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法专题研究》张小虎|(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埃及法专题研究》

【作 者】张小虎
【丛书名】湘潭大学非洲法文库
【页 数】 212
【出版社】 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 , 2019.09
【ISBN号】978-7-5687-0341-3
【价 格】46.00
【分 类】法制史-专题研究-埃及
【参考文献】 张小虎. 埃及法专题研究. 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 2019.09.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埃及法专题研究》内容提要:

基于借鉴与移植、传统与现代、变革与衍新的视角,对埃及法展开专题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首先,古埃及法律特色显著,作为人类早期神权法的代表,“亡灵书”的普遍性以及较多的“女性权利”是这一时期特色;其次,近现代埃及在殖民入侵的中主动求变,积极效仿法国法,走上了以1948年《埃及民法典》编纂为核心的法制近代化进程,并影响到十余个西亚北非国家;最后,当代埃及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不断变革,如何在外来法律文化与传统伊斯兰法律文化中找到宪法变迁的连接点,这些问题决定着未来埃及的政治走向。目前,国内尚无埃及法律史的专著,本书将为学界研究埃及的法制发展与变革提供理论支持,也是展现湘潭大学非洲法研究特色的又一新成果。

《埃及法专题研究》内容试读

序言

序言

据西方史学家考证,古埃及文明约肇始于公元前5300年,作为人类历史上发源最早的古代文明之一,其文化和制度对后世及周边其他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自法国人商博良创设埃及学以来,有关古埃及的文字、考古、风俗、历史等成为了学界竞相研究的热点问题,相关成果不断涌现。时至今日,金字塔、木乃伊、象形字、法老咒语等仍占据了各大科普读物的首篇位置。然而,从法律文化和历史发展的交叉角度研究埃及的成果并不多见,国内与埃及法直接相关的著述不逾十部,这极大地增加了笔者对埃及的法律文化和法制史展开专题研究的兴趣。拉开埃及文明史的宏大图谱,结合其法制演进的宏观脉络,埃及这个多元文化融合共存的国度为域外法史研究提供了丰富素材。

约公元前3100年,美尼斯统一上、下埃及,开创了埃及的“法老时代”,在随后的31个王朝两千余年的时间中,古埃及形成了一套具有典型神权法特色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维西尔主持下的司法、发达的契约法律、相对较高的女性权利,以及玛阿特(Ma’t)女神影响下的朴素正义观等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期间虽有两次波斯帝国的控制期,但整体法律制度上仍以法老专制统治为核心。公元前332年,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击退了波斯人,在其后约三百年的托勒密王朝中,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开始影响埃及,直至公元前30年,埃及沦为了罗马帝国最大的海外行省,市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让埃及基本处于罗马法的版图之中,时至今日,其实体法领域仍保留着许多来自罗马法系的理论和制度。然而,639年至641年间,阿拉伯人击败了在埃及的拜占庭军队,在逊尼派的沙里阿传统影响下,埃及的法律制度走向了

埃及法寺题研究

全面伊斯兰化,成为了典型的伊斯兰政教合一国家,为当今二元化的司法体制奠定了基础。

近代以来,1517年马穆鲁克战争让埃及沦为奥斯曼帝国的一个省,在奥斯曼素丹的统治下,通过在埃及委派总督“帕夏”,使其继续保留传统沙里阿制度,却也保留马穆鲁克并让其担任地方长官,这一时期的法律伊斯兰化特征显著。随后的1798年至1801年,法国人打着解放埃及的旗号,短暂入侵埃及三年,但殖民活动也迫使埃及积极求变,通过自上而下的社会改革,效仿西方列强,推动其法制现代化进程。从1882年始,英国殖民者在埃及实行间接统治并在1914年宣布其为英国的“保护国”,普通法系的程序法因领事裁判权和混合法庭开始被埃及民众所熟知,直到1952年埃及才通过革命正式脱离英国而独立。期间,埃及的现代法律制度逐步成型,沙里阿和西方法相互融合由此形成了大量的成文法典,二元化司法体制也最终确立。

