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法官必备 法律司法解释解读 上》《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编辑委员会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编辑委员会编【丛书名】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丛书【页数】571【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3【ISBN号】7-5109-2461-3【价格】128.00【分类】法律解释-汇编-中国【参考文献】《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编辑委员会编.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3.图书目录: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内容提要:《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内容试读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范/一、综合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疤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1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2·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范/一、综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4✉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范/一、综合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5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6····试读结束···...

    2022-08-18

  •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86辑 2020.06》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6辑2020.06》【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丛书名】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页数】122【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ISBN号】978-7-5109-2929-8【分类】行政法-法律解释-中国【参考文献】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6辑2020.06.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图书封面: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6辑2020.06》内容提要:《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6辑2020.06》内容试读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1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6辑(2020.06)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丨(二)新原料研制报告;(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第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第十四条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人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第十五条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3—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1总第186辑(2020.06)》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第十九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产品名称;(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五)产品执行的标准:(六)产品标签样稿:(七)产品检验报告;(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第二十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4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改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第二十四条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5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1总第186辑(2020.06)》业标准。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6—···试读结束···...

    2022-08-18

  •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7辑 2019》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77辑2019》【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丛书名】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页数】122【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04【ISBN号】978-7-5109-2662-4【价格】22.00【分类】行政法-法律解释-中国【参考文献】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77辑2019.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04.图书封面: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77辑2019》内容提要:《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9.09总第177辑)》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规进行同步动态解读,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新法律规范,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面的法律信息平台。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及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77辑2019》内容试读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渎[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8月1日国办发〔201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顺势而为,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合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政(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文件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读一·总第177辑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负责)》(二)合理设置行业准人规定和许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人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人。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地方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人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一)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行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与执行为。(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法(二)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件解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总第177辑·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操作。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合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贵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合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充分发挥“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合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五)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行负责)执三、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法律(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解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读一·总第177辑·3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鼓励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延伸产业链和带动扩大就业。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促进产销更好衔接。(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大力发展“互联网+生产”。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与工业、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技术,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在实体经济中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人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跨行业、跨领域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实现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推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促进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三)深人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效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四)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四、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行(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与执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力争2019年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文件解享服务系统,为平合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发展改革委、中央网·总第177辑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制定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二)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听取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诉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平台创新发展和吸纳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税务总局负责)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配套规则。(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合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平台经济监管与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政策沟通,为平台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五、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行(一)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督促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行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律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抓紧研究完件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读-·总第177辑5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合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人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8月8日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总第177辑···试读结束···...

    2022-08-18

  •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81辑》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1辑》【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丛书名】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页数】122【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03【ISBN号】978-7-5109-2776-8【价格】22.00【分类】行政法-法律解释-中国【参考文献】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1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03.图书封面: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1辑》内容提要: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条例》的制定,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1辑》内容试读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1—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1总第181辑(2020.1)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2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丨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九条新闻煤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一3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1总第181辑(202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4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第十七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5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1总第181辑(2020.1)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6-···试读结束···...

    2022-08-18

  •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83辑》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3辑》【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丛书名】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页数】122【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04【ISBN号】978-7-5109-2785-0【价格】22.00【分类】行政法-法律解释-中国【参考文献】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3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04.图书封面: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3辑》内容提要:《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3辑》内容试读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3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改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丨总第183辑(2020.3)一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慧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一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四)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院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五)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上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各地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促进开展不境治理。(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付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一2一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不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3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丨总第183辑(2020.3)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十五)完善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不境治理市场环境。一4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十九)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二十一)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人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八、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1总第183辑(2020.3)》(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九、强化组织领导(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6···试读结束···...

