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家 第8辑》王卫国|(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金融法学家 第8辑》

【作 者】王卫国
【丛书名】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年度论文集
【页 数】 400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17.09
【ISBN号】978-7-5620-7763-3
【价 格】79
【分 类】金融法-法学-文集
【参考文献】 王卫国. 金融法学家 第8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09.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金融法学家 第8辑》内容提要:

本书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以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重点,以 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为补充,对于民事诉讼实务中的管辖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管辖制度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在这个特定的时间点,本书以新颖的视角对民事诉讼管辖问题进行了关注和研究。这是《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后的首部专门研究管辖问题的著作。

《金融法学家 第8辑》内容试读

第一篇

金融法的理论问题研究

金融性财产冻结的权益冲突与分配研究3

金融性财产冻结的权益冲突与分配研究

刘少军·

内容摘要:当代经济被称为金融经济,它是以流动性和效率性为核心的经济,财产权利中的行为性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比归属性权利更重要,是保障财产价值增加或损失减少的核心权利。但是,在我国目前有关财产冻结的法规中,并没有区分金融性财产和消费性财产,而是将财产的价值性权利与行为性权利一并冻结。这不仅侵犯了当事入的财产权益,同时给其带来了潜在的财产损失,甚至导致了许多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效果的现象。因此,在当代社会必须充分认识到财产的行为性权利,在行政机关、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财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冻结权益,以实现社会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关键词:财产冻结法律性质法规现状权益冲突冻结原则冻结程序

一、金融性财产的特征与性质

目前世界的法学体系基本上是在实物经济和工业文明时期建立起来的,法律在财产保护的设计上也是以实物财产为核心的,反映在财产冻结行为上,就是将全部的财产权利都予以冻结,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当代经济已经成为金融经济。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美国有约200万亿美元金融资产,国内生产总值约为18万亿;欧元区有约100万亿欧元金融资产,国内生产总值约为10万亿;它们之间的比值约为10倍。我国金融资产约为200万亿人民币,国内生产总值约为68万亿,它们之间的比值约为3倍。(1)这既说明金融资产的规模目前已经远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也说明我国在金融资产的增长上还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批准重大项目:“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虚拟经济安全运行法律保

障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B148)的阶段性成果。

〔1)王军著:《按照美国标准中国金融资产有400万亿空间》,“2016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的讲话,

载《新浪财经网(根据讲话整理)》,2016年6月5日,http:/6 nance.sina.com.cn。

4金融法学家

广泛的空间。同时,也指明了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方向,以及法律应努力保护的经济领域。同这一历史背景相适应,在金融经济条件下法律必须注重金融性财产的保护,反映在财产冻结上就是应充分认识金融性财产与消费性财产的不同特征与性质,努力保护金融性财产正常经济功能的发挥,不应超出实现合理冻结功能的需要,不应任意侵犯被冻结人或第三人的金融财产权益,影响金融经济甚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合理增长。1)

(一)金融性财产的基本特征

金融性财产是指处于货币流通、货币融通与经济风险分配领域中,具有较强流动性的各种非实物性财产,如存款货币、预付价值、支付工具、股权财产、债权财产、期货合约、衍生品合约、支付准备金、交易保证金、虚拟化实物财产等。它们的基本特征是观念性、流通性、增值性、波动性、连锁性和系统性。首先,这些财产主要不表现为某类具体的有体财产,而是一种观念上的价值。通常,它们是被登记在金融机构各种类型流通账户中的,不具有现实客观实物存在的财产价值。第二,这些财产是处于流通中的财产,时刻准备进行不同价值类型和财产类型的交易与转换,以实现其价值的增值或风险的回避,这也是这些财产形成和存在的基本理由。第三,这些财产具有价值增值性,这种增值既可以来自价格的变化,也可以来自财产本身的价值增值。第四,这些财产的价格具有波动性,会随着自身价值与市场供求的变化发生波动,有时波动的幅度还比较大。它要求必须时刻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流通,否则可能会随时减少投资收益或扩大投资损失。第五,这些财产是处于经营过程中具有关联性的财产,而不是滞留在某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领域的稳定性财产。一旦某一环节出现停滞或流通断裂,不仅会影响该主体自身的经济活动,还会影响相关主体的正常运行。第六,这些财产的流通状态会通过系统性联系和杠杆作用对整体经济构成影响,限制其流通可能会引起经济的系统性反应,造成整体经济的风险,甚至金融或经济危机。

在现实生活中,“储蓄+消费=可支配收人”,〔2〕被储蓄起来的财产会全部形成投资,它既可以转化为对金融性财产也可以转化为对实体性财产的投资,而消费则是对有体财产或无体财产的实际占有和消耗。虽然,有体性财产投资形成的资产是用于生产经营性消费,纯粹消费性财产是用于生活领域的消费,它们在财产增值属性上有明显的区别,但就流动性上来讲可以将其统称为消费性财产。在此我们可以将消费性财产定义为,处于生产经营消费或生活消费领域中,具有

