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编 2023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房地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编 2023版》

【作 者】人民法院出版社编
【页 数】 591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2023.02
【ISBN号】978-7-5109-3419-3
【价 格】78.00
【分 类】房地产法-法律解释-中国
【参考文献】 人民法院出版社编. 房地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编 2023版.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3.02.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房地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编 2023版》内容提要:

为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让读者准确理解和有效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我们编写了本套丛书。本套丛书立足于法律适用,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司、金融、合同、房地产、知识产权、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伤残鉴定与赔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专业领域,品类丰富齐全、收录权威全面、体例简明实用。为了充分利用数字资源,本套丛书联合“法信”平台,为读者专门设置了典型案例数据库,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取相关法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方便读者在线使用、查询。本套丛书能满足读者法律实务、法学研究、案例教学等应用需求。

《房地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编 2023版》内容试读

第一编总类·1·

第一编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

第一编总则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监护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章法人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有权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八章共有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章代理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七章抵押权

·2·房地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编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十八章质权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五分编占有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三编合同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章结婚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四章离婚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五章收养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编继承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附则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编总类·3·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

第一编总则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

第一章基本规定

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

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自始不存在。

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

个人不得侵犯。

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

力人。

位一律平等。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止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

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律行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

施民事法律行为。

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

背公序良俗。

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

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

定的,依照其规定。

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

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第二章自然人

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承担民事义务。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

平等。

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

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

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

·4·房地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编

力人。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

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

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部门等。

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

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

第二节监护

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

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义务。

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

护人。

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

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

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

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

护人:

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

(二)兄、姐;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

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

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

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

(一)配偶;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

(二)父母、子女:

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三)其他近亲属;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

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

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

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

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

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

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

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

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

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

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护人。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

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

第一编总类·5·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

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护人: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

行为;

人代管。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

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

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

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人代管。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

其他行为。

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

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

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

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

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

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

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变更财产代管人。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

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

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

的义务。

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

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

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

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

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

宣告。

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

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

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终止。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

系终止:

死亡: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为能力;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

时间的限制。

情形。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

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

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

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失踪人。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

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

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6·房地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编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

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消灭。

死亡宣告。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烟关

事责任。

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

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

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

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

的法定代表人。

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

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

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养行为无效。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

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

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

追偿。

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

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

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

字号。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

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

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

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

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第三章法人

(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解散: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

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

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