至此,埃及已连续被外族统治长达两千三百余年,波斯、希腊、罗马、阿拉伯、法国、英国等影响让埃及成为了当今“混合法系”的典型国家。正如其新宪法规定:“伊斯兰沙里阿原则是主要的立法渊源。基督教和犹太教的教法原则是埃及基督徒和犹太教徒个人地位、宗教事务和精神领袖选择的主要立法渊源。”可见,多种文明的交互影响及不同法律文化的混合赋予了埃及法无尽魅力。然而,埃及法律发展历史长久,制度复杂多变,本书也只能择其一二做专题论述,管中窥豹而已,尚需进一步论证和商榷,望本书能引发学界对埃及法的关注和研究,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专题一:古代埃及法律文化与女性权利研究

专题一:古代埃及法律文化与女性权利研究

约在公元前4500年至公元前3500年间的涅伽达文化I期时,世界上第

一个奴隶王朝在埃及前王朝早期出现,通过考古陶器上的符号推断,此时的埃及已经出现了王权、私有制和阶级关系的萌芽。带着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埃及进入了“法老时代”,包括前王朝时期、早王朝时期、古王国时期、第一中间期、中王国时期、第二中间期、新王国时期、第三中间期和后王朝,共9个时期31个王朝。约公元前3100年美尼斯征服埃及,建立了统

一的古埃及王国,开启了“法老时代”;公元前332年,亚历山大解放了波斯人占领下的埃及,托勒密时期的开始标志着古埃及“法老时代”正式结束。在该阶段中,母系氏族社会末期遗留下来的风俗,使得古埃及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普遍较高,在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甚至享有较多的“权利”,与同时期的亚欧地区其他文明呈现出显著差异,成为古埃及法律文化中最具特色的内容,个中缘由,值得探究。另一方面,当时的埃及社会还流传有一种特殊的“死亡文化”,或日“来世文化”,对死后灵魂永生的向往,影响了古埃及人现世的生活。在考古发现的《亡灵书》中展现出来的“来世审判”场景生动地再现了人类法律文明发展早期的神权法特征,是人类法律文明发展早期“潜势法”的理论印证。《亡灵书》中的“灵魂审判”画面显示,死者对生前违法作恶行为的否定回答将“决定着”死者能否升入天堂,这促使了古埃及人在生活中维持着一种朴素的公平正义思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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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法专盟研究

古埃及时期女性地位较高、拥有较多权利,这是当时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这与同时期其他亚欧文明相关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从历史文献中可以推断,在家庭生活方面,古埃及女性享有的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财产处分权、继承权等。此外,她们还在政治、经济领域与宗教、社会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并拥有一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可以从古埃及的母系氏族特质、宗教信仰崇拜、传统生活习俗、婚姻继承习惯等方面,探析古埃及时期女性的权利及其成因。

古埃及女性权利探析

埃及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文明发源于公元前4000年左右,独特的象形文字、完善的政治体系和多神信仰的宗教系统在那时逐渐形成。公元前3100年左右,上埃及国王美尼斯征服埃及,建立了统一的王国,开启了埃及的“法老时代”①,该过程一直持续至公元前332年马其顿亚历山大对埃及的征服。据史料记载,古埃及时期的女性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不少民事权利。西方宗教学创始人麦克斯·缪勒(Friedrich Max Muller)曾认为:“自古至今,女性在社会如此有地位,恐怕埃及数第一。”古埃及物阜民丰的社会背景,为女性的社会地位及享有的诸多权利提供了物质基础。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享有与男性同样的继承权,能够处分自己的财产,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女性能够对事物发表独立看法。更有甚者,一些受到过良好教育

①古埃及时期前后共经历了前王朝时期、早王朝时期、古王国时期、第一中间期、中王国时期、第二中间期、新王国时期、第三中间期和后王朝,共9个时期31个王朝,至公元前332年,亚历山大解放了波斯人占领下的埃及,随后进入了托勒密时代,至此,古埃及时期正式结束。虽然在托勒密王朝(公元前332元一公元前30年)和罗马王朝(公元前30年一公元395年)时代,埃及国王也称作“法老”,但学界通常将其称为希腊和罗马文明影响下的“古典时期”。据此,本文主要探讨古埃及时期,即“法老时代”埃及女性的权利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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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女性权利探析

