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忠奎初级公开课会计实务经济法知识点考点整理讲解视频课程|百度云网盘

    会计考试其实有很多知识点要学习,很多同学觉得难都无从下手,但只要用心学习,还是可以学好的,本课件是李忠奎老师的初级入门课程,适合刚开始想学习考试的同学。从整体上把握课本内容,尤其是资产这一章,我们可以看到它分为七个小节,分别为: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交易性金融资金,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明确这一章所学的内容可以帮助我们从整体上把握这一章的脉络,从而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至于迷茫。要明确定义,许多知识点和考点都是从定义出发的。比如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货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有道选择题就是根据资产的定义来的:选出下列不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项-----A经营租出资产B闲置设备C融资租入资产D经营租入资产。把握了“企业拥有或控制”这一关键句之后,我们很容易在选项中选出“经营租入资产”这一项。熟练掌握会计准则的内容。虽然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内容很多,但是都十分重要,考试也会经常涉及到,所以我们在学习过程应要重视。熟记会计方法及公式。确定应收款项减值的方法直接转销法备抵法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按实际成本核算;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按计划成本核算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2\预计使用寿命年数总和法: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初级会计实务这门课虽然快结束了,但在备考期间仍要不断做练习题巩固知识,只有基础知识扎实,考试时才能游刃有余。感兴趣的同学快来下载学习吧,根据老师的讲解结合自身不足多多练习,弄明白知识点原理,一定可以更快速地学习好知识,在以后的学习考试中也一定有所收获!...

    2022-12-14 坏账准备算法 坏账准备要求

  • 强化进阶-李忠奎会计初级资格证经济法私教班30小时|百度云网盘

    每个人手里都想有很多证书,强化进阶-李忠奎会计初级资格证经济法私教班30小时,祝你考证一臂之力加油哦~那零基础考生如何备考呢?跟会计专业的考生相比,零基础考生没有专业优势,但我们可以提前备考,更充分地备考。大家可以制定好每日的学习计划,然后将计划打印出来,每完成一天的学习任务,就打钩,既能提高自身学习积极性,又能保证学习时间有效化。1.教材看不懂:缺乏财务基础,常被一些专业名词搞晕,教材内容理解不准确。2.备考无重点:对初级会计考试情况了解不足,无法分清难点和重点,有时精力分配不合理。3.需要更多学习时间:和有基础考生相比,0基础考生知识点理解慢,做题时思路不活跃,需要更多的学习时间。零基础考生备考时有哪些优势可利用?1.备考态度更端正:了解自己的不足,所以更努力,愿意下苦功。2.不受教材变化影响:从头学起,对考点没有错误印象,不会混淆记忆。3.备考针对性更强:针对考试安排学习内容,对知识点掌握的程度与初级会计考试更匹配。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劣势也能变成优势!备考时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学习资源,脚踏实地,相信大家一定能轻松过关!有些人是学会计的必须要考,有些人是只想拿个证,但是不管怎么说,考试是要复习的,裸考能考上的机率可太小了!...

    2022-12-14

  •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内容大全刷题班-夏至完结版|百度云网盘

    刷题是永远的神,在你所有的知识都学会了,就必须要刷题!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内容大全刷题班-夏至篇!一、初级会计考试共有两个科目,分别是《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是一门偏理科性质考查的科目,涉及文字型考点和计算类试题,需要考生注意理解原理,将重点知识进行标注和归纳,通过习题的训练进行会计处理的巩固。《经济法基础》偏文科性质,不仅仅需要考生学会理解,还要对于一些知识点熟练背记,要求考生具备归纳和比较的能力。考生在学习过程中结合教材,回归教材,重视历年教材变化中新增知识点。二、零基础备考初级难吗?改革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可以进入会计行业,但改革后大家需要一步到位拿下初级会计。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难度为新增从业部分知识难度和初级会计考试难度之和,约为原来从业考试难度的2.83倍。近年来,初级会计考试题目更多以案例方式呈现,十分灵活。对于缺乏知识衔接和理论基础的考生来说,自学备考初级会计师考试知识内容多、入门难、压力大。如果初级会计报名考生不熟悉无纸化考试形式,不仅要面临考试范围广、知识点多的问题,还会有考试流程和功能操作方面的困扰。每年考会计的人都很多,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就两门,就60分,过了就过了!所以复习到位,做题够多,你就没啥问题了!...

    2022-12-14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 2020注会经济法超押(考前资料)押题考点妙记学习资料整理|百度云网盘

    注册会计师一直是个大热门项目,很多人都想要考取这个证,但是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很多,本课件是注会经济法专项练习学习资料,感兴趣的同学可以下载学习哦!作出明确的判断。案例分析题即使判断错了也不会倒扣分!说明理由。首先,过渡性语言并非评分要点,可以适当省略。其次,考生不需要一字不差的引用条文,可以适当变通,只要交代清楚关键词即可。总的来说,考生能够相对准确的引用法律条文,最好采用“判断+条文”的模式,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判断+具体分析”的模式。如果考生时间充裕,也可以选择“判断+条文+具体分析”三步走的模式。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1.约定不明的处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又想要考注会的同学一定要提早准备起来,需要掌握很多知识点,要多花时间来练习才能够更快速地掌握学习方法,多练习做到熟能生巧一定可以成功的!...