    2022-08-18

  • 《执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执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编【丛书名】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丛书【页数】400【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03【ISBN号】978-7-5109-2798-0【价格】88.00【分类】民事纠纷-审判-案例-中国【参考文献】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编.执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03.图书封面: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精心编写,精选执行纠纷案例140余个,包含案例来源、基本案情、判决主文、裁判要旨、重点提示等栏目,通过典型案例,提炼出体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裁量标准范式的裁判要旨和规则,已期启发办案思路,指引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执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内容试读第一章执行基本制度(6例)1第一章执行基本制度(6例)》1.涉民生案件的快速执行机制案例来源吴××等申请执行广西××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6年1月24日)▣▣审判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大桥分公司(广西××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桥分公司)因欠付吴××等19244名蔗农甘蔗款,被吴××等19244名蔗农起诉至县法院(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大桥分公司应向吴××等人支付甘蔗款共计2.5亿元,分三期履行完毕;集团公司(广西××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桥制糖公司(××县××大桥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大桥分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吴××等19244名蔗农遂以××大桥分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为由,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主文执行中,因案件与蔗农生计息息相关,执行法院启动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快速执行机制。向蔗农辨法释理,引导蔗农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最快速度查控了被执行人××大桥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厂房2执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及生产设备等资产。部分资产经依法评估后予以拍卖,将被执行人××大桥分公司拖欠蔗农的2.5亿元蔗款全部执行到位。裁判要旨在涉民生案件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为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启动涉民生案件快速执行机制,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并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控,确保执行款到位。重点提示民生问题始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民生问题的解决程度决定了社会的进步程度。在执行实践中,围绕涉民生案件执行制度的设立也在积极地推广和应用,各地司法机关在执行活动中推出了涉民生案件的快速执行机制。该制度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快速执行方式。涉民生案件快速执行机制的方式是高效、集约、科学执行,通过上述方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效果,进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①关于高效执行。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执行局不但要设立实施组,还要成立快速执行组,在原实施组中抽出经验丰富的执行人员负责执行新收的执行案件,并将原实施组改为普通执行组。在执行中,先将所有新收案的执行案件交由快速执行组,快速执行组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的,则将该案件移交普通执行组继续执行。要确保所有案件都能得到执行,并且使案情简单、财产线索清楚、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得以快速执结。②关于集约执行。受理案件后,快速执行组将由专人集中、逐一清查被执行人的账户、车辆、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立即实施查封、冻结、扣押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保障快速执行组集中精力查控财产,其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不采取评估、拍卖措施,而是根据查控结果先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或达成和解协议的,再将案件移交普通执行组实施评估、拍卖和强制执行,保证执行工作的高效廉洁。③关于科学执行。快速执行组流转给普通执行组拍卖第一章执行基本制度(6例)》3财产后仍未能执结的案件,需重新全面查询、冻结、扣划财产的,再次移交快速执行组,确保及时查封新出现的可执行财产。大标的案件一旦查到大宗财产,经做和解工作无效后,应立即流转至普通执行组启动财产处理程序,确保执行措施环环相扣、快速推进。通过快节奏、强态势、高效率的执行措施,打消被执行人抵赖执行和消极应对的心理,增强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信赖懒度,提高执行公信力。(2)快速执行协助机制。依据快速执行协助机制,执行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举报后,应立即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布控。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可当场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派驻在法院的公安派驻人员,以便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侦查,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从而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妥善的维护,并打击执行中出现的犯罪问题。2.拖欠职工工资的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案例来源河北省××××乳业有限公司189名职工申请执行河北省××××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6年1月24日)审判法院: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08年9月,乳业公司(河北省××××乳业有限公司)因“××奶粉”事件停产,少数员工留守其余全部放假。2010年10月,乳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截至2013年3月,乳业公司共拖欠189名职工的工资、补偿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等520余万元。而后,189名职工以乳业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乳业公司全部补发、补缴189名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费和社会保险等费用;乳业公司与189名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其后,乳业公司并未履行该给4执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付义务。189名职工遂以乳业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乳业公司给付工资、补偿费、养老保险等义务。判决主文执行法院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乳业公司资产;拖欠的工资、补偿费、各类社会保险全部发放、补交。裁判要旨劳动者依据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拖欠的劳动报酬,因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案件影响广泛,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与被执行人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同时将以该用人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并案执行,依法采取评估和公开拍卖等措施,制定执行款分配方案,完成执行工作。重点提示人民法院始终致力于解决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处理涉民生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执行实践中,执行法院在执行拖欠弱势群体劳动报酬、工程款,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及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可采取的执行方式。涉民生案件的特点是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在对涉民生案件进行执行时,执行法院应加强沟通协调。不但需要安抚申请执行人,亦应与被执行人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进而加强执行力度。(2)可适用的执行程序。执行涉民生案件时执行法院可主动追加申请执行人,将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并案执行,扩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3)可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应当对执行的涉民生案件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及时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而转移财产。(4)对执行措施的监督。对于无法立刻执结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需要持续进行执行活动,定期监督,确保执行款分配到申第一章执行基本制度(6例)】5请执行人手中,达到执行的最终目的。3.规避执行行为中非传统执行方式的适用案例来源巩××申请执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05期(总第736期)》审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14年12月12日案号:(2013)朝执字第01747号基本案情2012年,巩××因与商贸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由前法定代表人江×妃与其堂弟江×华实际经营管理)发生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商贸公司给付巩××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宣判后,商贸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商贸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2012年12月26日,巩××以商贸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判令商贸公司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法官通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到庭,陈××未到庭。经查,陈××下落不明。执行法官至商贸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了解到商贸公司无挂牌,仅存在一家与商贸公司经营内容基本相同的A公司在商贸公司的经营场所经营。A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为江×华,A公司所销售的大量价值不菲的红酒为商贸公司提供。而后,执行法官对商贸公司名下的银行6执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存款、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商贸公司名下有任何财产线索。经查,商贸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一年后因未年检被吊销,仅公司清算、破产程序可以作为执行救济途径。判决主文执行法院决定:限制被申请执行人商贸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江×妃出境。执行法院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商贸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江×妃、江×华主动到法院履行与申请执行人巩××之间的生效判决。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通过公司空壳化、资产转移、关联公司等方式规避执行,对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却规避执行并有出入境需求的,执行法院可以打破传统执行方式,运用非传统思维和非传统执行方式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以此破解规避执行行为,执结案件。重点提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执行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被执行人通过公司空壳化、资产转移、关联公司等方式规避执行,将对案件执行造成严重困扰。为了有效破解规避执行行为、执结案件,打破传统执行方式、运用非传统思维和非传统执行方式是必要的。司法实践中,运用非传统执行方式破解规避执行行为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只有在传统执行方式不能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顺利执行、传统思维运转失灵的情况下,才可适用非传统执行方法,从而达到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目的,使得一些疑难执行案件起死回生。(2)法官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要摒弃传统的执行思维,突破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纸面权利转让戏码,抓住问题实质,采用逆向执行思维和发散执行思维的方式。(3)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完善的非传统执行方式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禁止出入高档场所;禁止租住豪华高档房屋;禁···试读结束···...

