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 第3卷》(荷)格劳秀斯著;(美)弗朗西斯 W.凯尔西等英译;马呈元,谭睿译|(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战争与和平法 第3卷》

【作 者】(荷)格劳秀斯著;(美)弗朗西斯 W.凯尔西等英译;马呈元,谭睿译
【丛书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页 数】 414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17.10
【ISBN号】978-7-5620-7826-5
【价 格】118
【分 类】战争法-研究
【参考文献】 (荷)格劳秀斯著;(美)弗朗西斯 W.凯尔西等英译;马呈元,谭睿译. 战争与和平法 第3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10.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战争与和平法 第3卷》内容提要:

本书主要研究了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在序言中论述权利和法律的起源。靠前编共三章,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并解释主权的意义;论述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第二编共二十五章,论述了战争的起源,以及人的权利、皇帝继承法、使节的尊严、刑罚的性质等。第三编共二十五章,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和平的种类和战争条约等项内容。

《战争与和平法 第3卷》内容试读

第一章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1·

第一章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

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

一、论述的顺序安排

我们已经论述了谁可以发动战争以及可以为什么理由发动战争的问题。下面,我们应当确定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1)以及允许的程度和方式等问题。

战争中允许实施的行为或者是绝对可允许的,或者是按照事先承诺可允许的。所谓绝对可允许的行为,首先是从自然法角度来看可允许的行为;其次是从万国法角度来看可允许的行为。现在,让我们先从自然法的角度考察战争中允许实施哪些行为。

二、规则一,为达到战争目的而必要的行为可以被允许;对此的解释

1.第一,正如我们在前面多处谈到过的那样,作为一个道德问题,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可以从该目的本身获得其内在价值,因此,我们为保障某种权利而实施必要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这种行为的必要性应当从道德意义上,而不是从行为的外在形式与目的严格对应的角度来理解。(维多利亚:《战争法》[o.15])至于我在这里所讲的权利,它仅指严格意义上的在特定社会中实施行为的能力。

〔1】奥古斯丁(圣)在《书信集》lx[ccxx.12]“致博尼法斯书”中精辟地指出:“如果你仍然有必要进行战争,愿你在战争中坚守信仰并追求和平。”在《书信集》ccv[clxoxxix.6]中,他又指出:“因此,即使在进行战争的时候,也应当做一个追求和平的人。”

根据普罗科匹厄斯在《汪达尔战争》【[L.xv]中的记载,关于在战争中坚守正义的问题,贝利萨留对他的战士们做了一次经典的演说。奥罗修斯在《以七部史书驳斥异教徒》VⅡ[VL.xx]中指出:“让我们看看在基督教时代,当内战无法避免的时候,信仰基督教的国王们是以什么方式进行战争的。”然后,他在该书[VⅡ.xx]中谈到狄奥多西(狄奥多西一世一中译者注)时说道:“让他们叙述一下自从罗马建城以来发生的战争吧:战争的开始有着如此正当和必要的理由,战争的结局也如此的神圣和完美,以至于战争中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屠杀,胜利后也没有出现血腥的复仇。”

·2·战争与和平法(第三卷)

我们在前面第二卷第一章第三节中曾经讲到,如果我没有其他办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我就可以采取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反抗对我实施攻击的人,即使他的攻击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其原因在于我进行自卫的权利并非产生于他人的犯罪,而是自然法赋予我的一种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2.与此同时,按照维多利亚在《战争法》[os.18,39,55]中的论述,当面临急迫危险的时候,我可以夺取他人的财产而不必考虑对方是否有罪。虽然我不能因此而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因为这样做不符合行为的目的),但我可以在自己的安全得到充分保障之前利用它。我在前面第二卷第二章第十节中论述了这个问题。

另外,根据自然法,我有权取得被别人占有的我的财产;如果难以取得该财产,则像追偿债务那样,我有权取得与该财产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这同样属于所有权产生的原因,因为如果不这样做,被破坏的公平秩序就不能得到恢复。

3.按照西尔维斯特在《西尔维斯特全集》“论‘战争’的词义”[I,

no.I0,v,prima]中的观点,因为惩罚是正义的,所以,一切为实施惩罚所必要的暴力也是正义的。同时,作为惩罚组成部分的所有行为,比如以纵火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财产,无疑都属于正义和罪刑相适应的范畴。

