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集成丛书 物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集成丛书 物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作 者】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
【丛书名】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集成丛书
【页 数】 1525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23.03
【ISBN号】978-7-5216-2973-6
【价 格】218.00
【分 类】物权-民事纠纷-审判-案例-中国
【参考文献】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集成丛书 物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3.03.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集成丛书 物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内容提要:

本书包含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案例,在内容上有以下特色:一是突出裁判规则价值。以历年“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采用的物权、土地纠纷案例为精选基础,优中选优,提供给读者十余年积累的多类型、多视角的疑难新型典型性案例,概览人民法院的类型化裁判规则。二是方便读者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的理念,丛书分卷细化,每卷根据最新的案由、法律适用问题分类编排案例,以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案件焦点的核心内容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三是注重案例分析的实用性。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原“法官后语”进行完善,高度提炼案例对理解和适用新法新规的参考价值,为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为司法工作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集成丛书 物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内容试读

一、物权保护纠纷丨1

一、物权保护纠纷

(一)物权确认纠纷

001亲属之间一方全额出资购房登记于另一方名下时不动

产权属认定

一尹某才诉陈某风等所有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27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尹某才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风、尹某华、尹某荣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尹某良,尹某良于2017年4月9日死亡。尹某良与陈某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尹某荣、次女尹某华、长子尹甲、次子尹某才;尹某良的父亲母亲和尹甲都已经病故。尹某才于2012年5月9日、2013年4月1日先后向尹某华的账户转入30万元、23万元。尹某华于2013年3月18日向尹某良账户转入53.5万元。次日,尹某良将53万元转给付某装饰地

2丨物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产公司。尹某才自述2012年因尹某华向其借钱,其给付尹某华30万元。在2013年尹某良购买房屋时,尹某才和尹某华达成合意,由尹某华直接向尹某良支付房款以抵顶借款,并视为由尹某才出资。尹某华同意尹某才的上述陈述。(一)

【案件焦点】

尹某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于父亲尹某良名下,在尹某良其他继承人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尹某才享有房屋所有权。

【法院裁判要旨】①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求,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尹某良于2013年3月购买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尹某良。尹某才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尹某良对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达成了合意,由尹某才享有所有权。尹某良育有多位子女,尹某才如确需借名买房,有条件更有必要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对于无约定导致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尹某才承担;且尹某才和尹某良系父子关系,尹某才资助尹某良购房符合常理,故对于尹某才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①本书【法院裁判要旨】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条文均为案件裁判当时有效,下文不再对此进行提示。

一、物权保护纠纷丨5

判令登记所有权人按照约定协助实际所有权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难点在于,实践中大多数产生争议的是没有代持协议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首先,应当审查出资情况。应当由出资人举证其实际出资并参与办理相应购房手续的证据。权利人可能持有出资的证据,包括银行交易流水、刷卡记录、贷款还款记录等。法官在这类案件中,对于出资的认定至关重要,即使能够认定权利主张人对不动产的购置确系投入资金,亦要严格把握资金投入的原因,要排除借贷、赠与、顶账等原因,只有在全额出资且出资目的系为购置不动产支付时才能认定权利主张人出资购房。因系权利人出资购房,其购房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自己居住使用的目的,故在房屋查验、入住手续办理等方面,出资人应当最大程度参与,相反,登记权利人如若仅是借出名义,其对于房屋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并不真正关心,实际权利人应当对于房屋的购买过程进行举证。

其次,审查房屋控制情况。房屋购置的原因系满足实际权利人的占有使用需要,即在正常情况下,房屋应当由实际权利人实际控制。实际控制的考量因素包括装修情况、维修基金及物业费的交纳情况、水电燃气费的支付情况、房屋的维护情况等。即使实际权利人并未实际居住于房屋内,但是无论出租抑或者其他原因未占有使用房屋,权利人亦保持对房屋一定程度的控制和把持。实际权利人应当保留上述控制房屋的证据,法官依据上述证据确定房屋究竟由谁在占有使用,对于房屋实际权利人的判断至关重要。

最后,要审查借名买房的原因。正常情况下,实际权利人将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应当具备一定合理原因。可能基于限购、减少

6丨物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税费、登记权利人提取公积金等原因,使实际权利人甘愿“自冒风险”将房屋产权登记于他人名下,是否具备合理原因也是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考量因素。

结合本案,首先,不存在代持协议,在登记所有权人尚存在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尹某才有条件更有必要在交易发生时,通过订立合同方式,对于产权的实际归属作出约定,未达成约定,尹某才要承担一定风险。关于借名原因,尹某才自述其在外地不便于办理产权手续,故登记于其父亲名下,但是这个理由不能作为借名的合理原因。关于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案涉房屋一直由登记所有权人居住,尹某才一直在外地工作生活,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控制。关于出资问题,尹某才有两笔购房出资,其中一笔的给付时间存在偏差,无法认定与购房存在联系,无法认定争议房屋系原告全款出资购买。尹某才与登记所有权人系父子关系,将部分购房款赠与其父亲符合常理,综合房屋的出资、占有等情况,驳回了尹某才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从正常交易习惯、保持利益平衡的角度,顺应交易的正常行为模式,严格考察出资情况、出资原因、占有使用情况、未登记于权利主张人名下的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把握,不能僵硬地适用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否认真实权利人的权利主张,亦不能仅凭出资确认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

编写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张禾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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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