    2022-08-18 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丛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丛书名】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页数】122【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1【ISBN号】978-7-5109-2424-8【价格】22.00【分类】行政法-法律解释-中国【参考文献】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1.图书封面:法律文件解读》内容提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已于2018年12月21日正式印发,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引领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将有力地推动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了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提出可量化的发展目标;二是丰富赛事活动,完善赛事体系;三是壮大市场主体,优化市场环境;四是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平台建设;五是强化协调配合,加强资金保障。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旨在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而制定。《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内容试读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侧[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已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行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与执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文件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人,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读-·总第170辑·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行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与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件解读十一、将第二章第四节的标题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总第170辑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士地经营权。”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十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十九、将第二章第五节的标题修改为:“土地经营权”。行二十、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合并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法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文期哪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读·总第170辑·3◆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哪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哪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合并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娜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政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执三人。”法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文件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读(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总第170辑·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二十八、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三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承包期哪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与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执三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荒山、荒沟、荒法律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文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读-·总第170辑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三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三十五、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三十六、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三十七、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十八、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政四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律无效。”文四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读退还。”·总第170辑···试读结束···...

    2022-08-18

  • 《国际仲裁 法律与实践》(美)加里·B.博恩著;白麟,陈福勇,李汀洁,魏奎楠,许如清,赵航,赵梦伊译;陈卫佐,江烨,江子昂,林晨曦,鲁天舒,于洋,郑若骅审校|(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作者】(美)加里·B.博恩著;白麟,陈福勇,李汀洁,魏奎楠,许如清,赵航,赵梦伊译;陈卫佐,江烨,江子昂,林晨曦,鲁天舒,于洋,郑若骅审校【丛书名】威科法律译丛【页数】661【出版社】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0【ISBN号】978-7-100-11584-1【价格】128.00【分类】国际仲裁-研究【参考文献】(美)加里·B.博恩著;白麟,陈福勇,李汀洁,魏奎楠,许如清,赵航,赵梦伊译;陈卫佐,江烨,江子昂,林晨曦,鲁天舒,于洋,郑若骅审校.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0.图书封面:法律与实践》内容提要:本书由浅入深,重点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法律框架和国际商事仲裁在各法域、各仲裁机构的实践,其主体部分依次探讨了国际仲裁协议、国际仲裁程序和国际仲裁裁决,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另外,此书还概括性地介绍了投资仲裁和国家间仲裁。此书的特点在于其比较法研究的视角以及翔实且丰富的实践资料,这充分展现了博恩教授同时作为著名国际仲裁律师和学者的能力与价值。《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内容试读第一部分国际仲裁协议···试读结束···...