    2022-12-14 法国经济法 经济法确立的标准

  • 《2008国家司法考试 商法经济法》王小龙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2008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作者】王小龙主编【丛书名】司考之路系列【页数】380【出版社】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ISBN号】978-7-80080-821-0【分类】商法-中国【参考文献】王小龙主编.2008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05.图书目录:《2008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内容提要:本书为“司考之路系列”之一,是司考名师辅导经验的总结。本书内容包括商法和经济法。商法以企业法为重心,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企业法实质上是组织法,组织体的成立、运作和机构组成是其主要的着眼点。《公司法》是其中的核心部分,只有该法每年都会考核案例分析题,分数最多,本书也用最大的篇幅来分析该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和《保险法》地位相当,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难度,但因其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理解起来较为容易。《票据法》则晦涩难懂,为便于读者理解,本书特意举了很多实例进行讲解,相信能使读者茅塞顿开。《海商法》可以说是商法中投入产出比最低的一个,内容多、理论深、分数少。本书去粗取精,用最简练的笔墨捕捉其中最重要的考点,相信能使读者大大松一口气,最大程度地减轻负担。该法与国际经济法中的许多制度有密切联系,读者可对照学习。《2008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内容试读第部商法公司法第一讲公司人格本讲结构:本讲介绍公司的基础性知识,是在将公司“拟人化”处理的基础上分析公司的概念、特征、能力以及分类。本讲内容是整个公司法的理论基础,难度不大但内容重要,其中公司人格的否认制度和一人公司以及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是考核重点。考点一:公司的概念与持证重点法条《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济法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考点解析(一)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中出现了大量专业术语,下列用语有其特定含义,读者在学习之始必须首先明确: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①“★”表示法条的重要程度。真题演练(2007-3-26)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考点二:公司人格的现代修正重点法条《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商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经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①本题考查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即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则对公司享有“股权”。本题答案为B。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考点解析如上所述,典型意义上的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拥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均具有社团性,因此股东人数在2人以上。但是,随着公司法的现代化,我国现行公司法已对这些传统上的公司特征进行了修正,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人”是对公司这一组织体进行拟人化处理的结果,法人同自然人一样具有自己的人格,即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地承担责任。但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过于注重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它可能为股东特别是控制公司的股东谋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从而成为侵权责任的工具和手段。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regardofcororateero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iercigthecororatio'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gtheveilofthecororatio),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它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的,只具有公司形式的公司,由于其独立人格名存实亡又被利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应当予以否认。具体而言,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商法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此类现象极为普遍,诸如以少报多;由经主管单位提供虚假的出资证明或资金担保或由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虚济假验资证明;或在公司设立时由他人贷借资金注册登记,在公司成立后便抽逃出资,使公法司“空壳”运行。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表现为成立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或虚构外商投资搞假合资、合作经营,或以亲友、家庭成员作为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而实为独资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又如虽为子公司,但利润全部上缴母公司,而且自行承担全部债务。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自然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它们一方面以公司形式和公司名义取信于债权人进行欺诈交易;另一方面又享有国家赋予公司的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当他们不能清偿债务时,却要被挂靠公司承担责任。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如A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即将公司的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企业脱钩,另行组成新的B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合同约定A公司的债务B公司不承担。形象地说,亦即新设公司脱掉亏损公司这个“壳”,而由另一个公司法人继续独立经营。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母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在经济上却是母公司统一控制下的一个经营整体,所以母公司往往为了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而滥用其控制权、支配权,人为操纵、干预子公司内部的各种活动,致使子公司实际丧失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试读结束···...

