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张文瑛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经济法教程》

【作 者】张文瑛主编
【页 数】 310
【出版社】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 2017.08
【ISBN号】978-7-5682-4645-3
【分 类】经济法-中国-高等学校-教材
【参考文献】 张文瑛主编. 经济法教程.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7.08.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经济法教程》内容提要:

本书共分为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破产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商标法与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教程》内容试读

总论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

2.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3.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4.熟悉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

5.熟悉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种类

6.了解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7.了解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导入案例N

【案情简介】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我国香港特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索罗斯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了近千亿港元进行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货币发行局制度,减少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了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主要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项措施。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当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的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曾荫权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

【问题】请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分析香港特区政府的行为。

2经济法教程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

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本书对此并不加以严格的区分。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应用1-1】王强同学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

【解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为法,统治阶级中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法,这个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例如,奴隶制法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封建制法确认对农奴的半占有,资本主义法确认人身自由、契约自由等,都不是由任何人的主观好恶所决定的,而是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这往往是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的结果。统治阶级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考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一定的让步。但这种让步只能是非根本利益上的让步,目的是保全统治阶级

第一章总论3…

更大的、更为根本的利益。所以,王强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应用1-2】课后,A和B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犯了法,

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

【解析】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这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除有其共同利益外,还有各自的特殊利益,要使法就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利益作出规定是不可能的,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以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的,他们的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作出违法犯罪行为,说明他们企图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凌驾于整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之上,如果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最终必将从根本上危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以,

A和B讨论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习惯势力的强制,这些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的,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普遍适用。

【应用1一3】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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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答案为B。法不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而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也可以称为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等。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参加的法律关系非常广泛。还有一类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

●机构和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

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财产所有权人有要求他人不作出侵害其所有权或妨碍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是

第一章总论5

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关系中,买方承担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卖方出售物的权利;卖方享有获得买方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向买方支付出售物的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与义务。因此,客体也是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只有这样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和作用的对象。在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同,并在不断发生着演变。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许多原来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在却不是了,如奴隶的人身在奴隶社会可以成为买卖关系的合法客体,但在现代社会已被杜绝:而原来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在却属于法律关系中非常普遍而重要的客体,如纯净的饮用水、清洁的空气、不受噪声干扰的环境等。

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一货币及有价证券。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

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

6经济法教程

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

·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卵子提取,尸体捐献,人体解剖等现象大量出现,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等活动也日益增多,人体(部分或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已被民法理论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特殊的物而加以保护,但是这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物质形态与精神利益的统一体的“人身”。所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应用1-4】公民王某与某医疗中心签订协议,承诺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疗中心,用于帮助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分析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形成的法律关系。

【解析】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形成遗赠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内容是王某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疗中心,用于帮助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客体是王某人身的一部分—眼角膜。

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时也构成法律事实。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迁与社会革命可引起整个社会关系状况的全面变革,进而导致国家法律关系的变化。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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