三、规则二,战争的权利不但来自最初的战争理由,而且来自其后出现的理由

第二,必须承认的事实是,我们进行战争的权利不仅来自最初的战争理由,也来自其后出现的理由,就像在诉讼案件中那样,在提起诉讼以后,方往往会取得一种新的权利。因此,如果有些人在战争开始后以结盟或者臣服的方式与对我们发动进攻的人联合在一起,这就赋予了我们为保护自己而与他们进行战争的权利。

与此相同,那些参加非正义战争的人,尤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战争非正义性质的人,有义务赔偿战争费用和损失,因为他们对这些费用和损失负有责任。同样,那些参加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战争的人也应当受到惩罚,尽管对他们的惩罚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正是基于这个理由,柏拉图在《国家篇》[v.xvi=471B]中赞成进行战争,“直到无辜的受害人迫使有罪的加害人受到应得的惩罚为止”。

第一章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3·

四、规则三,尽管实施某些根据战争目的不允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谨慎从事

1.第三,必须指出的是,在有权实施的行为以外,战争中还有许多属于行为人目的之外的、间接和不存在权利根据的行为。〔1](维多利亚《战争法》[op.cit.,o.37])我们在前面第二卷第一章第四节中曾经讲过这种行为在自卫的情况下是如何发生的。为了取得属于我们的财产,当无法取得该财产本身时,我们有权取得比该财产价值更大的其他财产;同时,我们有义务返还超出该财产价值的部分。与此相类似,我们可以炮轰满载海盗的船只或匪徒驻扎的房屋,即使这样做可能危及同一艘船上或同一所房屋内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他无辜者。奥古斯丁(圣)在《书信集》cliv[xvii.5]“致普布利乌斯书”中指出:“如果一个人在自己的不动产周围筑起了围墙,而另一个人在企图利用围墙时因墙体倒塌而死亡,我们不能因此认为筑墙的人犯有谋杀罪。”

2.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多次告诫过的那样,符合对权利的严格解释的行为并非总会被允许,或者并非在所有事情上都会被允许。实际上,对邻居的爱往往使我们保持克制,而不是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外,我们还必须注意防止实施并非实现目的所必要的行为,包括当前和预计可能实施的行为,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行为带来的利益将远远大于令人担心的损害,或者尽管现在看来利弊相等,但它预计产生的利益将远远大于对产生损害的担心。不过,做出这种决定需要进行谨慎判断。当存在疑问时,作为一种更安全的做法,我们应当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而不是仅仅顾及自己的利益。最睿智的导师耶稣曾经借主人之口讲了这样一个比喻:“不必(薅稗子),恐怕薅稗子,连麦子也拔出来。”(《圣经·新约》“马太福音”[xii.29];托马斯·阿奎那:《最高神学》[Ⅱ.i,qu.64,art.2])塞内加(小)在《论宽恕》Ⅱ,end[I.xxvi.5]中指出:“不加区别地杀死大量人口应当是大火和天灾的结果。”历史告诉我们,在听取安布罗斯(圣)的告诫之后,狄奥多西(狄奥多西一世—中译者注)对一次毫无节制的复仇深表忏悔。

〔1)关于这一点,参见托马斯·阿奎那:《最高神学》[Li,qu73,at8];莫利纳:《论法律与正义》[tract ii,disp.121]。

·4·战争与和平法(第三卷)】

3.另外,上帝有时的确会实施大规模惩罚。不过,就像我们在前面第二卷第二十一章第十四节中讲过的那样,这是因为上帝对我们拥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但与此同时,他并没有授予我们相互支配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把他的行为当作仿效的榜样。作为全人类的主宰,上帝也经常行使权利,为了少数善人而饶恕整个社区的恶人,无论该社区有多大。在这一方面,上帝显示了其作为法官的公正性,我们在亚伯拉罕和上帝关于所多玛的谈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圣经·旧约》“创世纪”xvi[xvi.23f])

从这些一般规则中,我们可以了解自然法允许我们对敌人采取什么行动以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采取行动。