    2022-10-19

  • 经济法》潘慧明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经济法》【作者】潘慧明主编【丛书名】浙江省普通高校“十三五”新形态教材;经济管理类基础平台课程系列规划教材【页数】238【出版社】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03【ISBN号】978-7-308-19004-6【分类】经济法-中国-教材【参考文献】潘慧明主编.经济法.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03.图书封面:经济法》内容提要:本书共分为七个专题,分别从经济法律基础、企业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等七个方面编写。教材除介绍必要的基础知识外,着重讲述与企业的组建、知识产权的应用、合同的签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济纠纷的处理等企业经营管理内容相关的法律制度。《经济法》内容试读专题一经济法律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保障。遵循市场规律、接受法律的约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主体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结果。系统地了解法的一般理论,熟悉经济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一般规律,掌握分析、处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能运用法律知识与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进入职场前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学习要点通过本章学习,建立对法理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认识,熟悉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了解法的要素,清楚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了解法的渊源、分类,掌握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掌握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事实的后果;熟悉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分类,熟悉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案例导入A公司向B公司购进货物一批,交由C公司运输,C公司安排D车运输这批货物,途中与E公司所属的F车相撞(经交警认定,F车对事故负全责),造成D车及所载货物损失严重。结果,A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收到B公司的货物。思考:该案例中涉及哪些具体的法律关系?这些具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法律事实是什么?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词义(一)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在我国古代,“法”写作“灋”。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表明,古代的“法”和“刑”通用,“刑”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法要像水一样公平,所以法字是三点水旁(从水):因为离(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经济法兽,可以判断是非善恶)能够用角去触有罪的人,所以法字的另一边是惠和去(从去)。在古代,“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说文解字》记载:“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就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虽然自秦汉以来,“法”和“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实际上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法的范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尤指刑律。而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时由日本输入。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二)西方国家历史上法的用词在西文中含有“法”、“法律”语义的词更为复杂。除英语中的“lw”一词与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如拉丁文的iu和lex,法文的droit和loi,德文的recht和geetz,等等。而iu、droit、recht等词除了有“法”的意思,还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二、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法作为社会规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或交互行为。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法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向,明确规定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法是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事或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对社会全体成员均有效。(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制的社会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所谓法的制定,就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如我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总则)即属此类。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法的认可就是对社会上已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政策等)赋予法的效力,这是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具有法的国家意志属性。专题经济法律基础《《·阅读材料我国现行立法程序我国现行立法程序,这里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第二阶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其中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第三阶段,法律的完备阶段。其中包括法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三)法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通过规定权利,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通过规定义务,人们的行为得到某些约束。(四)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一切社会规范(道德、教规、纪律、习惯等)都具有强制性,即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然而,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思考法与其他社会规范有何本质区别?四、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就是法的根本性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的优势,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第二节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一般认为,法的要素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这三个要素构成。一、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通常具有明确的定义和使用范围。法律概念是构成整经济法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一)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一是表达功能。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司法判决的重要工具。二是认识功能。借助法律概念,民众可以认识法律的内容,进行法律交流和法律实践活动。三是改进功能。丰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二)法律概念的分类1.依据概念涉及的内容分,法律概念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涉人概念是关于人的概念,如“公民”、“自然人”、“法人”、“法定代理人”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故意”、“过失”、“受贿”、“代理”等。涉物概念是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如“标的”、“金额”、“动产”、“不动产”、“时效”等。2.依据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确定性概念通常指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的概念,这些概念的解释不允许自由裁量;不确定性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在运用时需要法官或执法者自由裁量。3.依据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不同,法律概念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一般法律概念指适用于整个法律领域的法律概念,是法律概念的最高等级,如权利、义务、责任、规则、原则等。部门法律概念指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概念,如债务、行政相对人,就只分别适用于民法、行政法领域。二、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释义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1.假定假定,也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只有当一定条件具备时,该规则才能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如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部分就是假定,而且是由多项适用条件组成的。2.行为模式行为模式也称处理,即法律关于允许作什么、必须作什么和禁止作什么的规定。由于法律允许作什么就是授予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法律要求作什么、禁止作什么就是设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因此,行为模式也称为“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专题经济法律基础《《在法律文件中,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通常使用这样一些术语或表达方式进行表述:可以、有权、有…的自由,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等。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肯定性法律后果是确认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予以保护甚至奖励。否定性后果是否认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予保护甚至对行为人施以制裁。任何一条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按照一定逻辑关系结合而成的,缺一不可。当然,在立法实践中,有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为了防止法律条文过于烦琐,在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时,常常对某个要素加以省略。但是,省略并非不存在,被省略的要素存在于法律内在的逻辑关系中,只是没有被明文表述出来而已。要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也可能分别见之于不同的法律条文。现学现做1.单选题在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A.假定B.行为模式C.肯定性法律后果D.否定性法律后果2.多选题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三)法律规则的种类1.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授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自由,对于权利主体而言不具有强制性,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授权性规则通常采用“可以”、“有权”、“有…的自由”等用语。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不利性的特点。义务性规则通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等用语。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2.按照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以合意或单方意志经济法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性,允许当事人以合意或单方意志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三、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对法律的制定,对理解法律具有指导意义;法律原则还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实践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思考在中国,法律原则如何适用?第三节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一、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一般有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两种不同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关系;在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在中国,部落氏族社会时的法是习惯法,在朝代更迭过程中,法的渊源种类多、变化大,总的来说,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包括律、令、格、式、典、敕、科等。到清末,我国法律开始学习并借鉴吸收西方民法法系国家法的渊源,形成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在内的法的渊源。(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1.宪法宪法是我国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极其严格,不同于一般法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6···试读结束···...