    2022-07-23 郑若骅哪里人

  • 赵刘洋《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pdf电子书下载

    女性、家庭和法律实践:女性、婚姻和家庭的法律和社会史。本文从诉讼档案出发,从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角度,探索中国妇女史和法律社会史的一条新路径。黄宗智、夏明芳、游辰军、田磊推荐。标题:Wome,FamilyadLegalPractice作者:赵留洋出版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副标题:清朝以来的法律与社会史出版年份:2022-2页数:300类别:法律史格式:df/eu/moi图书系列:实践中的社会科学系列ISBN:9787559843937妇女、家庭和法律实践关于作者:赵留洋,男,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学者黄宗智(UCLA)名誉教授)。现任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海外中国共产党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进历史与社会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研究员。主要学术兴趣:法社会学、华侨研究、政治经济学、改革开放史。妇女、家庭和法律实践简介:这本书是一部关于女性、婚姻和家庭的法律和社会史。本书从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角度,仔细梳理了与妇女权利直接相关的法律实践。笔者通过对诉讼档案的深入挖掘,对清代、民国、1949年至当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细致而深刻的分析,还原了大量关于女性的历史细节。离婚、妻子、审判和诉讼等。此后,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诉讼实践在妇女权利的保护或损害中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非线性和悖论关系。本书吸收了中外学者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的大量权威成果,力图与重要学术观点对话,展现出广阔的学术视野,融合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和社会学等研究方法。中国女性史中的其他学科。,在法律史研究的探索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2022-06-28 社会史 社会学 人类学 社会史和社会学

  • 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二版电子书|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df是作者蔡世军撰写的企业合同法律书籍,详细介绍了企业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人员必读Look。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df内容《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二版)》,根据《合同法》规定,著名合同在前,特别法规定的合同在后,普通合同在前,特殊合同在后。章节顺序后,分别介绍了常见企业合同的各类合同的概念、特点、主要条款、审查要点、方法和审查总结,部分章节还详细介绍,示例完整,部分章节相互重叠在内容上。《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二版)》力求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等立法和司法新动态《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一)》,不仅对企业合同审查和管理的法律实务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还对企业合同审查中常见的具体合同审查方法进行了分析。企业。其目的是将理论合同转化为生活协议,将静态的法律条款转化为充满活力的协议文本,让普通合同用户也能掌握合同审查方法,防范合同风险,弥补合同漏洞。避免合同纠纷,减少经济损失。公司合同审查法律实务df作者简介蔡世军,湖北襄樊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和合同法,尤其是外商投资法律实务。发表并获奖论文《重构信用与企业信用基础》、《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设立条件》、《论有限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等,参与编写《中国并购:理论与实践》(日本评论出版社,2008)等着。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df章节目录第一章企业合同审查的概念、意义和原则第二章企业合同审查与管理流程第三章企业合同审查的一般方法第四章:销售合同审查的法律实务第五章租赁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六章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七章委托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八章技术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九章施工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十章商业秘密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11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十二章广告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十三章许可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十四章:招标合同审查的法律实务第十五章贷款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十六章担保合同审查的法律实务第十七章合资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第十八章:股权转让合同审查的法律实务...

    2022-05-13 公司合同审查 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 pdf

  • 法律成交更简单pdf|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了解法律交易更容易df电子书是作者游森然写的一本关于法律与交易关系的书,主要是关于如何让客户通过自己的方式意识到保险的用处法律,提高保险福利。销售额和营业额。了解合法交易更容易df执行摘要如何销售保险以方便签约?每个保险代理人都想知道答案。保险签约是一种营销成果。如果保险代理人能够从职业风险的角度切入,把保险作为金融工具来解决客户的问题,让客户意识到他们的需求,那么他们就可以合乎逻辑地签单。安全是保险产品真正的卖点,而安全的要素之一就是法律知识。因此,保险代理人可以通过法律找到目标客户,激发客户用保险来保护自己的财富,成功实现财富传承,合理避税,避免债务。《懂法律,让交易更简单》作者认为,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是用来防范风险的,但我们对风险的理解不能仅限于出生、老年、疾病、死亡和残疾,但应该会引起职业风险。简而言之,健康保险为“人”提供保障,理财和储蓄保险为“钱”提供保障。本书将高度专业的法律学科与保险营销实战有效结合,帮助保险代理人树立保险销售新思维。知道规律,保险代理人可以达到更高的销售水平:保险是用来解决问题的金融工具。了解合法交易更容易df作者信息游森然,中国保险讲师协会副秘书长,CICF中国保险冠军论坛金讲师。西南财经大学民商法(保险法)硕士,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财务规划师,税务规划师,演讲者。曾在商业银行从事寿险培训、高级产品经理等工作。在律师职业生涯中,他常年活跃于各大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和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从法律、行政法规、产品、司法判决、保险公司两核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虑,为客户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了解合法交易更容易df阅读器评估中国的商业保险自1990年代以来一直由银行和保险代理人共同经营。在保险代理经营的时代,就经历了这些阶段。1996年至2005年,在保险业务发展的初期,更多地传达了保险健康保障的理念。此时,业务项目的数量相对较少。主要以件数取胜。2006年至2017年,财富管理保险在保险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人们理解,保险更多地被称为保险理财产品。这时,保险就起到了储蓄的作用。...

