalian Republic,C-91/79.

EU:C:1980:85

[2 Judgement of 7 February 1985.ADBHU,C-240/83,EU:C:1985:59.

〔3)“塞韦索事件”是指1976年在意大利米兰附近发生的一家化工厂爆炸事件。该事件导致大量二嗯英释放到空气中,2000多人因此接受二噁英暴露治疗,超7万的动物被屠杀以避免危险物质通过食物链进人人体。据报道,事故发生地区的某些癌症发病率在30年后仍比平均水平要高。

3

欧盟环境法经典判例与评析

故危险指令》〔1】,以预防工业生产中发生危险物质重大事故。1981年,环境总司(Environment Directorate-General)正式成立,这个下设于欧盟委员会的机构专门负责欧盟环境相关事项,表明欧盟正在逐步增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二)《单一欧洲法案》阶段:欧盟环境法的确立期(1987年至1992年)1987年1月1日,《单一欧洲法案》〔2〕正式生效,其对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进行了部分修改。新条约增加了以“环境”为标题的第七编,与环境相关的条款包括第130r条、第130s条、第130t条以及第100a(3)条和第100a(4)条〔3)。《单一欧洲法案》使环境事项首次被明确规定于欧盟基础条约之中,标志着欧盟正式获得了环境领域的行动权能。该条约生效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35条虽然几乎不再被作为二级环境立法依据,但仍发挥着“兜底条款”的作用,作为在条约规定不足情况下的欧盟环境行动的法律依据。

《单一欧洲法案》阶段的欧盟环境法具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环境领域的欧盟共同市场一体化方式从统一方式逐渐转变为“最低融合方式”(minimum harmonisation)。这集中表现为,欧盟二级环境立法广泛使用需要成员国转化适用的“指令”(directive),而非具有直接效力的“条例”(regula-io)。第二,该法案第130r条引入的辅助性原则明确了欧盟在环境事项上的权力边界。只有证明某一环境问题不能在成员国层面有效解决,而在欧共体层面采取行动更为有效,欧盟才有权立法或采取行动。第三,新的立法程序一“合作程序”(cooperation procedure)〔4),不仅解决了一致同意立法程序所导致的环境立法困难,还同时强化了代表民众利益的欧洲议会

[1)Council Directive 82/501/EEC of 24 June 1982 on the major-accident hazards of certain industrialactivities,0J L 230,5.8.1982.

〔2〕《单一欧洲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分别于1986年2月17日和28日签订,1987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条约主要为接纳新成员国而对机构制度进行改革,也同时修改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决策程序以加速建立欧洲单一市场。

〔3)现《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91、192、193条以及第114条第3、4款

〔4)合作程序,也被称为“二读立法程序”。在此程序中,欧洲议会有权对部长理事会的立法提案提出修正意见(一读),若部长理事会不接受欧洲议会的意见,可以特定多数决的方式获得议案的“共同立场”,但需将这一“共同立场”告知欧洲议会进行二读。如果欧洲议会在二读中对部长理事会的共同立场提出修正案,而部长理事会如欲采取委员会未予接受议会的修正意见,则必须经部长理事会成员的一致同意。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部长理事会很难达成一致同意,所以增大了其同欧洲议会妥协的概率,进而在实质上使欧洲议会获得了更多的参与权。

第一章欧盟环境法概述

(European Parliament)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此外,《单一欧洲法案》第lOOa

(3)条关于欧盟委员会应在与内部市场相关的立法提案中追求高水平环境保护的规定,也使得以第100a(1)条为依据的内部市场立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产品环境标准统一规定。有鉴于此,《单一欧洲法案》奠定了欧盟环境立法基础,为其快速发展提供了条约保障

受益于《单一欧洲法案》所确定的合作立法程序,欧盟在此阶段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环境法律,如《城市废水处理条例》〔1)、《栖息地指令》〔2)、《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3)、《空气质量框架指令》〔4)以及《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指令》〔5]等。同时,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开始被列入欧盟环境立法的重点内容中。再者,欧盟在此阶段建立了欧洲环境信息和观察网络〔6)以及欧洲环境署〔7),以协调成员国环境主管部门之间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实现泛欧洲环境信息收集等目的。

(三)《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阶段:欧盟环境法的全面发展期(1993年至

1996年)】

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8]的签署,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也开启了欧盟环境法的全面发展时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2条规定了欧盟的根本目标,该条明确要求,可持续和平衡的经济增

1 Council Directive 91/271/EEC of 21 May 1991 concerning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O/L 135,

30.5.1991.