    20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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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经济法通论(第4版)》【作者】李振华,方照明主编【页数】288【出版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09【ISBN号】978-7-5764-0098-4【价格】56.00【分类】经济法-中国-高等学校-教材【参考文献】李振华,方照明主编.经济法通论(第4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09.图书封面:经济法通论(第4版)》内容提要:《经济法通论(第4版)》内容试读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1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本章概要】本章主要讲授法的体系、形式、效力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代理制度、法律责任的基本常识。通过本章的学习,读者应初步了解我国法的架构,认清什么是法,法与法之间的关系,为什么要学法、知法、守法,如何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等。【导入案例】某日,长沙黄花机场、福州长乐机场、深圳宝安机场呼叫中心接到电话,一名男子称其在JD**2、3U*8、CZ**3、MF*8四个航班上放置了炸弹。经调查,“炸弹”电话是湖南沅江人王某编造的虚假信息。因为王某的一通电话,机场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未飞航班顺延起飞,已飞航班紧急备降,防爆专家再次对飞机、货物、行李进行全面检查,机场方面安排旅客重新安检。这不仅造成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而且严重影响了航空航行秩序。法院审理查明,航空公司为排查险情,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造成燃油费、服务费等直接经济损失54720元。后来,王某被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近年来,针对航空器的“炸弹”威胁事件时有发生。考察其过程,大多是临时起意;究其原因,更是啼笑皆非。有的是想挽留负气离开的女友,有的是想阻止债权人的追债,有的是不满用工单位的低工资待遇…而王某“就想试试看飞机是不是真的会停飞”。审判实践表明,飞机“炸弹”之所以被人利用,主要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提起“法律”,大多数人敬而远之。在普通百姓看来,法是国家的事,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的游戏,是管“坏人”的工具。其实,法律并非神秘莫测,也并不是与普通人毫无关系。它就在我们身边,与我们的工作、生活、休闲、娱乐、交友息息相关。驾车外出,严禁酒后驾车;招聘员工,要签劳动合同;开店办厂,不得以次充好;网络场所,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玩笑逗乐,尊严为度…只要是人,只要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就不可避免地2经济法通论要与法律产生联系。一个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要实现其预期的目的,要使自己的行为有价值,就必须学法、知法、守法。否则,就可能出现守法不自知、违法不自省的现象,等到身陷囹周,就追悔莫及了,王某的悲剧就源于此。一段时间以来,“高薪诚聘”猜猜我是谁”“税务局退税”“恭喜您中大奖了”等骗局屡现社会,上当受骗者不乏其人。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与陷阱,你如何慧眼识“骗”,又如何能独善自身呢?法律将为你的行为提供标准、模式、方向,明确告诉你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引领你避开陷阱和雷区,防止因不知法而违法犯罪的悲剧发生。第一节法的一般理论一、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和“法律”是人们经常使用的概念。学法、守法、用法,必须从认识“法”和“法律”开始。在中国古代法”律”“刑”是通用的。在古代文献中,人们称法为“刑”,如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周之吕刑等。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商鞅变法,又改“法”为“律”。《唐律疏义》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至于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的“法律”,则是近现代的用法。自清末民初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在法学理论上,“法”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是指法的整体,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呢?在法的发展史上,不同时代的法学家对法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从立法、守法、司法以及法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多样化的定义。有的认为法是主权者的意志或命令,有的认为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3有的认为法是一种工具,即社会控制,等等。这些定义虽然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法的特征、属性,但未能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殊行为规范。(二)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以下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要靠各种各样的规范来调整。规范有两大类:一为技术规范,二为社会规范。前者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后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习惯、道德、宗教、社团规章同属社会规范的范畴,都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则。法首先是一种规范,而且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规范化的要求,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点。不过,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仅仅调整人的外在行为,而不约束人的内在思想、情感和良知。当然,法通过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还是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观念的,虽然这个过程会漫长些。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形成,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中自发形成的,如习惯、习俗、道德等;二是人们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主动创制的,如宗教教规、社团规章、法律规范等。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是,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它的形成来源于国家权力机构的强力支撑。3.法是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立法者通过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方式,为人们的行为确立了统一的标准和模式。正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法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和行为标准,从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构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习惯通过传统力量来保证实施,道德规范4经济法通论通过良心的内在谴责和舆论的外在压力来保证实施,社团规章通过组织的资源分配以及一定程度的奖惩来保证实施,而法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指有组织的、合法的国家暴力,主要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官、检察官等。它既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又表现为对合法行为的肯定与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又表现为公民权益保护的请求。不论个人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违背法的规定,就会引起国家的干预,遭受不同程度的制裁:罚款、没收财产、限制自由直至剥夺生命。二、法的形式(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法律形成的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为了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提出了分三个阶段构建的立法进程,即第九届全国人大的“初步形成”、第十届全国人大的“基本形成”和2010年的“形成”。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到2010年,我国已建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多个法律部门、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学界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按照法所调整社会关系和方法的不同,我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也称法的渊源,是法存在的外部表现。在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规范性文件。1.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5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有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在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的形式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涉及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个人所得税法》《公司法》《商标法》等。1)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就执行性事项、职权性事项、授权性事项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5.规章。规章是行政性规范文件。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分为两种:一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1】本教材涉及的相关法律名称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6经济法通论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除法的“正式”形式之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政策、习惯、判例对执法、司法活动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四)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又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在法的形式中,由于立法依据、主体、程序、时间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进而形成了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就不能发生效力。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效力及于制定法的机构所管辖的范围。全国性的法的效力及于全国:地方性的法的效力及于其管辖的地方。因此,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有效的法优先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有效的法,对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有效的法优先于对平时和普通区域有效的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同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4.新法优于旧法。法是在不同时间产生的,它们对同一对象发生效力时,往往存在新法和旧法的冲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最初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到“民刑分立、民商分离”,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部门单一到体系完整的漫长···试读结束···...