的女性,掌握了读写能力,能够跻身于国家统治阶层。英国考古学家蒂尔·黛丝莉(Til Desley)更是说:“古埃及妇女在经济、法律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权利,而且拥有性自主权,不要说古希腊、罗马妇女无法与她们相比,即使19世纪以前的欧洲妇女都望尘莫及。”①因此,“古埃及的妇女,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家庭关系中,都占据了一个较高的位置。”②古埃及文明孕育下的女性拥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和相关民事权利,相比两河流域、赫梯、古希腊等同时期的文明,古埃及有关女性权利与地位的规定是不可思议的,个中缘由,值得探析。

一、古埃及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

古埃及女性的权利和地位首先表现在家庭生活中,基于不同的女性家庭角色,而享有不同的家庭权利。作为家庭成员的妻子,有自主缔结婚姻和自由解除婚姻的权利,并拥有独立的财产且能自由处分;作为家庭成员中的母亲,不仅在家庭中地位很高,还能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作为家庭成员中的女儿,还拥有继承遗产等权利。

(一)婚姻自主权

古埃及法律将婚姻划入到私人事务的领域调整,国家权力极少对此作出限制,给予男女双方较大的自由度。古埃及女性在婚姻中享有的权利与男性几乎无差,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达成意思一致,便可以缔结婚姻或者解除婚姻,并且没有特别烦琐的仪式要求。譬如离婚的程序,只要有证人在场,完成相应的仪式双方就能解除婚姻关系。

1.女性自愿缔结婚姻的权利

在婚姻关系缔结上,“法老时代的埃及,结婚完全是个人私事,无需任何法律或宗教的程序、仪式,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并居住在一起,就意味着两人已经成婚。”③由于结婚是个人行为,因此古代埃及女性

D J.Tyldesley,Daughters of Isis:Women in Ancient Egypt,London:Penguin Books,1994,p.12.

②井涛:《古埃及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25页。

③[法]安德烈·比尔基埃:《家庭史》,袁树仁等译,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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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法专题研究

拥有较大的择偶自由度,同时因为爱情的因素而选择婚姻的情况占有较大比重。通常,为了保障女性的婚后生活,私人之间也会就婚姻事项签订婚约。但是“婚约”并不是必需的法律文件,它常常在婚后并在子女出生后写成,婚约通过书面文字对丈夫与妻子的财产分配发出指令。①最初婚约是由双方的父亲签订,到后来便可以由男女双方直接签订。这种惯例一直延续到托勒密时期。

2.女性自主解除婚姻的权利

在婚姻关系解除上,离婚同样也是私人事务,国家不干预。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离婚事宜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双方皆无异议便可以发生法律效力。我们所知最早的关于丈夫有权提出离婚的案件发生在古埃及第十二王朝(公元前1991年至公元前1786年),而第一个妻子对丈夫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则发生在大约公元前500年。②古埃及离婚的标准也较低,只需证明双方无法相容即可。但是,丈夫离弃妻子,必须退还妻子的嫁妆和婚约中的聘礼,因为在法律上,这部分是妻子的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妻子还将获得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1/3,但妻子与别人通奸造成的离婚例外。这种婚姻习俗的保留,不仅能保障女性在婚后的基本生活,同时也能保障女性的再婚权利。综上,女性可以自主解除婚姻关系,从古埃及习惯法中可以看出,离婚事务属于私人领域,国家不应插手,离婚完全由夫妻自行处理,且男女双方均享有再婚的权利。

(二)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

古埃及的女性不仅有拥有自由缔结与解除婚姻的权利,也拥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继承权方面,来自国家的干预很少,基本上都是由财物所有人的自由意志决定,古埃及人可以通过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和财物的分配。由此推论,古埃及女性与男性在继承中的权利大致趋同。如,“第三王朝时期份土地转让文书记载:梅杰恩的母亲涅布斯凯涅特不是直接把土地转让给

①[法]安德烈·比尔基埃:《家庭史》,袁树仁等译,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2 P.W.Pestman,Marriage and Matrimonial Property in Ancient Egypt:A Contributionto Establishing the Legal Position of the Woman,The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Vol.80,1963,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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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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