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师华|(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际经济法概论》

【作 者】师华
【页 数】 192
【出版社】 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 2022.06
【ISBN号】978-7-5765-0189-6
【价 格】49.00
【分 类】国际经济法-高等学校-教材
【参考文献】 师华. 国际经济法概论. 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2.06.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国际经济法概论》内容提要:

《国际经济法概论》内容试读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本章主要内容及重点

本章除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外,也对其主要原理加以介绍。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范围和体系;第二部分为国际经济法的萌芽、形成和发展;第三部分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等在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地位;第四部分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第五部分为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第六部分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最后探讨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含义及学习方法。

本章的重点是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①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具体来说,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服务和技术贸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法上的关系,也包括国内法上的关系;既包括国际经济法主体公法方面的事项(如待遇原则),也包括私法方面的事项(如各种合同关系),而且在一项具体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常常同时具

①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3年,第5页。

001

国际经济法概论

有双重的法律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也调整自然人、法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或法人间因经济交往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从其性质来说,不仅包含有当事人之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而且含有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是一种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多层次性和立体性的特点。

所谓纵向关系,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条约及国内立法对法人、自然人的国际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和调节的关系,如投资保护、市场准人、外贸管制、外汇管理、海关监督等,这是一种纵向对国际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管理的统制关系。在这种统制关系中,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处于从属于国家的地位。

所谓横向关系,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第一种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及/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例如,世界各国彼此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调整缔约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或者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为协调贸易、货币等国际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关系这种宏观的横向国际经济关系,事关重大,必须由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加以调整。第二种是(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相互间发生的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关系,这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在平等有偿的基础上建立的国际经济流转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就在于其平等性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实践中,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体性质决定了横向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体性。国际经济关系是统一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私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往往是国家、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自然人、法人与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就会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不可能发生。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障私人间的正常国际经济交往。反之,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又制约和影响着私人间的经济关系,国家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对于私人间的经济交往具有重要的限制和促进作用。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从事跨越国境的生产、交换、消费活动的主体不仅仅是国家,主要还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生产的统一性决定了由此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①而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又决定了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统一性,从而也决定了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②

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一)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不仅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国家(或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

①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年,第5页。

②刘颖、邓瑞平著,《国际经济法》,中信出版社,23年,第7-8页。

(002

◆国际经济法概论

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选择解决争议的程序性准据法和实体性准据法。在这里,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国内规范和国际规范,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和冲突性规范,对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特点,一览无余。

四、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体系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含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涉及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包括合同法、保险法等。这类法律规范通常是统一适用于国内与涉外经济关系的,因此,原则上属于国内法,只有那些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如统一合同法以前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才会归人国际经济法。第二层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如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外资法以及涉外税法等。第三层次,国际商业惯例,指的是那些为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所认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不包括那些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例。第四层次,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含了相关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和国际惯例等。①

国际经济法包括以下五个主要的分支: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主要是国际商事仲裁)。如进一步细分,国际贸易法还可以分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贸易的管制法律等。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经济关系包括货物的运输、保险、支付、结算等。国际贸易法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和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贸易关系可发生于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因此,它所包含的规范既包括国际贸易的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包括国家的贸易管制法等国内法规范。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包括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海外投资保险关系以及国家间为保护投资而产生的关系。所以,国际投资法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和双边以及多边的投资条约。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金融关系包括国际金融交易(如贷款、融资、证券交易)关系,国际结算与支付关系,金融管理关系,国际货币体制等。其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银行法、证券法、外汇管理法等。

①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3年,第9页。

(004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四)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包括国家同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税收条约和国家的涉外税法。

(五)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主要有国际商事仲裁法。

由此可知,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类法律规范,以国际经济交往为基础,以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在遥远的古代就已经存在。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后,国际经济法才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其标志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三大支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贸总协定》。接下来,本书将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分为古代的萌芽阶段、近代初步形成阶段、现代的形成和发展阶段三个阶段进行阐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萌芽阶段