    2022-08-2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经济法通论的答案 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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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经济法》【作者】崔巍,韩磊【丛书名】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创新型规划教材【页数】154【出版社】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9.08【ISBN号】978-7-5682-7376-3【价格】42.00【分类】经济法-中国-高等学校-教材【参考文献】崔巍,韩磊.经济法.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9.08.图书封面:经济法》内容提要:本书是以最新的经济法律法规文本为依据,结合作者多年的经济法教学实际工作成果而编写的财经专业基础课教材,适用于各类高等院校的会计、市场营销、经济贸易、物流的各财经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使用。稿件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入手,包括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经济法》内容试读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概述一、法和法律概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法律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判例法是英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习惯法一般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致使法官的判决书也成为法律渊源之一。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习惯而产生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习惯法的作用受到限制,但也在很长时间内发挥着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即1950年婚姻法规定“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从习惯”;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赘婿要求继承岳父母财产问题的批复》,“如当地有习惯,而不违反政策精神者,则可酌情处理”: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问题的复函》:不同民族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应根据群众一般习惯决定”。002经济法二、法的特征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主要有: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所谓制定,是指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创制成文法。所谓认可,是指统治阶级根据其需要,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行为规则为现行的法律规范,赋予法律效力。2.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法律规范在内容上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它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的。所谓权利,是指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们可以从事某种行为的权能。所谓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责任。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并予以保障的。3.法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借助暴力来保证实施,对违法者以强制的方法加以制裁,强迫其遵守。4.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是一种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决定了法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普遍的约束力。法的普遍约束力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主权范围和法所规定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效力。法的普遍约束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其他社会规范的适用范围有大有小,各不相同。例如,社团规章只能约束社团成员,没有真正的普遍性。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在我国也称为法的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任何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态,例如以制定法形式表现或以判例法形式表现。我国现行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不成文法作为中国法的渊源的补充存在。1.宪法作为法的渊源,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它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根本大法。只有最高国家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003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宪法规定和调整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全局性的事项。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或精神必须符合或不得违背它的规定或精神,否则无效。2.法律这里所谓的法律是指作为现行中国法的一种渊源的法律,不是各种法的总称。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变动的,规定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通常也被人们称为狭义上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两种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做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一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要根据宪法、法律来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中国法的渊源中是低于宪法、法律的一种形式。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004经济法称。行政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章。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缔约双方或各方即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条约不仅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协定、公报、联合宣言等。四、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做不同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也称习惯法。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就是宪法,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因此,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这种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005划分是相对的。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的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其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惯例;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渊源主要是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如民法和刑法,都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民法是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是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民法要求对损害予以财产赔偿,而刑法则对犯罪人处以严厉的人身惩罚。不过,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合理与不合理之分。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2.民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称为横向关系)。民法调整的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商法可以看作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006经济法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3.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被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经济法主要调整同时具有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法律关系,如财政法律关系、会计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等。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6.刑法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该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刑罚处罚的法律。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非诉讼程序法是解决非诉案件的程序法。具体地说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三者相互联结、缺一不可。···试读结束···...