    2022-05-13 保险代理人大赛 保险代理人团队

  • 法律的道德性pdf扫描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法律道德df是免费下载的法律伦理电子书,可以帮助法律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学者发现更好地继承法律伦理的价值。法律道德概论df法律的道德是基于作者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作为威廉L.斯托斯系列讲座的一部分所作的几场讲座。虽然现在的卷数比原讲课大几倍,但作者保留了讲课的形式,因为它符合《法律的道德》的主题,并适应了作者偏爱的非正式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经常成为争论的特征。结果当然是某种程度的“用词不当”;就连耶鲁观众的礼貌耐心也难以支撑他们通过这里出现的第二个“讲座”。法律的道德df目录一两个道德2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的三个概念法律的四个实质性目标对批评的五个回应法律的道德df书籍摘要这本书的内容主要围绕着对现有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在我看来,文献在两个重要方面存在不足。不足的第一个方面与未能定义道德本身的意义有关。我们已经有大量的法律定义。但是在将法律与道德进行比较时,人们似乎假设每个人都知道这对中第二个术语的含义。ThomaReedPowell曾经说过,如果您可以考虑与某事物相关的事物而不必考虑与之相关的事物,那么您就有了法律意识。在我看来,在我们目前的案例中,一般的法律头脑已经筋疲力尽地思考法律本身,但满足于忽略与法律相关和与之区别的东西。...