人们之间的产品交换和商业交往,早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和部落间就已经存在,自国家产生以后,不同国家政府及其民间的经济交往和经济关系不断发展,并相应地产生了早期的一些国际经济法规范,如古代国家的涉外经济法律规范和区域性的商人习惯法。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和两河流域,国际贸易相当发达,古埃及人和苏美尔人的铸币已经在国外流通,其银行家在国外发行纸莎草信用证和黏土片支票,并被外国出口商接受。在古埃及法和汉穆拉比法典中记载了调整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古埃及法中有调整跨国借贷、租赁、支付和海上贸易的法律规范。汉穆拉比法典则有调整跨国买卖、跨国借贷、跨国支付、船舶碰撞、船舶租赁、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古希腊城邦全盛时期,希腊人在航海贸易中创制了国际海上贸易习惯法,并设立特别法庭加以实施。赫勒尼斯后期,罗得人于公元前6世纪开始将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作为判案依据。经过几个世纪,这些商业习惯被汇编成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的海事法律《罗得海法》。古罗马时期有“万民法”和“市民法”之分,还有与陆上贸易相分离的调整海上贸易的海事法。“市民法”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的关系。“万民法”的大部分内容是调整经济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法律,如所有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万民法”仍然是古罗马的国内法,但是,它对于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有重要影响。海事法律综合了地中海地区所有古老的海事规则和新惯例,同时适应新的需要,延续到以后6个世纪。在东罗马后期还产生了巨型海事法典《巴西里卡法》。该

(005

◆国际经济法概论

法典重新汇集了罗马帝国所有海事法条规范,并对《罗得海法》重新解释。法典包括公法、私法和海事审判程序,法典的实体法部分适用于地中海东部地区,为后世海商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中世纪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交往也日益增多。从地中海沿岸各自治城市到西欧大陆各国,商法日渐发达,特别是出现了至今仍然受其影响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奥裂隆海法》《维斯比海法》和《汉莎同盟航运法》。同时从11世纪起,各国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也得以形成和发展。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扩展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和德国。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及破产程序等。商人习惯法跨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由商人自己选出的法官来执行,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解决商人的纠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15世纪,欧洲国家为了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开始通过条约形式调整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产生了一些国际经济条约和条款。1417年,英王亨利五世与布尔格尔公爵和弗兰德伯爵缔结的条约中规定有最惠国待遇条款,1496年,英国与荷兰订立的商务专约中规定了互惠待遇及税则

古代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调整国际商事交往的法律规范数量少而且零散,在法的体系中不具有重要性。

(2)国际经济交往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领域,涉及的法律主要是民商法及国际商务专约,领域单一狭窄。

(3)贸易上自由竞争,法律上自由缔约,少有公法或经济法

(4)诸法合体,或者说,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处于萌芽状态。

二、国际经济法的初步形成阶段

自16世纪后期起,地理大发现导致欧洲各海上强国制海权和海上贸易控制权扩张,国家间竞争日趋激烈。17世纪中期后,欧洲大部分国家因工业革命而进人资本主义社会。陆上贸易与海上贸易日趋频繁,国际经济贸易空前发展。西欧各国在接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开始将自治性和国际性的商事习惯法转化为国内法,制定具有民族主义特征的民商事法。法国开风气之先,于1673年和1681年分别制定了统一调整国内外商事、海事关系的《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这两部立法对资本主义国家商事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欧洲国家纷纷仿效。荷兰于1721年颁布了《鹿特丹海事条例》:普鲁士于1727年颁布《普鲁士海事条例》:西班牙于1737年颁布了《比尔堡海事条例》;英国也开始成文立法,1734年制定了《船东责任法》,1786年制定了《商航法》。到19世纪末期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国家通过一些强制性法律规范直接管理经济。各国商品和资本跨越国界大量流动,使许多国家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都具有了世界性,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工业,建立了许多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加强对本国经济的干预,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为此各国普遍制定了对进出口贸易实施管制的各类法规,经济法逐步成为一个独立于

(006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