    20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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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经济法》【作者】王允高【丛书名】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创新型规划教材【页数】238【出版社】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9.08【ISBN号】978-7-5682-7392-3【价格】60.00【分类】经济法-中国-高等学校-教材【参考文献】王允高.经济法.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9.08.图书封面:经济法》内容提要:本书内容包括:经济法基本知识市场主体法(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市场运行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竞争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等)经济监督调控法(证券法、票据法、会计法等)劳动法。共五部分,十一章。本次修订,吸收了截止2019年4月为止我国最新的经济法立法文献,合理调整了课程内容体系,保持了原书简化理论阐述、解析深入浅出、简明易懂的特点。每章后面所附习题,基本覆盖了本章的主要知识点,典型案例突出了重点教学内容。《经济法》内容试读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在解释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时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2017年新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将其修改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因此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传统的民法调整失灵,产生了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需要。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其职能对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干预和调控。国家干预的方式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包括对市场运行的规划、引导、监督、控制、组织、调节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由法律调控的方面也在不断增加,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成为必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加强和完善。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国家经济协调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在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及其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2.经济法(第3版)体。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而对企业进行必要干预,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能动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2.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市场运行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竞争又会致使市场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约、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妨碍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约束市场功能的实现。因此,需要国家积极干预,加强市场管理,坚守市场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3.宏观监督调控关系宏观监督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宏观监督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的自发调节有其局限性,需要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适度调节和控制,保证经济总体总量的平衡,构建合理的经济结构,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上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两项:(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所谓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必须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一种正当而又谨慎的干预。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所强调的是经济主体的自主性。而国家干预作为一种外部的强制力量,是基于市场失灵、社会公平等因素而介入市场的,这种介入有着明显的人为因素和很强的目的性。因此,国家干预要寻求一种适度干预,不可擅自扩大干预的范围而损害市场自身的运行功效。第一,国家干预应具有正当性。就是要求:一是干预者所拥有的干预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二是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二,国家干预应具有谨慎性。国家干预要尽量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行规律,不能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和创造性。要掌握适度的干预范围和干预手段,以避免干预的负面影响和随意性。(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一方面从市场规制的角度出发,禁止和限制违约、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有序:对作为弱者的市场交易主体一方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则从国家宏观经济的角度,通过税收、金融、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选择,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保证社会分配的合理与公平、公正。四、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一)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通常指的是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即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组成的,其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包括: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3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除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指示等一样,不得与之相违背之外,主要是从中吸收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2.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这是由经济的社会化和政府对经济的全方位管理和参与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等。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不得与宪法、法津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法的这一表现形式的适用范围具有地域限制性的特点。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可以对立法的不足起到弥补和解释的作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7.国际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或协定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我国与有关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二)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是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经济法(第3版)日前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的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市场主体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2)市场运行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3)经济监督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预算法、税法、证券法、票据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基于权利和义务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其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律关系就是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必要组成部分,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构成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形成一项完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而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在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是指拥有独立的资产,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并实行独立核算与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经济组织中最主要的是各种各样的企业,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参加者,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其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在参加经济组织内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5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就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4.农村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当农村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与其他主体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时,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知识拓展法人制度。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第三,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其中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间通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联结起来,并确立他们之间的法律责任。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基本特征是:第一,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二,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即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下属的国家机关、有关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等经济法主体,都必须服从;第三,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或放弃,因为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行使经济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随意转让或放弃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行为。经济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命令权、经济许可权、经济审核权、经济监督权等。(2)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等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等主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有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等。(4)请求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等。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为满足特定权利主体6.经济法(第3版)的要求,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如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合同:依法缴纳税金: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密切联系、相互依存的,一方经济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另一方经济义务的履行,一方履行经济义务则是为了满足另一方的经济权利。(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是否行使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物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经济法律、法规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品,主要指各种有形资产。2.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如经济管理行为、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法律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有的表现为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有的表现为社会现象,如罢工、战争等。这两种现象都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具有法律行为的普遍适用性。···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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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经济法》【作者】揭莹主编【丛书名】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页数】317【出版社】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9.09【ISBN号】978-7-5689-1753-7【分类】经济法-中国-职业教育-教材【参考文献】揭莹主编.经济法.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9.09.图书封面:经济法》内容提要:本书紧跟我国经济法治发展和法学教育的步伐,及时更新经济法理论、完善教材结构、丰富案例内容。结合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内容对本书进行了再次修订。本次修订细化了对重要知识点的案例解读,以加深学生理解。全书共分17章,主要介绍了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劳动法、税法和价格法、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以及诉讼法和仲裁法等内容。本书适合经济管理类等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和阅读,也是广大社会读者了解我国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读本。《经济法》内容试读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思考与案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那么是不是统治阶级的任何一个人的意志都是法的体现?一、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就是回答“法是什么”的问题。汉字“法”的古体是“灋”。根据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惠,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偏旁为“水”,表示公平如水:其二,“离”是上古传说中的独角神兽,能辨是非曲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惩恶扬善,表示公正。西方国家的法的标志是司法女神,她右手拿天平,象征公平:左手持长剑,象征正义,双眼紧闭或被蒙着布条表示用心去观察。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总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的法律实践1经济法中,通常不将“法”与“法律”进行严格区分。(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其一,法具有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其二,法具有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三)法的特征1.法具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所谓规范,就是指标准、准则、规则、原则。法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相对于习惯、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只约束人们的行为,不约束观念或思想: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不调整纯粹的个体行动。2.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特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告诉人们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该和不应该做什么,以此将人们的行为纳入秩序之中,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通常只强调义务。3.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最主要特征,也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国家创制法律有两种方式:制定和认可。制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认可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习惯、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无论是通过制定还是认可创制法律,都体现了国家意志性,任何人都应当服从,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4.法具有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第一,法适用于不特定的人或事,而不是针对特殊人创制的。第二,法对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并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第三,法律规范一旦发生效力,对其效力范围内的人或事就产生约束力,在其生效期间可以反复适用。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的国家强制是以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机关为后盾,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保障法律实施。国家强制力必须合法行使,既要符合实体法要求,又要遵守法律程序。2第一章总论(四)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有助于确定不同种类法的性质与功能。依据不同标准,法可作以下分类。1.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制定和实施法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由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指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并在本国实施的法律,调整一国内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习惯和判例等。不成文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相互交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3.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极其严格。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一般只调整社会关系某一个领域的问题,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4.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或者职权和责任的法律。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规定了保障权利和义务或者职权和责任的实施程序的法律。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职权和责任只有通过程序法的保障才能实现。5.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和事项,或者适用于不特定的地区和时间。特别法适用于特定的主体和事项,或者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和时间。例如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特别法。从法律的适用角度,特别法优于一般法。6.上位法和下位法根据法律效力高低,可以把法划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例如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而言,《民法典》是下位法。从法律的适用角度,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3经济法7.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一般认为,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法律,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要目的。例如宪法、诉讼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例如民法、公司法等。二、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权限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法律规范,法律规范表现为何种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如何。(二)法的渊源的种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的渊源往往不尽相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1.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判例法判例是基于法院对诉讼案件所作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成为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在我国,虽然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但在司法和执法中有重要的参考作用。3.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具有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在当代,尽管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仍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4.学说和法理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法的一般原理或法的精神。目前,把学说或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的国家已经很少了。(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4第一章总论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在我国法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极其严格,宪法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2.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法律泛指一切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作为法的渊源之一是在狭义上使用的。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根据制定机关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如《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涉及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能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一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内,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5经济法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是综合性法规,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内有效。经济特区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5.特别行政区法特别行政区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制定或认可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国两制”的原则构想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6.规章规章是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有关本部门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可以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生效后,对我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6···试读结束···...