    2022-05-11 什么是法律伦理学 一般伦理学

  • 《微观法律规范建构研究 于民商法的三个典型场域》刘凯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微观法律规范建构研究于民商法的三个典型场域》【作者】刘凯著【页数】314【出版社】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01【ISBN号】978-7-5130-4690-9【价格】59.00【分类】民法-法律规范-研究-商法-法律规范-研究【参考文献】刘凯著.微观法律规范建构研究于民商法的三个典型场域.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01.图书目录:法律规范建构研究于民商法的三个典型场域》内容提要:本书择取上市公司收购、关联交易及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微观法律规范之建构对象,对这三个领域之微观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和检讨,解构其微观法律规范的配置与安排,从而阐明微观法律规范之建构理路,由此拓展了新的理论视野。《微观法律规范建构研究于民商法的三个典型场域》内容试读法定的规范必须经过澄清、精确化之后才能适用。—卡尔·拉伦次0绪论微观法律规范建构及其价值向度一、微观法律规范之建构价值普通意义上,法律规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规范反映着国家意志,具体规定了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规范有别于一般的道德规范、伦理规范和乡规民约、习俗的根本特征。法律规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也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不仅用以指导法律实践,也通过这种研究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及思辨的能力。法律规范侧重于行为的一般性概括,在规范设计上,采取的是一般性的行为描述方式。法律规范所针对的往往不是个殊化的、特定的行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同质性的行为;不是适用一次即告完结的规范,而是可以多次重复适用的一般规范。某些只适用于某一具体的事或人的具体命令或判决、具体的处分方法及责任、负担,虽然同样具有必须履行的强行性特征,但不是法律规范,而是法律规范在具体场域的具体适用。厘清法律规范与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对于在法律实践中防止行政恣意和司法专横、维护实质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传统上,依照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一般分为几种类型,比如授权性、义务性、禁止性规范;强行性和任意性规范;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0[德]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4页。微观法律规范建构研究范等。这些分类的方法各有其优点。其实,基于规范建构的视域,法律规范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种类型,宏观法律规范和微观法律规范宏观法律规范系原则性的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宪法及宪法性文件、部门法的总则部分中,起到概括性作用,为法律规范的建构提供原则性的价值导向和宏观的规范指引,例如《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都是宏观法律规范。微观法律规范,是指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微观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相关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假定、处理和制裁的基本逻辑路径,明示法律责任,从而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具体干预和直接引导。在部门法体系中,绝大多数的法律规范均表现为微观法律规范。相对于宏观法律规范所强调的价值取向和原则性的法律约束而言,微观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违反该微观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因而,对于普通公民的生活和行为具有更为直接和具体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的法律讼争的案件,裁判者只能使用微观法律规范来调整处于冲突中的各方利益,从而实现立法目的。微观法律规范的作用在于调整具体的利益冲突,实现个案中的利益平衡。微观法律规范是进行利益衡量时的法律准据,可以为裁判者提供利益衡量的具体路径,确定冲突利益的优先位序,实现冲突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和谐。尤其是在利益冲突剧烈的场域,微观法律规范的价值尤为凸显。没有微观法律规范,法律无法对具体的讼争裁判权利和义务、落实法律责任、法律就失去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干预作用。微观法律规范具体地阐释着法律规范的生命力,是法律肌体的细胞。二、利益冲突场域的微观法律规范基于利益衡量而建构的微观法律规范,在利益冲突剧烈的场域如何显现其规范价值?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演进中的社会现象。追逐利益,是人类社会演进的基本路径之一。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更迭,自然权利的哲学思想渐渐凝聚为现实生活中对于利益平衡的制度要求,特别是在工业革命之绪论微观法律规范建构及其价值向度3后,社会结构的巨变所造成的利益冲突成为人类的生存常态,这逐渐在法律规范设计上有了利益衡量的显性需要。天存人欲,追求利益的欲望是人类自然之天性。以资本和竞争为基础的文化的出现是以人与自然关系上的重大哲学转变为前提。0逐利的欲念推动着制度规范的演进,也推动着人类社会的更替。意欲的内在冲动越厉害和激烈,这一意欲所配备的认识力就必须越完善和敏锐。©人类文明的进程表现为一个利益不断分化的过程,文明的共性和差异影响了国家的利益、对抗和联合。®相对于人类的不断膨胀的欲望,资源始终处于稀缺状态,因此,利益冲突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常态。“当一种利益与另一种利益互相冲突又不能使两者同时得到满足的时候,应该如何安排它们的次序与确定它们的重要性?在对这种利益的先后次序进行安排时,人们必须作出一些价值判断即‘利益估价’。这是法律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的关键问题。”0自l8世纪初边沁(JeremyBetham)的功利主义哲学兴起以来,对于利益的探讨已经是法学家经常思辨的领域。以“联想原理”和“最多幸福原理”为基础的功利主义哲学认为,快乐和幸福就是善、痛苦就是恶,并把这一思想运用到各种实际问题的解决上面。620世纪初,德国法学家菲利普·赫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至少在私法领域取得了不凡的成就。对利益法学的一般解读,其理论核心是为了保护某种更为重要的利益而牺牲其他利益,在利益冲突时由法律规范安排不同利益的位序。至少在私法领域,法律的目的在于:赋予特定利益优先位序,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出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调整个人或者社会团体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利益法学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之上,结合耶林的目的法学构建起自身的理论体系。在对于“观念中的利益”(idealiteret)取得认同的对话基础之上,赫克认为,利益法学强调了两个着眼点:一是在既定法存在的背景下,法官必然受到既定法的约束,并且要因循着立法者的思路来调整各种利益冲突。二是既定法是①[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110页。©[德]阿·叔本华:《叔本华思想随笔》,雷韦启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3页。©[美]赛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周琪译,新华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0[美]科赛:《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4页。6[英]伯兰特·罗素:《西方哲学简史》,文利编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8页。⑥[德]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页。