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问题研究》金锦花,于海斌,李微娜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票据法问题研究》

【作 者】金锦花,于海斌,李微娜著
【页 数】 222
【出版社】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 2017.07
【ISBN号】978-7-206-14087-7
【分 类】票据法-研究
【参考文献】 金锦花,于海斌,李微娜著. 票据法问题研究.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7.07.

图书目录:

《票据法问题研究》内容提要:

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本书对票据法所做的研究,选取票据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票据理论、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票据交付、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票据抗辩权、票据伪造及票据诉讼举证责任等问题,以票据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为中心,较深入地进行了个案探讨,尽可能体现国内和国外票据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现实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出发,给予理论上的说明与解释。

《票据法问题研究》内容试读

第一章

票据理论研究

第一章票据理论研究

票据理论是票据上特有的法律行为论,是关于票据债务发生和票据权利取得的法律关系综合的构成理论。①综观票据理论,虽然在欠缺交付的场合如何定性票据行为的效力方面多有探讨,但实质上,各学说以不同的法律意义赋予票据的作成和票据的交付,依此对票据行为的效力形成不同的判断标准。票据行为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用纸上记载要件事项并签章而制作票据,为“票据的作成”;将已作成的票据交付于票据权利人,为“票据的交付”。

一、票据理论存在的意义

日本学者田中耕太郎曾否认票据理论存在的价值,通过对票据理论进行消极的评价,尝试不以票据行为为中心,而综合考察票据上的各种法律关系。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亦认为:“所谓的票据理论,其根本缺陷是无视各个票据行为的特性,而试图以单一的理论进行说明。因此,票据理论容易沦为假定性解说和概念游戏,而这正是徒然追求理论精致的结果。应该直视各

票据行为的实体,尝试构筑适合各种票据行为的理论。”②

然而,这种对票据理论的消极评价,并没有太多赞同者,大多数学者仍然肯定了票据理论存在的价值。日本学者铃木竹雄认为:“虽然并不是没有怀疑票据理论存在价值的学者,但是明确各种票据行为的本质,形成了对票据债务人以何种形式、于何时负担债务等问题综合的构成理论,对于票据法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即使适用不同票据理论的结果也相差无多,但是合理的结论不仅以合理的理论为基础,就法律已进行详细的、明确规定的部分,附之以最为符合事实、最为容易理解的理论,这在学术研究上是非常有

①[日】庄子良男:《手形抗弁論》,信山社1998年版,第199頁。

②[日]大隅健一郎:《手形法小切手法講義》,有斐閣2001年版,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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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问题研究

必要的。”①日本学者小桥一郎亦认为,票据理论欲理解票据行为的本质,解明票据上义务的发生根据,并非仅仅是概念的游戏;当然,应该注意避免沦为概念游戏,但是有必要弄清楚以往的学说基于对何种问题的关注而使用了诸概念。®可以说,“只有明确票据债务的成立和票据权利的移转之法律要件及效果的票据行为论即票据理论,才是决定这些要件欠缺时所发生的票据抗辩的性质及效果的基础理论”③。

在我国,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票据行为的性质为何,无须再争论。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梁宇贤认为:“以上两种学说(契约行为说与单方行为说),互有利弊,其对票据行为性质之说明,皆可适用,故英美学说与德日学说各有其存在之理由。…然近代各国票据法,对有关重点,悉已规定齐全,上述两种学说之结论及其优劣,实无再争辩之必要。”①但是,“采取何种学说,对票据立法的规范技术,司法判例中适用法律的说明等仍会有较大影响”⑤。如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洋一所言:“各个票据行为非必具有同一性质,但若从统一可能性去探讨,以求得同一之性质,并以之作为票据行为共通之性质,实有其实益。”®即使有数种学说都导出几乎同一的结果,但必须考虑哪

一个学说更为合乎逻辑、哪一个学说更符合本国的立法现状、哪一个学说对于有关票据的各种问题能够作出统一的解释。

二、票据行为一元构成论

票据法学者通常论述的票据理论大抵分为两大派别,即契约说与单方行为说。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单方行为说则认为,票据行为是

