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郭帅,马金风作|(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

【作 者】郭帅,马金风作
【页 数】 594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23.03
【ISBN号】978-7-5216-3195-1
【价 格】138.00
【分 类】金融公司-不良资产-资产管理-法律-诉讼-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郭帅,马金风作.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3.03.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内容提要:

本书从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业务司法实践出发,以专题的形式对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中的常见和疑难法律问题进行全景式扫描,基本涵盖了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全流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数千个案例中精选有代表性的案例,努力做到一个案例代表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实践中的一类法律问题,采取抽丝剥茧的方式对案例进行剖析,以求清晰展示案件细节,准确展示裁判观点,详细阐明法院立场,并对争议焦点问题和关联问题展开深入分析。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内容试读

专题一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

002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

综述)》

法院对不良债权追偿案件的受理是不良资产诉讼清收的前提,因此,受让人在购买不良债权时一定要对债权能否通过诉讼清收进行充分的尽调,防范因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追偿案件而造成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当事人起诉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本条也是法院判断案件是否受理的主要法律依据。鉴于不良资产案件的特殊性,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作出了专门的规范和指引,其中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相关规定为主。

本章聚焦于不良资产诉讼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案件受理相关问题,既有在不良资产诉讼中经常出现的关于民事案件受理的一般规则,也有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特有的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则,以《纪要》的相关规定为主线进行展开。本章试图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的有代表性的审判案例,展现法院对案件受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要点,对相关争议问题的裁判思路和尺度,为读者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本章案例一和案例二并非不良资产诉讼中的特殊性问题,但却是经常遇到的问题。案例一涉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问题。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问题实践中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却是债务人用来拖延诉讼的主要理由之一,故本书对该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总结梳理。

案例二涉及企业改制中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中发生的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关于企业改制中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中发生的纠纷案件的受理则是实践中比较复杂和争议点比较多的问题。不良债权往往发生时间久远,历经多次转手,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也可能会发生改制、分立、合并等诸多变化,有企业自主的民事行为,也有政府及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行为,对这些行为及变化的定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影响重

专题一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丨003

大,需要重点关注。

本章案例三至案例七涉及不良资产诉讼中关于受理的特殊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精神,规范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期已经起草比较成熟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为蓝本,并根据各部门对实践中主要问题所取得的一致意见,于2009年发布了《纪要》。《纪要》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纪要》一并就实务中关于受理方面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案例三涉及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诉权及行使的条件问题。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纪要》赋予了国有企业债务人以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权。同时,为了防止国有企业债务人滥用诉权,引导理性诉讼,《纪要》规定了两种防止滥诉的措施,提供诉讼担保便是其中之一。

案例四涉及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诉权问题。实践中,对于不良债权转让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或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主体资格有瑕疵,或部分清偿等问题,往往被认定为债权瑕疵,以此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五涉及受让人向国有商业银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诉权问题。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持社会稳定,《纪要》对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对受让人起诉原国有商业银行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受让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国有商业银行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案例六涉及受让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起诉追偿的情形,对于该种情形,《纪要》明确规定不予受理。但是,受让人对进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的担保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担保人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案例七涉及受让人向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起诉追偿的情形,该类民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的判断标准和具体范围。

004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

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戴某英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335号

【争议焦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各地分公司是否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裁判要旨】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已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地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东分公司)

原审被告: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恺公司)、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旭公司)等

信达广东分公司与仲恺公司、康旭公司签订的涉案《债务重组合同》第

十条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达广东分公司与本案原审各被告签署的系列涉及本案债权的《债务重组合同补充协议》《债务重组抵押合同》《债权收购协议》《债务重组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均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尽管相关约定具体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均指向由信达广东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戴某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民初6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戴某英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信达广东分公司作为分公司没有主体资格,实际债

专题一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丨005

权人应当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本案依约应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观点】

信达广东分公司与仲恺公司、康旭公司签订的涉案《债务重组合同》以及信达广东分公司与本案原审各被告签署的系列涉及本案债权的《债务重组合同补充协议》《债务重组抵押合同》《债权收购协议》《债务重组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均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尽管相关约定具体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均指向由信达广东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述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戴某英所称信达广东分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有涉案合同约定的债权人身份,本案依约应由实际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进而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实务解析】

虽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已经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却是债务人拖延诉讼的主要理由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

①对应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006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

第一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诉讼主体资格的专门性规定,有效解决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初期的诉讼主体问题。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于2021年1月1日将上述规定废止。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确认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地分公司亦适用该规定,故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一般不存在法律障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①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①本书“法条链接”中司法解释文件标注的文号,一般为发文文号,如果文件被修正过,则标注最近一次修正文件的文号。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