一微观法律规范建构研究有瑕疵的,而且在处理日常生活的个案时,既定法的规范会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立法者理解既定法存在的瑕疵,因此不希望法官仅仅在字面上照搬法律规范,而是要理解法律所包含的各种利益,运用法律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利益冲突。因此,法官不仅仅要运用法律规范,而且要保护立法者认为需要保护的一般利益。利益法学是法学方法论,而利益衡量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方法,一种在冲突的各种利益之间寻求协调和安排最佳位序的法律方法。这里存在一个逻辑前提,即对于“利益”这一概念的限制性解读。“没有对词的含义进行限定,没有对词进行系统的分类,会导致异类的事实被归纳为同类,同类的事实被命以不同的名字。如果受固有词义的支配,我们就无法看清事物之间的真实关系,无法正确把握它们的性质。”0在对利益内涵的理解上,中西方存在差异。“利益是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情和思想使自己的幸福观与之相连的东西,换句话说,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福是必要的东西。”®《牛津法律大辞典》把利益解释为:“个人或者个人的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和需求”。®西方的法哲学家庞德和罗尔斯都尝试对利益详细划分,庞德是类别划分0,而罗尔斯则做出列举划分。⑤我国古代对利益的研究没有形成学术上的概念,多从物质的利益和实际利益的角度解读利益的内涵,视野比较狭窄。⊙利益是人们在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欲求,这种欲求不仅包括各种实际需要,也包括那些在受到刺激时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隐藏在人们心目中的潜在动机。利益是一种社会关系,首先是物质经济关系。利益与人的需要和诉求有着密切的关系,需要是利益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不同的社会个体有着不同的个人欲求,因而在现代社会里,个人欲求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利益冲突成为社会关系的常态,社会矛盾也就由此产生。构建法律规则的0[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法]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71页。©[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54页。0[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1一83页。⑥[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8页以下。⑥张世君:《公司重整的法律构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绪论微观法律规范建构及其价值向度目的就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和社会的伙伴关系,由此源生出社会的和谐。“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和一个社会中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或是社会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如果没有某些具有规范性质的一般性标准,那么有组织的社会就会在作出下述决定时因把握不住标准而出差错,如:什么样的利益应当被视为值得保护的利益,对利益予以保护的范围和限度以及对于各种主张和要求又应当赋予何种相应的等级和位序。如果没有这种衡量尺度,那么这种利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而这会给社会团结与和谐带来破坏性后果),或者取决于某个有权强制执行它自己的决定的群体的武断命令。”0“对相互冲突的利益的最佳解决与调和,可以实现理性决定的理想。”©对理性决定的追求和对利益冲突最佳解决规则的探索,支持着法律沿着自我发展的路径绵延至今,对利益衡量的微观法律规范建构之道的探求在描画着人类从野蛮洪荒走向现代文明的足迹。“所有的法律,没有不为着社会上某种利益而生,离开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观念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中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规制公司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上,促使公司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利分配和义务负担,以努力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利益衡量和社会公正。利益衡量的微观法律规范原则贯穿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和关联交易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中,涉及对冲突利益重新组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将会影响到收购的顺利进行、关联方的利益保护和证券市场的稳定,以及公民精神利益的司法保障,并直接关乎资本市场基本功能及司法救济机能的实现,所以利益衡量的微观法律规范就显得更加重要。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利益追求相伴相随,文明的历史演绎着人类理性地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398页。@[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3页。③[日]美浓部达吉:《法之本质》,林纪东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7页。微观法律规范建构研究追寻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规范尝试,法律规范的建构也在体现着人类利益衡量的微观理念。利益是普遍存在的,利益冲突也是如此。多元的利益冲突必然要求相应的法律制度产生、存在、发展,利益作为一个客观范畴对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①法律是利益衡量的规范设计,尤其是微观法律规范,直接体现着规范的实践价值,是司法裁判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利益法学认为利益是法律产生的源泉和目的,对于冲突利益的取舍与衡量决定着法律规范的设计与运行。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是对利益的界定、取舍与衡量,法律本身是保护利益的工具与手段,其本身也是利益的产物。在利益冲突的格局之中,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要考虑利益衡量的微观要求。©利益衡量法学,是利益法学派针对概念法学派的缺陷而提出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该学派认为法官在用法之际,不仅要尊重法条之文字,还需要考虑立法者的意旨。对立法者疏于考虑之处,应运用其智慧自动审查各种利益,加以衡量之后作出裁判。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生活中所生纠纷而创始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所处理的纠纷实质而言都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对立与冲突。在利益冲突场域中,微观法律规范的设计应当基于利益衡量的裁判思维,对于争议中存在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安排法律之内的优先位序的具体权利义务规范就是微观法律规范,是相对于宏观的法律原则规范而言的。利益衡量的含义,中国台湾地区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知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发现之本身,亦系一种价值判断。”®由此看来,首先,实施利益衡量的主体具有单一性,即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官。但法官的裁判所代表的只能是法律对利益冲突的抉择,0孙国华:《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6一88页。@刘凯、郑海军:“精神损害赔偿中的利益衡量的微观法律规范”,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8期,第52页。③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一176页。···试读结束···...