(2)Council Directive 92/43/EEC of 21 May 1992 on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al habitats and of wild fau-na and f1ora,0JL206,22.7.1992.

(3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62/EC of 20 December 1994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0/L365,31.12.1994.

(4)Council Directive 96/62/EC of 27 September 1996 on 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0JL296,21.11.1996.

[5 Council Directive 96/61/EC of 24 September 1996 concerning 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control,0JL257,10.10.1996.

(6)European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and Observation Network (Eionet).

〔7)欧洲环境署(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是欧盟的一个独立机构,负责为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制定、执行和评价以及公众提供合理、独立的环境信息。通过与欧洲环境信息和观察网络及其33个成员的密切合作,欧洲环境署收集环境数据并作出环境相关主体的评价结论,以及协调成员国的环境保护机构或环境部。

〔8〕《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也被称为《欧洲联盟条约》,于1993年

11月1日正式生效。该条约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更名为欧洲共同体(EC)(以下简称为“欧共

体”),欧盟这一名称也正式被使用,但此时的欧盟并无法律人格,国际交往中的主体仍为欧共体。

5

欧盟环境法经典判例与评析

长应尊重环境。而为实现此目标,欧盟自然应有环境领域行动的权能。总体而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给欧盟法带来的改变,在环境法上表现为三个主要方面:第一,明确了环境保护是欧盟所追求的目标。这不仅表明了环境在欧盟事项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宣示意义。第二,该条约“环境”编中的事项第一次可以使用“适格多数决”(qualified majority)的方式通过,改变了原一致通过方式的主体地位,使环境立法和行动更容易通过第三,该条约在立法程序中引入了“共同决策程序”〔I)(co-decision proce-dure),使欧洲议会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从而增强了环保主义者在立法方面的影响力。〔2)

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阶段通过的“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3),对欧盟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欧盟自此正式使用“可持续发展”这

一概念。其次,该计划规定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一体化原则,即环境因素应被纳入所有主要政策领域,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只能通过导致环境恶化的其他领域来实现。二是多元环境治理原则,即通过各方主体协商承诺方式替代传统的“命令-控制”方式来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尤其重视综合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作用。最后,“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还规定了未来7年需重点解决的7个主题和目标:气候变化、酸雨和空气质量、城市环境、沿海区域环境、废弃物管理、水资源管理、自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这7个方面成了此后欧盟环境立法和司法的重点内容。

(四)《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阶段:欧盟环境法的成熟期

(1997年至2009年)》

分别于1999年和2003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4〕和《尼斯条约》〔5),

〔1〕共同决策程序,也被称为“三读程序”,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将其更名为“普通立法程序”(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

〔2)参见傅聪:“试论欧盟环境法律与政策机制的演变”,载《欧洲研究》2007年第4期。〔3】“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The Fifth EC Environmental Action Programme),正式名称为“Towards Sustainability:the European Community Programme of policy and action in relation to the environment andsustainable development'”,时间期限为1993年至2000年。

〔4】《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签订于1997年10月,1999年5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对欧盟机构进行改革以接纳即将加人的新成员国,提高了共同决策程序的适用范围。

〔5〕《尼斯条约》(Treaty of Nice),签订于2001年2月26日,2003年2月1日正式生效,条约目的是改革欧盟机构以保障其在接纳10个新的东欧成员国后能够有效运行。该条约最主要的内容是改变欧盟委员会的构成和部长理事会的投票方式。

6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