    2022-08-21

  • 《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徐秉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作者】徐秉晖著【页数】231【出版社】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21.09【ISBN号】978-7-5690-4097-5【分类】经济法-研究-中国【参考文献】徐秉晖著.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21.09.图书封面:经济法》内容提要:《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内容试读引言一、选题的提出及研究现状四十年轰轰烈烈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的经济增长率,取得了一个又一个奇迹,国民从衣食住行到生产投资发生着巨大变化,各种经济新现象、新问题、新制度层出不穷,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也汗牛充栋。四十年里,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体制逐步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四十年里,法制获得了长足进步,法律深入人心,四十年里出台最多的是经济法。经济体制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也因之迅猛发展,从理念、基础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经济法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不断获得新生,同时支持、保障、指引着中国经济转型不断推进和深入。中外经济学界对中国经济转型的研究著述非常丰富,出现了发展经济学、转轨经济学、过渡经济学等理论;法学界对中国经济法的研究从基本理论到具体制度,几乎囊括了经济法的方方面面。近年来,已有不少学者开始跨领域研究中国经济转型与中国经济法,如中南大学陈云良博士的《中国经济法的道路与模式:转型国家经济法》、华东师范大学王勉青博士的《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等。然而,他们较多地立足于中外不同经济转型国家的对比分析。中国经济法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到底如何,中国经济法与中国经济转型二者间到底有没有一种充分必要的关系,当中国经济转型走向完结时,中国经济法又会怎样?这一系列疑问即是促使笔者将选题确定为“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的最主要原因和动力。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二、研究的逻辑架构本书以“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为题,以阐明中国经济法与中国经济转型间的互动关系为核心,此乃兼备理论性与实践性的问题,因此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了实证调研与理论研讨的方法」本书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在对经济转型、经济法进行概念性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经济转型的动因、中国经济法的生成背景,结合中国经济转型及中外经济法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经济转型具有分权性、渐进性、双轨性、以政府主导等时代特征,得出中国经济法受经济转型的影响,具有对应性特征,即具有“促进市场生成,而非治疗市场失灵;释放让渡政府权力,而非提高政府控制力;耦合民法作用,而非弥补民法功能”等中国特色。第二章探讨经济转型中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变化。首先从经济法立法、经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经济法的司法以及经济法的守法四个层次对中国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发展变化进行详细阐述。认为中国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逐步名正言顺,日益至关重要,从不完全经济法到真正的经济法,从地方、部门立法泛滥到法律法规立法法定化,从政府管理经济的工具到约束政府权力的利器,从经济纠纷案件到与经济法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的案件,从运动式执法司法到常态性执法司法,从被动守法到主动遵法,中国经济法从价值理念、具体制度、法律条文、实施机制等方面均在经济转型中获得发展与完善。第三章着力于论述经济转型中经济法的作用和影响。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众多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实施情况的实证分析,充分论证了中国经济转型的启动与推进都与经济法有着密切的关联,中国经济法支持和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市场体系建设、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等各项改革,证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施行对经济转型能否实现效率与公平至关重要。不论是农村产权改革,还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又2引言或者是商品市场、资本市场、价格体制等基本市场经济要素的建立,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运行规则,企业市场准人、市场退出机制,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以及社会风险的防范与保障,都需要经济法律制度。第四章指出中国经济转型直接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建设和完善,但中国经济转型的完成并不会导致经济法退出历史舞台,经济转型完成后中国仍需要经济法,但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翻版,而是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土壤、体现中国法治之法;以有效维护经济秩序、有力保障经济安全、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均衡经济发展、公平经济利益分享为功能新定位的法;相对完善,符合法治需要,并成为一种体现公共意见,有效性更充足,竞争力增强,人本主义凸显的法,能为中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共同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保障和助力。结语部分说明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和方向。三、创新性与不足中国经济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员,相较于刑法、民法而言,是年轻的,也是多变的,这种年轻和多变与经济转型的渐进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笔者突破单一学科研究的局限性,把经济法放入大的经济背景、经济环境中对其价值理念、具体制度进行研究,既立足于经济法本身,又站在经济法之外,有利于对中国经济法作出宏观和微观的评价。除了研究的视角较为独到外,本研究在研究方法上较少运用中外理论,而是较多地通过实证方法对经济法各门法律法规、各项具体制度、重要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既有力地论证了经济转型对经济法产生的影响,又充分证明了经济法对经济转型的顺利推进所起到的作用。同时,也对经济法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作用发挥的有限性和局限性作了较为充分的论证。这种立足现实,围绕具体问题,重视微观的研究方法,是一种较为务实的研究方法,相信其对改进经济法,提高经济法的效用将大有助益。本书的原创性较强。一是内容脱胎于但不局限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奠基于但不孤立于多项经济法单行法律制度的研究。全书涉猎面较3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广,从改革历程、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等层面出发,立足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代背景,从经济到经济法,从经济法到经济,对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作用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介绍和论述。二是本书的写作注重实践,以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实然状况为依托,以经济法在统一完备市场中的培育和建立、所有制的改革等诸多领域的到位与缺位、作用与影响为凭据,充分阐述和论证了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法所发生的变化及产生的作用。本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行文较为平实,对中国经济转型与中国经济法之间的相互影响与作用关系的规律性提炼还可进一步加强。第一章中国经济转型与中国经济法概论经济转型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内涵。广义的经济转型是指一种经济运行状态向另一种经济运行状态的转变。①如美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过程,日本、欧盟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改革,中国从封建经济到社会主义经济的转变过程,东欧国家、苏联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变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都可称为经济转型。狭义上的经济转型则指社会主义国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和转变。世界银行1996年的报告指出,转型经济是包括苏联、蒙古、中东欧国家、中国、越南、朝鲜及其他地区类似的和模仿的国家,全部地或部分地放弃中央计划制度,并开始向以广泛的私有制为基础的非集中化的市场机制过渡。⑧转型经济学、转轨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学科在通常意义上所研究的经济转型均系此含义。因经济转型内容往往不限于经济领域的变迁,还涉及政治、法律、文化以及社会领域的变革等,故诸多关于经济转型的论著所说的经济转型虽系狭义,但其包括了转型过程中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多方面、多领域的变革、变迁,本书亦与之相同。经济法中外有别,不同的生成背景、不同的历史使命,使中外经济法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和时代特征。中国经济法因中国经济的改革变迁而诞生,因经济转型的启动推进而发展更新。中国经济转型在经济法身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经济法身上亦承载着中国经济转型的时代特征。①武芳梅:《中国经济转型的终极目标与路径选择》,载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18页。②林跃勤:《经济转型与和谐增长》,载于《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14页。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第一节中国经济转型的阶段与特征在社会科学领域,“转型”是一般意义的词汇,不论是社会结构、社会制度,抑或经济体制、经济模式,甚至文化传统所发生的新旧更替都可用转型来概括,故转型包括文明转型、社会转型、经济转型等。经济体制转型会受到文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制约和影响,一般而言,在文明转型过程中一定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社会的转型又通常会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但社会的转型不一定会导致文明的转型,同样,经济体制的转型也不一定必然导致社会的转型。①人们习惯于将经济体制层次的转型称为经济转型,然而,因各家所作定义之差异,经济转型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区分。本书所论述的经济转型的内涵仅限于狭义的经济转型。一、经济转型及相关概念辨析中国的改革开放并不是一开始就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粉碎“四人帮”后,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刻的改革。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把中国经济定位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适度范围内引入市场并对外开放经济。在偶有反复的情况下,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经济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此中国的经济改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转型。理论研究源自实际并作用于实际,尽管二者并不是随时保持一一对应的关系,也不是始终维持正相关关系,但二者却能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经济转型是在试错性探索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商品经济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转型的内涵并不恒定,不是从一开始就明确的,其内涵是在与其他相关概念相互比对后逐步得以明晰的。①新涛:《经济体制转型中的演进与理性》,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6···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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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的抵押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如果没有坚持不懈的学习,专业知识就不会巩固;如果没有专业精神,遇到困难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半途而废。希望考生能保持一颗恒心备考中级会计考试,争取早日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成为会计领域的专业会计师。最好的。以下是2022年《经济法》知识点,考生要认真阅读,备考!2022小班冲刺训练开始热血沸腾,等着你gtgtgt推荐阅读: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汇总,快来点击![知识点]gt<动产抵押lt/troggtgt强gtgttroggt【章节】第四章产权法律制度-第七单元抵押[内容导航]troggt动产抵押动产承诺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的效力,按下列情形处理:(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请求受让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抵押权人能够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合同已经订立。(2)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转让占有权,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不影响租赁关系,但抵押权人可以证明承租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抵押合同已经订立。除外;(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保全或者执行的,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抵押权人主张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抵押人破产,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以动产抵押的,不得与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对抗。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lt/agt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转载)...