五、对为敌人提供物资的人采取什么行动可以被允许;区别及解释

1.经常会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针对那些并非敌人,而且他们也不愿意被称为敌人但却为敌人提供物资的人,采取什么行动可以被允许呢?我们知道,这个问题从过去到现在一直颇多争议,因为一些人支持对他们进行无情的战争,另一些人则坚持认为他们的行为属于贸易自由的范畴。

2.首先,我们必须对他们提供的物资加以区别。有些物资,如武器,只能用于战争;有些物资可以用于享受和娱乐,但在战争中毫无用处:还有一些物资既可以用于战时,也可以用于平时,如金钱、给养、船舶和海军装备。〔1)

对于第一类物资,根据普罗科匹厄斯在《哥特战争》[]中的记载,阿马拉珊萨对查士丁尼所说的话无疑是正确的:那些为敌人提供战争物资的人

是敌人的盟友。

对于第二类物资,其提供者不应当受到指责。塞内加(小)在《论利益》[VL.xx]中指出,如果善意的表示既不会赋予暴君更强大的能力去毁灭

一切〔2),也不会增加他已经拥有的权力,他愿意对暴君表示善意。也就是说,如果对暴君表示善意无害于国家,人们就可以这样做。为了解释这一点,塞内加(小)补充说:

〔1)雅典人称之为“禁制品”,即禁止出口的物品,包括绳索、防水材料、木材、蜡、沥青等。参见注释学家对阿里斯托芬的《云》【准确地讲是《蛙》第305行】和《骑士》第282行所作的评注。

〔2】参见帕鲁塔:《威尼斯历史》第七卷。

第一章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5·

“我不会为他提供可以用来使仆从听命的金钱:如果他希望得到大理石和长袍,这种爱好奢侈品的习惯并不会给别人造成伤害。我不会为他提供士兵和武器;如果他喜欢优伶演艺以及可能驯化其野蛮性格的物品,我将非常乐意奉献。我不会为他提供配备三排桨和带有青铜撞击设备的船只;但会提供游艇、带卧铺的游船和为使国王陶醉于海上所需要的其他没有意义的物品。”

不过,按照安布罗斯(圣)在《论职责》[I.xxx.144]中的观点,对阴谋与国家为敌之人表示宽容不是一种值得称道的慷慨大度的行为」

3.对于第三类物资,即既可以用于战时也可以用于平时的物资,我们必须考虑战争的实际情况。如果不截获这些准备运送给敌人的物资我将无法保护自身的安全,我就有权截获它们。正如我在前面第二卷第二章第六节中论述的那样,急迫需要赋予了我这样做的权利。不过,根据《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格列高利教令集》[V.i6&17]中的规定,除非存在其他理由,否则,将来我要为此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

如果现在把这些物资提供给敌人会妨碍我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且提供物资的人知道这一点,(例如,我将要夺取一座被围困的城市,或者正在对港口进行封锁,并且完全可以预料到对方将会投降或者同意签订和平条约。)那么,他就要对其行为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就像一个人放走了被关在监狱里的我的债务人或者协助他逃脱后,他需要对因此给我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一样。在发生损害的情况下,提供者的物资可以被扣押,而且我可以为损害赔偿的目的要求转移该物资的所有权。

如果提供物资的人尚未给我造成损害,但他希望放任这种损害的发生,我就有权通过扣押其物资的方式迫使他以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为我将来的安全提供保障。(西尔维斯特:《西尔维斯特全集》“论‘恢复原状’的词义”[pt.Π,§12])

另外,如果我的敌人行为的非正义性十分明显,而且向他们提供物资将增强他们在一场邪恶战争中的实力,那么,提供物资的人不但要依照民事法律对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要依照刑事法律受到惩罚,因为这种行为就像一个人把明显有罪的被告人从将要对他实施惩罚的法官面前劫走一样。基于这个理由,根据我们关于惩罚的论述,应当判处为敌人提供物资的人与其所犯罪行相当的刑罚,甚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没收他的财产。

·6·战争与和平法(第三卷)

4.正因为如此,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通常会向其他国家发表关于战争的公开声明,〔1)声明的主要目的是说明本国进行战争的正当理由,并希望其他