一种单方行为,仅有行为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行为说

①[日]鈴木竹雄:《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1957年版,第96頁。

②[日]庄子良男:《手形抗弁論》,信山社1998年版,第275頁。

③[日]庄子良男:《手形抗弁論》,信山社1998年版,第281頁。

④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⑤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⑥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44页。

第一章票据理论研究

又分为创造说及发行说,并在契约说及发行说的基础上又形成了权利外观说。但无论上述的何种学说,对票据行为均采取了一元的构成模式,即票据行为人自始发出一个意思表示,而票据行为则因该意思表示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有效成立。

(一)契约说及其评价

契约说首创于19世纪,英美法学者多采此说,而在德国、日本则为少数说。该说认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债权人订立了契约,而契约的成立,首先票据债务人必须作成票据,并由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于票据债权人,而票据债权人又必须受领该票据,票据行为才告完成。而票据本身即为契约,无须另外订立契约来证明票据关系的存在。我国学者王明锁主张契约说,认为承认票据行为的契约性质更具科学性,也有利于实践①。票据关系的产生是票据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往往就票据的种类、金额以及支付的时间等进行约定,达成一致的意见。票据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它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票据债权人在票据发行时就是明确的,票据上的收款人就是票据债权人,主张票据行为属契约行为,符合实际情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洋一亦认为:“票据行为亦为法律行为,仍以意思表示为其构成要素,殊不能悖于

一般意思表示之原理原则,发行说或创造说均未能把握票据行为之性质,容

有商榷之余地。”@

提倡契约说者认为,票据上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除意思表示的发出外,尚须到达于相对人始为成立,而“其对外发表(发信及到达),除交付外别无他途”③。这样,按照契约说的主张,票据行为人未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即所谓欠缺交付的场合一基于占有委托(如票据作成后托他人保管而受托人违反委托意旨将票据转让于第三人)或者

①王明锁:《票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

②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69页。

③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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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问题研究

占有脱离(票据作成后被盗、遗失或其他违背本人真意的事由而为第三人取得)一即使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及签章而已作成票据,其意思表示亦尚未最终完成,票据债务不成立。这样,票据交付的欠缺作为对物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向任何持票人主张。但是,对于善意的持票人来说,票据是否经过签章人有效的交付而置于流通,在流通中是很难查证的,而“契约说将未交付而流通的票据所导致的风险通过对物抗辩分配给持票人负担,虽然保护了出票人,但是严重牺牲了持票人的利益”②,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及交易安全。另外,契约说者认为,票据债务发生的根据是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而契约的成立须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即不仅要有行为人要约的意思表示,还要有相对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之承诺意思,大多认为是依相对人之持有票据而定”③。总而言之,契约说论者认为,票据行为并非完全无视票据受让人的意思而发生效力,即使不以受让人承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至少亦存在承诺的意思,而该意思通过受让人受让票据而体现出来。①这样,在存在影响相对人承诺意思表示生效的情况下,如行为能力的欠缺、意思表示瑕疵等情况,即票据债务不成立,从而该事由构成对物抗辩,不利于保护善意受让人。

综上所述,按照契约说的主张,票据的作成仅为票据上意思表示的表示行为要素之一,是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准备阶段,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票据的交付是票据上意思表示发出及送达的方法,也是意思表示的一个要件事实。可见,在契约说之下,票据的作成与票据的交付二者均无独立的法律意义,均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是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表示行为要素。但是,这种理解不仅不利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而且难以确定作成票据后交付于相对人之前的阶段票据上的记载及签章究竟为何种效力,因此,“在票据到

①丁南:《我国票据理论及其与票据现实交付的关系》,《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54页。

②丁南:《我国票据理论及其与票据现实交付的关系》,《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54页。

③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45页。

④[日]小橋一郎:《手形·小切手法の基礎》,成文堂1990年版,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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