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只是为了成功法,不为失败找借口。中级会计考试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努力,就会有收获。在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知识点更新中,来学习吧!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1)由于个人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具有相当大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并要求退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不会丧失。

(2)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实际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即使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已支付2年以上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合同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其他权利人。

(4)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残疾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2年以上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届满后2年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

提示要么满2年,要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两者不一致,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关练习题】

判断2019年10月,我向一位17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条件支付保险金的合同。2020年,我向儿子死于抑郁症,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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