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朱晓娟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合同法》
- 【作 者】朱晓娟著
- 【丛书名】法学e系列教材
- 【页 数】 331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21.02
- 【ISBN号】978-7-5620-9785-3
- 【价 格】58.00
- 【分 类】合同法-中国-教材
- 【参考文献】 朱晓娟著. 合同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1.02.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合同法》内容提要:
本书依据我国合同法等债法的规定,阐释了债的概念、义务群、债权及其实现、债的类型等基本理论,介绍了债法及其请求权基础,讨论了债的履行及抗辩权,分析了债的保全和担保等内容。介绍和讨论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解释以及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具体的合同类型,还解读了侵权责任法、违约责任等债法知识。本书贯彻了解释论,辅之以立法论,较为简明,难易适中,非常适合各类法律人才的阅读与学习。
《合同法》内容试读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本章知识结构图
合同的瓶念与特征(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内涵与体系定位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分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客市野图主合同与从合同
干将是浮年为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合同法的概念与内容
合同法
合同法原则的概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正义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本章重点内容讲解
合同法的概述部分主要包括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与合同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发展趋势和作用等相关理论,这部分内容是学习合同法的基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应注意主体的平等性,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性及其法律行为的属性;对于合同的不同分类,应掌握其分类的标准及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内容体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的规范;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与变化,应注意《民法典》合同编在此种变化下应该进行的回应与发展趋势;《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适用、规范解释、漏洞弥补发挥着重要作用,应掌握《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的内容;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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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易规则,科学的《民法典》合同编对社会发展、经济效益、公平正义的实现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内涵与体系定位
(一)合同的内涵
在现代意义上,通常不再注重合同与契约意思相同与意思相对的区别,而将合同也称契约,二者具有相同的意义。〔1)在《法国民法典》中,契约被界定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合意”一词在古代日耳曼法、罗马法和教会法中都曾经被广泛使用。〔2】《德国民法典》将契约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放在总则第三章第三节中。英美法系国家较有权威并被普遍接受的合同概念是“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缔结合同能力的人以有效的对价自愿达成的交易或协议去执行或者不执行某个合法的行为”。在我国,许多法律部门中都有合同,显然不同部门法中的合同内涵有别。即便是同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在理论上其也存在着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及身份合同等类型的区别。《民法典》第三编上所规范的合同,依据该法第464条第1款,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同时,结合《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即《民法典》上的合同不包含身份合同。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是一对相对概念,〔3】虽然通说认为,《民法典》规范的是债权合同,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物权行
〔1)参见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郑云瑞:《合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页。
〔2】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7页)。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在私法上,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法、亲属和继承法上也有契约的概念。《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契约的定义,即从罗马法承袭而来(参见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3】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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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制度及理论,缺少承认物权行为的规范基础,故也无必要区分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作为《民法典》中的第三编,合同编将承担合同一般法的功能,成为调整各类合同的
一般性规范。
(二)合同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合同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两大法系有较大区别。在英美法系,没有法典化的传统,故其具有独立的合同法立法;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因其法典化的传统,合同与债始终联结在起,〔1)有关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多规定于《民法典》的“债编”中,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学理上多称之为“契约之债”而无单独的合同立法。我国立法受大陆法系影响深远,《民法典》在第三编中专门规定合同编。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发生在两方以上平等主体之间。不同于单方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是两方以上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上述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
2.合同以主体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意思表示的内容直接影响法律效果,故合同属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4.《民法典》上调整的合同通常是财产性的合同,即体现财产关系的合同或者虽然具有一定人身性质但最终体现为财产利益的合同,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的内容应适用的一般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性合同依据其他相关法律处理。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合同分类,即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作为纷繁复杂交易载体的合同,必然同交易方式一样存在多种多
〔1〕参见李永军:《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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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概念内涵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现实中,双务合同为典型而单务合同为例外。需要注意,“务”是给付义务而非泛指任何民事义务,〔1)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当然属于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
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承担次要义务,如附负担赠与,虽然受赠人依约定承担某种负担的义务,但因其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故仍为单务合同。
(二)区分意义
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解除及风险负担等方面应适用不同的规则。
1.在合同履行上,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的规则,而单务合同则没有适用抗辩权的空间。
2.在风险负担上,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产生风险负担问题,因合同类型不同而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3.在合同解除上,在双务合同中,在对方违约而守约方已履行合同时,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具备条件时还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依据合同的属性决定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若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已受领的给付。而在单务合同中,许多国家立法例排除了单务合同中解除制度的适用,〔2】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未排除单务合同中解除制度的适用,但适用违约解除的情形几乎没有,即使因违约而解除,因为单务性也只能是守约方负担返还义务而不发生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的后果。
〔1)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页。〔2)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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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分类标准是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付相应代价。
(一)概念内涵
有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权益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权益不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代价。合同有偿、无偿的分类与双务、单务的分类并非完全等同。通常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有偿合同并非都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都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都是无偿合同。以借款合同为例,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出借人依约发放款项,借款人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需支付相应的利息,故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成立以款项的交付为要件,合同成立后只是借款人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故为有偿合同、单务合同。
(二)区分意义
分类的意义在于当事人负担的注意义务程度、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合同保全制度适用、对善意取得适用的影响等均有区别。
1.债务人负担的注意义务程度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负有与其享有权利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相对较低,一般的轻过失可以免责,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负责,如《民法典》对有偿、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注意义务的不同规定。
2.对主体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中,因取得权利需要支付代价,所以合同主体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者在行为能力欠缺时应经过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无偿合同中,取得权利无需代价,故对纯获利益一方的行为能力可以放宽,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3.在合同撤销权的适用上不同。债务人通过合同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债权人依据撤销权进行债权保全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为无偿合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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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作者: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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