    2022-07-09 抵押知识讲解 抵押权知识点

  • 动产的浮动抵押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不要担心现实比梦想更远,不要担心收获,不如付出丰富。你对现在的态度将决定你未来的身高。为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考生做准备!祝大家在九月的贡献中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以下是东澳会计在线整理的2022年《经济法》知识点。快来看看吧!2022小班冲刺训练开始热血沸腾,等着你gtgtgt推荐阅读: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汇总,快来点击![知识点]gt<动产浮动抵押lt/troggtgt强gtgttroggtgt【章节】第四章产权法律制度-第七单元抵押[内容导航]troggt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现有和未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债权人有权在抵押物确定时优先受偿。2.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3.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4.动产抵押权不论是否登记,均不得反对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抵押财产:(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四)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lt/agt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转载)...

    2022-07-09 动产浮动抵押是什么意思 动产浮动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 抵押物的转让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准备中级会计考试的学生,您在哪里复习过“经济法”这一科目?为帮助考生有效备考,东澳会计在线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考生要按照这篇文章好好学习!2022小班冲刺训练开始热血沸腾,等着你gtgtgt推荐阅读: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汇总,快来点击!ltrgt[知识点]gt<风格="text-alig:ceterwhite-ace:ormal"gt抵押品的分配gtlt/troggtgt【章节】第四章产权法律制度-第七单元抵押[内容导航]强gt1、民法典规定2.《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司法解释3.动产抵押特别规定抵押品的转让1.民法典规定(一)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不影响抵押权。(二)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抵押财产可能对抵押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的价款预存给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关于“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司法解释(1)约定未登记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物转让未登记协议,抵押人违反转让抵押物约定的:①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办理支持;②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③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2)约定已登记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并已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①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人消灭的除外。3.动产抵押特别规定(一)以动产为抵押的,不得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为抵押。(2)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取得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要求受让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除非抵押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合同已经订立。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lt/agt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转载)...

    2022-07-09 抵押物 抵押人不要了 抵押物抵押人擅自处理

  • 抵押财产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与困难作斗争是一种快乐。为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考试,考生必须不畏艰难,努力争取尽快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达到升职加薪的愿望。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经济法》,东澳会计在线整理了本科课程的知识点。快来看看吧!2022小班冲刺训练开始热血沸腾,等着你gtgtgt推荐阅读: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汇总,快来点击![知识点]gtlttroggt抵押财产troggtgtlt/troggttroggt【章节】第四章产权法律制度-第七单元抵押[内容导航]troggt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谓抵押权,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让占有该财产并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有权获得财产的优先补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在建的建筑物、船舶、飞机;(6)交通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有地、私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法人设立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用于公益事业的;(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代码”真正的采集系统。当事人以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或经审查已解除扣押。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违法建筑为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除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完成法定程序。3.处所一体化原则(1)城市房地产建筑物抵押的,其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占用面积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二)农村集体土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占用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的性质。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lt/agt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任何形式转载)...

    2022-07-08 抵押财产权利 抵押权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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