〔1)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起,将发展金融经济作为基本的国策。目前我国实

体经济的发展也已经基本到了顶点,今后也必须以发展金融经济为核心。并且,这也已经成为我国的国策。

〔2)[美]萨缪尔森著,高鸿业译:《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3页。

金融性财产冻结的权益冲突与分配研究了

较强流通稳定性的财产。它的基本特征是财产客体的实在性、占有性、消费性平稳性、归属性和微观性。第一,这些财产主要强调的不是观念上的价值,而是客体的现实存在。第二,这些财产强调的不是价值流通,而是财产客体的实际占有。第三,这些财产强调的不是价值的增值,而是生产经营或生活中的实际消耗。第四,这些财产较少进人流通领域,通常不会出现价格的较大波动。第五,这些财产权利人关心的不是过程中的价值,而是财产客体的最终归属。第六,这些财产的流通只会导致主体的变化,不会形成客体数量的增减,不会形成多倍于原有财产数量的杠杆效应,不会系统性地放大或缩小它对经济的整体性影响。因此,它的流通状况通常不会引发经济的系统性风险或危机。

(二)金融性财产的法律性质

金融性财产与消费性财产的这些特征,必然反映在它们的法律性质上。金融性财产的法律性质是它区别于其他财产,特别是消费性财产的法律特殊属性,这些特殊属性主要表现在它们的价值追求、法律体系和具体权利内容上。价值追求是法学的目标,是进行法律体系划分、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执法机关具体实施法律的最高准则。“目的是全部法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自

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1)“因为法学不是数学,目的的思考才是决定性的”。2〕我国法律特别强调法的价值追求,任何法律的第一条都明确地规定了该法的价值追求,这是对世界法学理论和实践的重要贡献。只可叹这一点并没有得到我国主流法学理论的认可,我们主要延用的仍然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理论。3】在法学价值追求上,作为财产它们既具有主体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但在不同类型财产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对于消费性财产,法律核心保护的是财产客体的归属和财产占有、使用的安全;对于金融性财产,法律核心保护的是财产价值的流通和财产流通的效率,效率和流通是金融的核心,如果没有效率和流通也就没有必要存在货币和金融。同时,价值追求的不同也决定了法律体系的不同,通常消费性财产的规范主要体现在民商法体系中,金融性财产的规范除在民商法体系中做出一般性规定外,主要规定在金融法体系中。〔4)

财产法学中价值追求和体系的区别,最终必然反映在具体的财产规范上。在

〔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09页。

〔2)[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

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3参见我国全部立法中第一条的具体规定,以及我国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著作的基本观点。

〔4)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中消费性财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中金融性财产的规定,以及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消费性财产和金融性财产价值追求和法律体系方面的具体规定。

6金融法学家

具体财产规范上,金融性财产与消费性财产除具有财产方面的一般性规范外,还有其各自的特殊规范,这些特殊规范主要表现在财产的归属权利和行为权利上。通常消费性财产主要规定它的归属性权利,较少规定行为权利:金融性财产除规定有特殊的归属权利外,主要规定的是它的特殊行为权利。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们的归属权利、财产权利、支配权利、收益权利、追及权利、强制权利等方面。第一,消费性财产以所有为确认其归属权利的核心,通常被称之为所有权;金融性财产以账户记载的主体名称为确认归属权利的核心,归属主体通常并不享有全部财产权利。第二,消费性财产以客体为财产的核心,强调的是使用价值或是财产的实体:金融性财产以价值为财产的核心,它不强调客体的占有和使用而是强调它的价值。第三,消费性财产通常没有特殊的支配权利规定,它的所有主体通常就是支配主体;金融性财产有许多特殊的支配权利规定,它的归属主体并不一定是支配主体,或者许多主体都享有一定的特殊支配权利。第四,消费性财产以公平合理为交易生效的原则,以占有和使用为核心保护的对象;金融性财产以程序合法为交易生效的原则,收益或风险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以整体的交易效率为核心保护的对象。第五,消费性财产具有追及效力,直接对财产行使权利;金融性财产不具有追及效力,它以账户主体来确定财产的归属,它的财产归属关系是过程性的而不是最终性的,主要是对主体而不是对客体的权利。第六,消费性财产对强制措施通常没有限制性规定,这是由其财产权的统一性和直接性决定的;金融性财产则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是由其财产权的分散性、多主体性和间接性决定的。〔1〕

二、金融性财产冻结的法规现状

金融性财产与消费性财产在权利结构上的区别表明,它们虽然都是财产却各自有其权利结构上的特殊性,在构建财产冻结方面的法律体系时必须从总体上将它们区别对待,以便在具体的规范中按照它们各自的特点进行制度设计。这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以及未来金融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的推动和保护作用。同时,金融性财产冻结制度还与冻结本身所要实现的基本功能相关。财产冻结是对财产原有运行状况的“破坏”和原有财产权益的“侵犯”,应在保证财产冻结基本功能实现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对财产权利及其运行状况的干预,在冻结功能实现与干预财产现状之间达到最佳的均衡。

(一)金融性财产冻结的基本功能

研究财产冻结制度必须首先研究财产冻结的功能,评价这些功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充分性。否则,冻结财产制度就没有合理的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1】参见世界各主要国家现行法规中,消费性财产及其行为权利与金融性财产及其行为权利的具体规定。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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