    2022-05-10

  • 《说上就上 公司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和案例解析》毛伟,张凌霄,罗纪钢,李进,王朝勇,刘志民,王祖伟,王宝林,刘宏辉,彭彦斌,孙铭,雷敬云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说上就上公司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和案例解析》【作者】毛伟,张凌霄,罗纪钢,李进,王朝勇,刘志民,王祖伟,王宝林,刘宏辉,彭彦斌,孙铭,雷敬云主编【页数】797【出版社】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9.05【ISBN号】978-7-5136-5630-6【价格】198.00【分类】中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法规-研究-中国【参考文献】毛伟,张凌霄,罗纪钢,李进,王朝勇,刘志民,王祖伟,王宝林,刘宏辉,彭彦斌,孙铭,雷敬云主编.说上就上公司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和案例解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9.05.图书目录:法律实务和案例解析》内容提要:本书是一本业内资深人士关于公司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方面的著作。从案例解读出发,全面的介绍创业板上市法律部分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所选相关案例典型、新颖,评析精到,对其中的难点进行了分析。通过本书,可以从实务角度了解创业板上市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操作要领,实用性强。企业创业板上市不仅仅只依靠律师。在企业创业板上市的路途中凝聚了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以及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辛勤劳动和智慧结晶。打铁还需自身硬,中介机构的一切努力都是以拟上市企业自身条件为基础,优秀的企业基础和明智的决策时不可或缺的。因此,企业一定要对自身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关注国家政策、行业动态、企业自身成长、盈利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选择恰当的时机,争取早日创业板上市。本书的写作团队均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多年的律师,实务经验丰富,故在本书的编纂过程中将以实际案例为指导,以审核重要问题为导向,给予读者良好建议为发心。写作团队精选几十家成功上市的企业案例,以阅读、查阅和摘取数量巨大、内容繁多的公开披露文件为基础,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精神为核心,通过点评、分析、提示重点为读者解惑。总而言之,本书对于企业创业板上市感兴趣的相关人士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且,对筹备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以及正在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者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以本书的提及的重点问题为考量标准,通过与中介结构的充分沟通寻求解决途径,谋求企业早日创业板上市。《说上就上公司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和案例解析》内容试读第部分第一章创业板上市概述第一节创业板的设立创业板又称第二板或第二板市场(Secod--oard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创业板的概念于20世纪70年代初始于美国,即1971年2月8日成立的纳斯达克市场(NASDAQ)。随着纳斯达克市场的不断完善及其对企业创新和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日渐显现,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始纷纷仿效。至21世纪初,创业板市场已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完善,成为所在国家和地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市场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方面均不同于主板市场。通常,世界各国的创业板市场主要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同时兼具资本市场的一般功能,既能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还能改善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条件。创业板市场一般具有较为完善的退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将不再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淘汰出局。相较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有以下五个主要特点:第一,上市要求低。世界各个主要的创业板市场通常没有关于盈利状况的要求其次没有对于净资产额的要求。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因为创业板市场面向的是中小企业,看重的是企业的增长潜力,而不是现时的财务基础;二是知识经济形态的出现使对企业的衡量标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评价一个企业的最重要指标开始倾向于其拥有的人才和技术等,这些指标是现代投资者判断企业是否值得投资时的重要决策基础。第二,服务于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是创造一个让从事创新性、003···试读结束···...

    2022-05-10 创业板市场案例分析 创业板市场案例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实物操作手册PDF电子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实物操作手册电子书下载,这是一本关于疫情期间需要注意的法律事务的学习手册。综合介绍。电子书前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月5日下午,全面依法治国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全国的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着力,全面提升依法防控和依法治国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深深地影响了每个中国人的生活。在这场全国抗疫的“战争”中,律师不能置身事外。病毒防控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其中一些需要立即响应,而另一些则需要持续深入的研究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可能要处理涉及行政法、民商事、劳动人事甚至刑法的法律问题。为此,满秀律师事务所组织了专业律师,就疫情可能给人们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梳理。结合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相关政策,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总结53个法律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和法律解决方案,提高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由于本文属于普通版,如果您遇到特定行业和专业的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更有针对性和精准的解决方案。虽然疫情拉开了我们的身体距离,但我们“为法律伸张正义,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宗旨和初心永远不会改变。让我们携手抗击疫情,迎接春天的到来。电子书主要内容1、行政控制(1)应急措施(2)公民行政违法(三)企业行政违法2、就业管理(1)工资支付(2)延迟复工(3)生产经营(4)社会保障和补贴3、合同履行(1)不可抗力适用(2)采购合同处理(3)合同修改、中止和解除4、刑事风险控制(1)扰乱公共秩序(2)危害公共安全(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4)扰乱市场秩序V.文档参考(一)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通知(2)待发通知与确认(3)年假安排通知及确认(4)岗位调整与薪酬调整协议(5)轮换与轮换协议(六)调整工时协议电子书内容试用16、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及时缴纳公司社保费。我该怎么办?答: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最长期限为6个月。将收取滞纳金。延期缴费期满后,企业将全额补缴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人身权益。自2020年1月起,未按时申领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重新申请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人身权利记录。(仅限无锡)17.疫情期间,社保等费用有调整吗?答:企业医疗保险保费比例将分阶段降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分阶段降至0.2%(原0.6%),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至7%的政策继续实施。此外,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减免。本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将共同成长,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的,疫情期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仅限无锡)...

    2022-05-10 社会保险费缴费率 29.7 社会保险费缴费率低的原因

学习考试资源网-58edu ©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2013312号-3 
站点地图| 免责说明| 合作请联系| 友情链接:学习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