〔1)参见针对埃及人,萨拉森人及其他民族联合进行战争的事例。《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格列高利教令集》[I.xxxvi..11]、[V.vi11]:《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教令集》[vii.Un.]:《天主教教会

法典大全·共同教令集》[V.ⅱ1]。

以意大利文出版的一本名为《康索拉多海法》的著作中收集了希腊、日耳曼、法兰西、西班牙叙利亚、塞浦路斯、巴利阿里群岛、威尼斯、热那亚等国皇帝的诏书。该书第二百七十四节探讨了部分值得思考的问题,并阐明了以下一些原则:

如果船只和货物都属于敌人一方,那么,它们很明显将成为捕获方的财产;如果船只属于与捕获方处于和平状态的一方,但货物属于敌人一方,则捕获方可以迫使船只装载货物驶向本方的港口,但捕获方应当向船主支付运费。另一方面,如果船只属于敌人一方,但货物属于其他人,则后者必须就船只的价格进行议价:如果运货人不愿意议价,货主将不得不与船只一起前往捕获方的港口,并向捕获方支付使用船只的费用

1438年,在荷兰与吕贝克和波罗的海及易北河沿岸的其他城邦作战期间,荷兰议会在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这样一项决议:如果商品明显地属于其他人,即使它们在敌人的船上被发现,也不构成战利品的一部分。此后,这一项决议被承认为法律。这也是丹麦国王的观点。1597年,丹麦国王派遭一位使节前往荷兰及其盟国,告诉他们他的臣民有权在海上自由航行并运送货物去西班牙。而荷兰当时正在和西班牙进行一场艰苦的战争

法兰西一直允许与本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其他国家自由地进行贸易,甚至包括与本国的敌国进行贸易。这种贸易自由被如此不加区别地予以适用,以至于敌人经常利用他人的名义隐匿自己的财产。法兰西关于自由贸易的规定首先出现在1543年法令的第四十二章中:1584年的法令和后来的法令延续了这一立场。这些法令明确规定,在战争时期,法兰西允许与本国保持友好关系的各国从事贸易活动,只要这些贸易活动是在他们的船上,以及通过他们的人民、船只和货物进行的;法兰西允许他们运送货物到他们希望去的任何地方,只要这些货物不属于可以服务于战争的物资,而且他们并非旨在帮助法兰西的敌人;如果他们运输可以服务于战争的物资,法兰西可以取得这些物资,但需要支付公平的价格。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两点:第一,根据这些法律,战争物资不属于可以被合法捕获的对象:第二,普通货物在更大程度上免于被捕获的危险。

我不否认北方的一些国家有时在以不同的方式利用另外一项权利,他们考虑的是暂时的利益,而不是维持永久的正义。英格兰人曾经以自己正在进行战争为借口干涉丹麦人的海上贸易,结果引发了两国之间的战争,战争以丹麦向英格兰征收贡赋的方式结束。尽管后来英格兰支付贡赋的原因已经改变,但“丹麦贡赋”的名称一直延续到征服者威廉的时代,征服者威廉建立了现在统治英格兰的王朝忠实于历史的德图在《当代历史》[XCVL.xw]关于1589年的历史事件中记录了这一事实。

另外,最聪明的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于1575年派威廉·温特爵士和皇室委员会秘书罗伯特·比尔前往荷兰。他们此行的目的是为了向荷兰方面表明,在荷兰与西班牙进行的战争中,英格兰不能容忍荷兰捕获从英格兰起航前往西班牙港口的船只。温·里德在《荷兰历史》关于1575年的历史中记载了这件事。英格兰人卡姆登在他的历史著作《伊丽莎白时期的英格兰及爱尔兰编年史》有关1576年的历史事件中也对此做了记录。不过,从英格兰人和西班牙人相互矛盾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当英格兰人自己与西班牙人为敌的时候,他们对从日耳曼的部分城市出发前往西班牙行使航行权的船只进行了干涉。为了了解这种矛盾的做法,这些著作值得一读。看起来,英格兰对航行自由的干涉缺乏明确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英格兰人在自己的著作中也承认了这一点。他们的著作中援引了两个主要论点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护:一是日耳曼人运往西班牙的是战争物资:二是从前的条约禁止把这种物资运送给敌人。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