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收据 收据 住房公积金 2023-05-31 00:49:1468

1.根据《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2.其他住房消费,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处理协议后,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3、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

4、允许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缴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5、基本物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2.身份证;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6、昨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布了《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

7.《提取条例》有效期为2年,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8.该调节进一步降低了提取阈值。

9提取租金无需提交租赁合同《提取规定》:在本市范围内支付住房租金,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畴内无住房所有权,每月可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申请缴存金额的50%。每月可提取金额每年不得超过12个月,每年可申请两次。本年未提取的余额可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10.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支付租金的建议,《提取条例》取消了1000元的限额和提取时必须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只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没有住房所有权,并诚信申报。

11进一步放宽购房提取限制的“提取规定”:如果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只有一套所有权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也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如果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共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账户储存余额的60%,也不得超过购买总价。自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购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外地住房)的,不提取第三套或以上住房。

12、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减少多套购退出限制的建议,《退出规定》放宽了限制。

13、征求意见稿规定,名下有三套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不得提取。

14.根据《退出规定》,如果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经有三套或三套以上的住房,如果收据和其他文件符合要求,60%仍然可以退出;该规定仅适用于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购房),不能撤回。如果其他住房的收据和其他文件符合要求,也可以选择一套进行60%的提取。

15.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0日)施行后两年内开具收据等凭证的要求,只保留了提款申请应在凭证发放后两年内提出的要求。

16.因此,如果员工在2011年9月申请离职,最早出具购买证明的时间可以从2009年9月开始计算。

17.此外,存管员工无论居住在深圳境内还是境外,都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提取。

18。贷款偿还和提取:第一套住房实际可提取的贷款偿还金额如下:本市范围内有产权住房的贷款还本付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共只有一套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员工上个月的实际还款金额;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共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金额的60%;自2010年9月30日起,如果员工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包括偏远地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将不会被收回。

19.解读:征求意见稿中,有三套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不能提取;第一套住房应根据每月应付金额提取,不得超过实际贷款还款金额。

20.根据《退出规定》,有两个新的变化:第一,如果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经有三套或三套以上的住房(包括异地住房),60%仍然可以退出,但不允许退出2010年9月份30日之后购买的第三套住房;第二种是提取第一套住房的实际每月还款金额。

21.4个月的保留金额从3个月减少到1个月。《提取规定》:“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提取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职工申请的月缴存额。

22.解读:根据公众对降低留存额的意见,《提取条例》将留存额从3个月降至1个月。

23.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可执行性等特点。

24、《关于留存金额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住房公积金互助原则,即留存资金用于保障和满足职工后续住房贷款的资金需求。

从各地住房公积金实践的发展过程来看,住房公积金留存额有大有小;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在不久的将来,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逐渐减少,甚至可能被取消。

26.5住房消费装修也可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其他住房消费,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共计12个月“。他们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的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30%。当年未提取的剩余金额可在以后年份提取。

27.本条例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装修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未列明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28.解读:基于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业费提取金额的建议,《提取条例》增加了其他住房消费的提取情形。

29.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物业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不符合购租还贷条件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30.职工每年只需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即可在线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申请期内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30%。

31.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手房应提交在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提交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收据;2.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提交本市房地产权证或购买合同及政策性(经济适用)住房专用收据;3、异地购房:提交不动产权证及购房发票或契税收据;4、偿还本市所有制住房贷款本息: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凭证;按月还款委托提取的,必须提交与公积金中心另行签订的按月还款委托提款协议;5.在本市范围内建设有产权住房: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批准书、建设批准书或其他批准文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和其他建设费用;6.本市范围内有产权住房的装修:提交不动产权证、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装修批准书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购买建筑材料和其他建设费用的发票;7、市内所有制住房大修:提交不动产权证、市建设部门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评估证书,以及购买建筑材料和其他建设费用的发票。

32。支付城市范围内的住房租金和其他住房费用:只需提交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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